•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白净、朱延生、徐济涵

    2016年印度互联网发展报告

    本文以印度信息产业和互联网发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综述的研究方法,文献主要采集自印度政府、立法机构、行业组织等。研究表明:作为世界人口第二大国家,印度互联网用户数量近年猛增,位居世界第二。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信息产业基础设施仍显薄弱,互联网普及率不到30%。印度信息产业私营资本占主导地位,其中IT产业呈现外向型发展特点,出口市场占60%以上,是发达国家的主要技术外包市场。在互联网应用方面,印度高度依赖外国产品和服务,缺乏世界领先的本土互联网应用。作为互联网大国,印度通过国内立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一、印度互联网发展现状

     

    (一)印度互联网发展简史

    截至2015年底,印度人口为12.93亿,仅次于中国,位居全球第二。国土面积329万平方公里,位居全球第7,国民生产总值(GDP Normal)2.38万亿美元,总量居全球第7,人均居全球第141位。[1]印度宪法规定,22种地方语言(不包括英语)均可作为官方语言,但实际上,印度语和英语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语言。其中,10%左右印度人会讲英语。

    印度互联网起步早,发展慢,进入21世纪,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印度互联网发展开始提速。

    1995年,印度首个互联网运营商VSNL(Videsh Sanchar Nigam Limited)投入运营。在6个月时间里,印度诞生了1万名互联网用户。[2]

    1995年至2004年,印度互联网依赖窄带(56kbit/s)运行,发展受到制约。

    1998年,印度实行新的电信政策,允许私营公司设立网络,经营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和其他信息服务,一些有实力的私营公司崛起[3]

    2004年起,印度政府开始推广宽带工程,分阶段投入资金,试图将城镇和村庄用国家宽带网络连接起来。

    2010年,印度政府陆续推出3G和4G牌照。印度网民上网方式多种多样,既有2G手机拔号上网、也有xDSL, coaxial cable, Ethernet, FTTH,ISDN,3G,WiFi,WiMAX等上网方式。

    2014年,印度手机用户达到9.07亿,其中2G网络用户2.74亿[4],智能手机占15%,约1.36亿[5],移动上网逐渐成为主流。

    2015年,印度政府提出“数字印度”政策,重点发展九大领域,推动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发展。

    截止2015年底,印度互联网发展规模如下:[6]

    表1:印度互联网用户数量


    (二)印度互联网发展在全球所处位置

     据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发布的《全球信息技术报告2015》网络就绪指数(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NRI),2015年印度网络空间综合就绪指数为3.7,在143个国家中排第89位,较2013年的68位和2014年的83位,排名有所下降。除“支付能力”外,其余各项指标均处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在143个付费上网国家中,印度每分钟移动和固定宽带费用非常低廉。但基础设施不足,依旧是印度互联网接入的最大障碍。[7]

    国际电信联盟(ITU)《衡量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5》(Measuring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Report 2015), 根据报告所采用的通信技术发展指数(ICT Development Index,IDI),印度通信技术发展综合指数为2.69,在167 个国家中排名第131 位(中国排名82 位)。在通信技术发展方面,印度除了资费较中国便宜外,在接入、应用和技能指数上,均远远落后于中国。[8]

    根据互联网实时数据网站 internetlivestats.com[9],2006-2016年印度人口增长与互联网用户数增长情况如下图:

     

    图1:2006-2016年印度人口增长与互联网用户数增长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印度2009年以后互联网用户增幅加快,2014年,随着移动上网的普及,印度互联网用户大幅增加。根据Merry Meeker发布的2015年互联网趋势报告[10],2014年印度互联网用户同比增长33%,智能手机用户同比增长55%。

    新增网民中,农村网民增幅快速,截至2015年10月,印度农村网民数量达1.08亿,同比增长77%。预计到2016年,印度农村网民数量将增至1.47亿,年龄18-30岁网民占比达76%,农村智能手机上网比例达60%。[11]

    将美国、中国、印度的互联网普及率进行比较,发现印度仍有较大差距,不过,差距呈缩小趋势,具体如下图:

     

    图2:美国、中国、印度互联网普及率比较

     

    二、印度信息产业及互联网战略与规划

     

    (一)印度电信产业规划

    根据印度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2017),印度电信产业发展规划如下:[12]

    1,为12亿人口提供通信服务。

    2,手机信号覆盖所有村庄,农村地区电话普及率达到70%。

    3,宽带连接1.75亿人口。

    4,完成国家光纤网络工程(NOFN)。

    5,为国际移动通信增加300兆赫频率。

    6,推进知识产权、产品研发和商业运营,将印度打造成通信设备制造中心。

    7,为印度制造提供优先市场准入。

    8,将电信网络国产化提高到60%,并增值45%。

    9,在电信领域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

    (二)印度国家光纤网络(NOFN)

    国家光纤网络(National Optical Fibre Network,简称NOFN)是印度2011年启动的国家工程,印度政府计划通过这项工程,将电子政务和应用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该工程由印度政府USOF基金(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 Fund)出资30亿美元,目标是将宽带服务延伸到25万个村庄。

    为完成该项目,印度通讯和信息技术部电信司(Depart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DoT)成立高级管理委员会,负责NOFN的网络框架、预算、技术架构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设立国营电信运营商Bharat Broadband Network Limited(BBNL),负责国家光纤网络的项目建设。

    工程原订2013年竣工,但一再拖延,电信司为此饱受舆论指责。批评人士认为,只允许国有企业参与工程是导致延期的主要原因。印度政府于2016年引入私营公司,希望加快工程进度。

    工程分三阶段完成,第一个阶段,2015年3月实现宽带连接覆盖5万个村庄;第二个阶段,2016年3月再覆盖10万个村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预计2016年12月完成最后10万个村庄的宽带部署。

    (三)“数字印度”(Digital India)

    2015年7月,印度总理莫迪提出“数字印度”,作为国家战略予以推进。“数字印度”核心内容有三项:建立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让公民享有数字权、培养印度人民的数字素养。印度政府希望通过“数字印度”,改善印度的网络基础设施,提升网络水平,为印度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印度公民在全球范围争取更多的权益创造更好的条件。[13]

    根据印度政府计划,“数字印度”重点发展九大领域:

    1.     加速宽带建设

    实现宽带网络在城市和乡村全覆盖,完成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让印度25万个乡村接入光纤网络,未来网络运营商将在城市发展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高速网络连接和云平台。

    2.移动互联网建设

    实现移动网络覆盖无盲区。印度约有5.56万个村庄没有覆盖移动网络,为实现这些村庄的移动网络覆盖,印度电信部门计划在4年内投资1600亿卢比(23.8亿美元),普及移动互联网。

    3.公共网络接入计划

    公共网络接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公共服务中心(CSCs)和邮局综合服务中心。全国公共服务中心是用于传递政府和商业服务信息的多功能服务端点,每个村庄一个,共25万个。超过15万个邮局将被改造为综合服务中心,成为公共网络接入计划的一个关键节点。

    4.推行电子政务改革 改革措施包括:简化形式、压缩信息、提供在线应用和在线信息追踪服务、建立网上信息资料库方便市民查找个人信息、整合服务和信息平台等。通过电子政务改革,所有数据库和公民信息将以电子形式自动呈现,实现政府工作流程自动化,便于政府信息公开。

    5.    发展eKranti电子服务 大力推行国家电子政务计划(NEGP),让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政府网站、获得信息服务,使网络公共服务走进千家万户。电子政务计划共有44项具体项目,其中15项已经完成并可以提供服务、12项部分提供服务、3项正在实施、5项仍在设计和发展中、9项在调查阶段。这些项目涉及网络教育、电子医疗、农业科技、技术安全、技术公平、电子金融、网络安全等等。

    6.推动全民信息计划 印度政府提供开放数据平台(http://data.gov.in),通过社交媒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和互动中,推行在线信息服务,促进公民与政府双向沟通与互动。

    7.发展电子制造业 改革税收,建立规模经济,加强技能培训、加大科技孵化、提高国家奖励、促进品牌建设、协同科技研发,争取2020年实现电子产品零进口目标。

    8.增加IT就业岗位

    共八项具体内容:在小村镇开设IT技能培训;五年内培训人员1000万;发展东北部地区IT产业;促进东北部地区IT外包产业以及通讯技术发展;为外包服务人员提供培训;培训30万IT咨询服务人员;为农村劳动力培训电信知识;为电信行业培训50万名农村劳工。

    9.推行“早期收获”计划 短期内可执行项目,包括建立IT信息平台、政府网站“电子贺卡”问候、电子识别考勤制度、高校无线网络覆盖、政府内部邮件安全保障、规范政府电子邮件设计、公共Wi-Fi热点覆盖、校园书籍电子化、以短信形式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警报、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儿童丢失认领信息等。

    为推动“数字印度”发展,印度政府加大投入,2016-2017财年,政府为“数字印度”各计划提供资金577.8亿卢比(约合8.58亿美元是2015-2016财年预算的4倍多;海内外的印度商界精英们承诺为“数字印度”投资670亿美元,与此同时,硅谷也向印度抛出橄榄枝,Facebook宣布为印度农村地区提供WiFi热点,谷歌宣为印度500个火车站提供宽带服务;微软宣布为印度50万个村庄提供宽带连接,同时在印度数据中心增设云计算服务;高通公司宣布向印度创业公司投资1.5亿美元;甲骨文公司计划扩展20个电子支付和智能城市服务。[14]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13-2014》,印度是全世界文盲人数最多的国家,达2.87亿,占印度人口的22%[15],印度推广“数字印度”,仍有很大阻碍。


    三、信息产业与科技创新


    (一)电信产业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大电信市场,按照印度政府通讯与信息科技部的划分,电信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电话(固话和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

    印度从1990年代开始逐渐放开市场管制,引入竞争,私营企业加入电信市场,促使电信市场快速发展。

    印度现有十个海底光缆接口:孟买4个、钦奈3个、迪格哈1个、科钦1个、杜蒂戈林1个。印度国有电信运营商BSNL拥有两个接口,其余的都由私营公司拥有。世界最大的光纤网络运营商塔塔通信(Tata)和印度电信运营商巴帝电信

    (Bharti Airtel)各拥有三个接口,超过80%为私营公司所有。[16]

    2007年,印度政府通讯与信息科技部电信司(Depart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简称DoT)推出ISP牌照制度,牌照分两种,A类牌照(全国范围)需要缴付200万卢比(约合3万美元),B类牌照(大城市范围)100万卢比(约合1.5万美元),牌照为期15年。2010年,电信司修改规则,将牌照延长到20年,相应增加费用,A类牌照300万卢比(约合4.5万美元),B类牌照150万卢比(约合2.25万美元)。

    根据印度电信监管局[17](Telecom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简称TRAI)定期公布的数据,2015年,印度有129个ISP,排在前十位的服务商占据了98%的市场。巴帝电信占有最高市场额,约为25%,沃达丰占21%,BSNL、Idea和Reliance各占大约10%,其中私营企业占比高达90%,国有企业仅占10%[18]。对比2006年的数字,印度电信行业私营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缩小。以国有的BSNL为例,2006年市场份额约为40%,但到2015年,下降到10%。[19]

    2015年,印度共有13个移动运营商,其中巴帝电信市场占有率最高,约为23%,其次是沃达丰(19%)、Idea(16%)、Reliance(11%)。截至2015年10月,印度移动用户规模占互联网用户整体规模的87%。[20]

    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2014-2015年报显示,截止2014年底,印度移动互联网使用人数达到1.73亿。随着使用移动互联网人数的增加,移动支出也随之增加。年报显示,2014年印度移动互联网支出较上一年增加36%。[21]

    根据IDC报告,2015年3季度印度智能手机出货量为2830万,较去年同期增长21.4%。三星在印度智能手机市场占据最大份额,达到24%;其次是Micromax(16.7%),英特尔(10.8%),联想集团(9.5%,含联想和摩托罗拉)与Lava(4.7%)。苹果手机因价格较高在印度市场份额仅占0.9%。[22]

    尼尔森印度公司的报告显示,印度人平均每天使用智能手机2小时45分钟,是全球玩手机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23]2015年4月,印度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Flipkart关闭网页版,只在手机App端开展业务。

    (二)IT产业

    在印度国家形象的塑造中,IT产业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使印度的国家形象由落后转为创新。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IT产业出口国。主要IT产业基地有班加罗尔、海德巴德、钦奈、孟买、德里、普奈,其中班加罗尔被誉为印度的硅谷。著名IT服务供应商有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Infosys、Cognizant、Wipro、以及HCL Technologies。

    2012年,IT产业占印度GDP的7.5%。根据印度软件和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NASSCOM)统计,2015年,印度IT产业收入高达1470亿美元,同比增长13%,其中出口为990亿美元,占67.3%,国内市场480亿美元,占32.7%。[24]

    2002年,印度与欧盟建立双边科技合作关系,并在班加罗尔成立印欧软件教育和研发中心。根据印度商务部所属印度品牌管理基金(IBEF)报告,[25]截至2015年,78个国家在印度成立了640个离岸开发中心,印度外向型IT服务出口市场,美国占62%,英国占17%,欧洲(英国除外)占11%。印度IT产业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信息技术服务(IT services):2015年市场规模约680亿美元,其中80.88%来自出口市场,银行、金融、保险仍是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垂直领域。

    商业流程管理(BPM)市场规模约270亿美元,其中85.19%来自出口市场,提供350万个工作岗位,是最大的就业领域。

    软件产品和工程服务(Software products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市场规模约 150亿美元,其中83.33%来自出口市场。


    四、网络应用


    (一)网站和移动应用排名

    根据alexa.com统计,印度排名前20的网站,12个属于美国,8个属于印度,搜索引擎、博客、视频分享、社交媒体,均由美国互联网巨头所垄断,印度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以及网络服务供应等领域占有优势。[26]

    表2:印度排名前20网站


    根据Merry Meeker发布的2015年全球互联网趋势报告,印度最流行的安卓应用依次为:WhatsApp(美国)、Facebook(美国)、MX Video Player(视频播放)、Facebook Messenger(美国)、Truecaller(瑞典)。

    在Merry Meeker报告中,根据上市公司市值排行,2015年全球互联网上市公司排名,前20位美国占11家(苹果、谷歌、Facebook、亚马逊、eBay、Priceline、Salesforce、Yahoo、Netflix、Likedln、Twitter),中国占6家(阿里巴巴、腾

    讯、百度、京东、网易、唯品会)、日本2家,韩国1家。全球领先的六家社交媒体分别是美国的WhatsApp、Facebook、Snapchat、中国的微信、日本的Line,韩国的KakaoTalk。[27]

    印度虽然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世界第二,但在网络应用方面,却没有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公司,相反,印度是全球主要互联网服务的最大用户之一,2014年,印度是Facebook和LinkedIn的第二大用户,是WhatsApp的第一大用户,占YouTube用户的7%。[28]

    (二)电子政务

    印度全国电子政务计划(NeGP)于2006年启动,由27个项目构成。该计划旨在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让政府服务惠及每一个国民,确保政府务高效、透明、可信赖、低成本,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该计划以1976年成立的印度国家信息中心(NIC)为基础,目前已连接印度所有中央政府部门和机构、35个邦,625个地方行政区。[29]

    印度全国电子政务计划包括四种类型:政府对公民(G2C)、政府对政府(G2G)、政府对雇员(G2E)、以及政府对商业(G2B)。从实施过程看,重点在于再造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加强政务服务效果,打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居民、政府与商业之间的壁垒,加强沟通和服务,降低管理成本。计划包括政府电子采购系统(GePNIC)、办公管理软件(eOffice)、医院管理系统(eHospital)、政府财务会计信息系统(eLekha)、全国土地登记现代化项目(NLRMP),运输和全国登记系统、财政系统电脑化,全国增值税改革,农村雇佣保障,印度门户(India-Portal),电子法庭(e-Courts),邮政寿险(Postal Life Insurance)等等。

    除以上内容外,电子政务计划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交通:巴士时刻表、邦际交流订票系统、交通改善计划;

    缴费和交税:网上交易,缴付账单和税款、支付房贷;

    公共服务:防疫信息、招投标信息、市场价格、婚姻注册信息,乡村电邮;

    市政服务:物业税计算办法,土地和物业信息,死亡证明、物业登记和代理,账单;

    道路交通:道路和桥梁网络、修路及道路维护、交通管理、安全意外和环境治理;

    乡村电子政务:农业、土地、乡村服务、医疗服务、教育等。

    印度电子政务在推行过程中仍面临很多问题,印度有22种官方语言,民主选举制度下,各邦有各自的执政党,与中央政府并不统一,除了语言和政治外,技术鸿沟仍然明显,农村和城市使用网络差别显著,一些农村地区网络发展落后,难以使用电子政务;另外安全方面也存有隐患,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但政府反馈速度缓慢。[30]

    根据联合国2014年电子政务调查报告,[31]在被调查的195个国家中,印度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排在第112位,中国则排在第38位。

    (三)电子商务

    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发布的2015年印度互联网报告显示,在线交流、社交、娱乐是印度网民上网的主要活动,只有24%的城市网民和5%的农村网民会访问购物网站。

    2014年,印度网络购物规模为125亿美元,预计2015年有望突破220亿美元。[32]这个规模距中国数以万亿美元的电商市场相距甚远。

    据印度工业联合会报告预测,印度电商市场到2020年规模将超过1000亿美元,而美林银行更大胆预测该数值将在2025年达到2200亿美元。虽然印度电商市场才刚刚起步,但由于人口庞大,印度被认为将“成为继中国之后的又一电商巨擘”。[33]

    2014年印度互联网企业风险投资额是2013年的10倍,800家互联网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而2012年只有200家获得风险投资。印度电商代表有Filpkart(融资总额25亿美元)、Snapdeal(融资总额11亿美元)、在线订餐网站Zomato(融资总额1.638亿美元);以及在线旅游网站Makemytrip。[34]IAMAI主席、Google印度执行总裁Rajan Anandan乐观地认为,“印度互联网的春天已经到来”。[35]

    (四)互联网金融

    印度拥有开放透明的金融体系和国家征信体系。印度的P2P公司,只要经过个人授权,就可以从银行拿到借款人的银行记录和税务信息,覆盖80%的主要人群,印度的P2P企业几乎不需要线下布局。[36]

    印度有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不依赖任何银行实体账户,允许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虚拟账户,去任何银行网点都可以为这个虚拟账户充值。[37]

    为推动互联网金融,2015上8月,印度央行向在线支付平台Paytm,移动运营商Airtel和Vodafone、印度邮政等11家公司发放许可,批准他们运营支付银行,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银行,这11家支付银行无权提供贷款及发行信用卡,但可以开展借记卡、储蓄账户、网银和转账等服务。[38]

    据Merry Meeker互联网趋势报告,2015年Paytm拥有8000万用户,同比增长170%。Paytm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可以完成支付、存款、转帐、查询、资金管理等操作。阿里巴巴及蚂蚁金服2015年1月向Paytm投资约5.75亿美元,11月份参与了Paytm第二轮融资,联手投资6.8亿美元。[39]

     

    五、网络安全与治理


    (一)主要法律

    1、信息技术法(ITAct)

    2000年6月,印度国会通过《信息技术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 Act),为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等建立法律监框架。该法律分为4部13章94款,适用全国。 

    《信息技术法》承认电子记录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对网络犯罪行为及其惩罚做出具体规定并授权政府成立网络仲裁处(Cyber Appellate Tribunal,简称CyAT),2006年,印度电信与信息技术部设立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网络仲裁处。[40]

    2011年4月,出于国家安全和反恐需要,印度修订《信息技术法》,要求互联网企业接到当局通知后36小时内,删除含有诽谤、仇恨、少儿不宜、侵犯版权的内容。要求网吧按要求摆放电脑,确保所有电脑屏幕处在受监控范围,要求网吧为每位顾客拍照留底,网吧必须保留一年客户上网记录,并每个月将数据交给政府。[41]

    2015年印度最高法院推翻了《信息技术法》第66A项条款。原条款规定,若有人通过网络发表冒犯性言论(明知错误并可能引发危险、伤害、侮辱等等),最高可判刑三年并处以罚款[42],在2012-2015年期间,曾有数人因在网络上发表有关政治或社会敏感信息而遭逮捕。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表明,作为中介的互联网公司享有“避风港”原则保护。最高法院支持政府查封网络内容,但政府需要将查封过程透明化。

    《信息技术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表3:印度《信息技术法》中规定的违法处罚措施



    (二)内容监管

    2008年以前,印度政府很少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71死亡后,印度议会修订《信息技术法》,扩大政府监控网络的权力。修订案允许政府查封网站和过滤网络内容,对发表煽动性或冒犯性内容的网民进行刑事处理。

    印度政府没有对互联网实施防火墙措施,2009年后,政府要求网络公司移除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存有危害的内容增多,政府要求网络公司设立专职人员,接收政府禁令,如果网络服务商、搜索引擎、网吧等违反政府禁令,责任人将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最高可达7年。

    互联网用户因发布违法内容被检控的情况偶有所闻。印度司法部门要求,网络服务商有责任提交用户信息。2009年,印度最高法院判令,如发布诽谤性内容,博客和版主须承担诽谤责任,如发布其他违法内容,博客和版权可能面临刑事检控。

    印度中央政府和地方各邦政府,有权发布网络拦截、监控、解码等指令,政府要求所有持牌网络服务商签署协议,允许政府获取用户数据。

    2015年8月,印度电信部门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政府要求网络服务商(ISPs)阻止了857个网站,主要是色情网站。在印度境内,如果要登陆这些网页,屏幕会显示:“接到印度电信部门指令,你所要登陆的链接已被阻止。”[43]2014年,Facebook收到印度政府10792次删除信息请求,远超过其他任何国家。[44]美国政府资助的自由之家(Freedomhouse.org)在2015年《网络自由报告》(The Freedom on the Net)中,将印度的网络自由状况评为“部分自由”,在被调查的65个国家中,位居第29位。

    (三)网络安全

    除立法外,为保证网络安全,印度政府2003年成立“计算机应急反应组织”(Indian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简称CERT-IN),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该组织根据内务部、法院、情报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封禁某些网站。印度所有持牌网络服务商必须遵守CERT-IN做出的决定。

    由于印度互联网应用主要依赖国外产品和服务,斯诺登事件后,印度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加强信息安全,2013年,政府要求50万官员使用印度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邮件地址和服务,禁止使用外国电子邮件服务。[45]

    (四)网络中立原则

    网络中立原则,即要求网络商平等对待每一个用户,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2014年12月,印度移动通讯公司Airtel宣布对通过其网络使用WhatsApp和Skype等通讯软件的用户加收附加费,此举引发争议。2015年2月,Facebook与印度运营商Reliance合作,让手机用户可以免流量使用Facebook基本功能,例如新闻、电商等等,让穷人能够免费享受到部分网络服务,但上述行动引发争议。

    2015年3月,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发表咨询文件,一个月内收到上百万封反映意见的电邮,2016年2月,TRAI做出决定,要求电信商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使服务产生差别,服务商不得绕过中立原则,与任何个人或机构,通过协议或合约的方式,提供带有歧视性的数据服务,或者对用户区别对待,收取不同费用。

    基于以上原则,监管部门否决了Airtel的附加收费计划和Facebook的免费服务计划。


    六、印度互联网发展展望


    据联合国2015年《世界人口展望》报告,到2028年左右,印度人口将达到14.5亿,有望超过中国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印度0-25岁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下一个15年内,印度的青年人口比例还将不断增加[46]。人口年轻化,有利于互联网新兴行业发展需要。

    印度正在崛起的互联网市场,吸引了全资本逐鹿,世界互联网巨头和风险投资纷纷抢占印度市场。Google、Facebook和Twitter增加印度多种语言支持,为应对印度差强人意的网速,Google通过压缩网页减少80%的数据使用量,提升加载速度;Twitter收购了印度创业公司ZipDial,让没有智能手机的用户,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接收信息。亚马逊进入印度市场发展受挫,于是改变策略,向印度本土电商平台Snapdeal.com投资5亿美元。日本软银集团先后投资印度移动广告公司InMobi、打车应用Ola、电商平台Snapdeal及房地产搜索Housing.com。DST全球基金和老虎全球基金共同投资了印度最大电商公司Flipkart及打车应用Ola。[47]

    中国投资者也不甘落伍,2012年,腾讯和南非传媒巨头Naspers成立合资公司Ibibo收购了印度在线车票公司redBus。2015年,阿里巴巴联合软银向印度第二大电商Snapdeal投资5亿美元,蚂蚁金服投资6.8亿美元收购印度电子支付平台Paytm 40%的股份,腾讯向印度医疗服务信息平台Practo投资9000万美元。猎豹移动向健身手环公司GOQii投资1200万美元;百度入股了印度最大的折扣购物网Mydala.com;乐视与印度视频直播商YuppTV、电影发行商EROS达成战略合作。

    印度超过10%的人口能够说英语,1.3亿英语人口构成印度的中产和精英,英语是印度通向世界的桥梁。美国硅谷活跃着大批印度电脑工程师和高科技企业高管,部分印度科技人才将硅谷术带回印度创业,LinkedIn的一项调查显示,14年全球十大IT人才流入地,印度的班加罗尔、普奈、海德拉巴,金奈位居前四,其次才是国硅谷[48]。印度总理莫迪通过2015年一系列“互联网外交”行动使得世界对于印度互联网市场及发展潜力有更高的期待。

    印度外向型IT行业与风险资本结合,为企业创新带来丰富想象。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BAT巨头把持市场,未来中小型企业仍有创新空间。印度市场开放,初创公司不仅要在本土与谷歌,Facebook等全球性企业竞争,同时也会放眼海外市场,积极参与全球竞争,虽然目前印度还没有领先全球的互联网企业,但印度在线车票公司redBus、健身手环公司GOQii、投融资数据分析平台Tracxn、医疗信息服务商Practo都显示出全球化扩张的雄心。

    作为人口大国,印度既要面对全球化的问题,同时也要面对本土化的问题,要面对数亿不懂英语的人口。Google印度语言互联网联盟(Indian language Internet Alliance,ILIA)尝试多语言平台吸引3亿印度网民通过当地语言上网。有人担心Google此举将令印度本土互联网公司失去领导力。2014年12月,负责管理印度互联网域名分配的National Internet Exchange(NIXI)推出印度语域名,试图在未来努力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政体,宗教、种姓、语言复杂多样,文盲率高达22%,政府决策效率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低,人均GDP仅为中国的五分之一,网上消费明显不足,电子商务与中国相比,存在巨大鸿沟;印度鲜有互联网上市公司,在互联网生态环境发展中处于劣势,印度要想赶上或超越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责任编辑:左金玉)


    注释

    [1]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dia#Etymology,wiki 数据引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查询时间:2016 年 7 月 2 日

    [2]http://dxm.org/techonomist/news/vsnlnow.html 本文引用所有网页内容,查询时间均为 2016 年 7 月,以下不再特别说明。

    [3]http://www.dot.gov.in/data-services/licensing-internet-services

    [4]India Telecom Services Performance Indicator Report, 2015, TRAI, May 18th 2016

    [5]Merry Meeker, 2015 年互联网趋势报告,http://www.yicai.com/news/4624423.html 

    [6]India Telecom Services Performance Indicator Report, 2015, TRAI, May 18th 2016 

    [7]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全球信息技术报告 2015》, The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2015, 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ITR2015.pdf,其中所引数字均为 2014 年数据。

    [8] 统计数据为 2014 年的情况,数据有一定滞后性,印度互联网近两年发展较快, 与中国的差距在缩小。

    [9]互联网实时数据网站 internetlivestats.com 公布的数据,与印度官方公布的数据有差距。本文借其数据反映印度互联网发展趋势和中美印三国比较。

    [10]Merry Meeker, 2015 年互联网趋势报告,http:// www.yicai.com/news/4624423.html

    [11]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 (IAMAI) 以及市场调研公司 IMRB 联合发布的《2015 年印度互联网报告》http://www.techweb. com.cn/ucweb/news/id/2229392

    [12]http://www.dot.gov.in/reports-statistics/12th-five-year-plan,查询时间:2016 年 7 月 2 日 

    [13]印度政府“数字印度”网站 http://digitalindia.gov.in/

    [14]周恬,印度大幅提高“数字印度”战略预算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和网络安全等领域,人民邮电报,2016 年 2 月 24 日 

    [15]联合国报告:印度文盲人口世界最多 http://www.guancha.cn/Education/2014_01_30_203395.shtml

    [16]http://www.submarinenetworks.com/stations/asia/india, 查询时间:2016 年 7 月 4 日

    [17]印度电信监管局(Telecom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成立于 1997 年,负责监管电信服务和电信收费。

    [18]Telecom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 The Indian Telecom Services Performance Indicators January – March 2015, http:// www.trai.gov.in/WriteReadData/PIRReport/Documents/Indicator-Reports-Mar12082015.pdf

    [19]中国网,印度上网全民免费只是 " 美丽 " 承诺 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6/05/content_8346536.htm 

    [20]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2014-2015 年报 http://www.iamai.in/aboutus/annual-reports

    [21]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2014-2015 年报 http://www.iamai.in/aboutus/annual-reports

    [22]http://www.199it.com/archives/411259.html

    [23]http://www.199it.com/archives/334931.html 

    [24]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formation_technology_in_India

    [25]印度商业部品牌管理基金(IBEF)http://www.ibef.org 

    [26]alexa.com,查询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

    [27]Merry Meeker, 2015 年互联网趋势报告http://mat1.gtimg.com/tech/2014/pdf/Internet_Trends_2015_cn.pdf

    [28]Merry Meeker, 2015 年互联网趋势报告 http://mat1.gtimg.com/tech/2014/pdf/Internet_Trends_2015_cn.pdf

    [29]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e-Governance_Plan

    [30]Desh Kapoor, E-Governance and Modi Government’s Ambitious “Digital India” Program,March 22, 2015 http://www.patheos.com/blogs/drishtikone/2015/03/e-governance-and-modi-governments-ambitious-digital-india-program/

    [31] 联合国 2014 年电子政务调查报告 www.echinagov.org/art/2014/8/12/art_572_1539.html

    [32] 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2014-2015 年报 http://www.iamai.in/aboutus/annual-reports

    [33]http://news.163.com/15/0128/14/AH271IML000 14AED.html

    [34] 印度商业部品牌管理基金(IBEF)http://www.ibef.org 

    [35]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2014-2015 年报 http://www.iamai.in/aboutus/annual-reports 

    [36]郭宇航,印度互联网金融理念与基础赶超中国,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6-05-04/zl-ifxrtztc3221402.shtml 

    [37]同上。

    [38]徐安娜,企鹅智酷走访印度:最像中国之地的电商金融创投生态,2015-09-18 http://tech.qq.com/original/biznext/b0119.html 

    [39] 同上。 

    [40]http://catindia.gov.in/ 

    [41]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house.com)2015 年互联网自由度调查报告 https://freedomhouse.org/report/freedom-net/2015/india

    [42]66A. Punishment for sending offensive messages through communication service, etc.

    Any person who sends, by means of a computer resource or a communication device,—

    (a) any information that is grossly offensive or has menacing character; or

    (b) any information which he knows to be false, but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annoyance, inconvenience, danger, obstruction, insult, injury, criminal intimidation, enmity, hatred or ill will, persistently by making use of such computer resource or a communication device,

    (c) any electronic mail or electronic mail message for the purpose of causing annoyance or inconvenience or to deceive or to mislead the addressee or recipient about the origin of such messages,shall be punishable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hree years and with fine.

    [43]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house.com)2015 年互联网自由度调查报告 https://freedomhouse.org/report/freedom-net/2015/ india

    [44]纽 约 时 报 网 站 , India replaces China as Big Frontier for US companies http://www.nytimes.com/2015/09/28/technology/india-replaces-china-as-next-big-frontier-for-us-tech-companies.html 

    [45]印度政府将禁用美国电子邮件服务 http://tech.qq.com/a/20130901/005289

    [46]新华网 , 印度人口 2028 年或将超越中国年轻人口增加成双刃剑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6/16/c_116161356.htm 

    [47]徐安娜, 企鹅智酷全球创投研究 - 印度篇:告诉你真实的本地创投生态,2015-09-12,http://tech.qq.com/original/biznext/a0143.html

    [48]徐安娜,企鹅智酷全球创投研究 - 印度篇:告诉你真实的本地创投生态 http://tech.qq.com/original/biznext/a0143.html


    参考文献:

    [1]国际电信联盟(ITU)报告《衡量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5》http://www.itu.int/net4/ITU-D/idi/2015/

    [2]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全球信息技术报告2015》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ITR2015.pdf

    [3]联合国2014年电子政务调查报告(中文版)http://www.echinagov.org/col/col568/index.html

    [4]MerryMeeker,2015年互联网趋势报告,http://mat1.gtimg.com/tech/2014/pdf/Internet_Trends_2015

    [5]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年度报告http://trai.gov.in/WriteReadData/UserFiles/Documents/AnuualReports/TRAI-English-Annual-Report-10032014.pdf

    [6]印度通讯与信息科技部电信司(DoT)年度报告http://www.dot.gov.in/reports-statistics/annual-通讯与信息科技report

    [7]印度电信服务表现指数(2015)The Indian Telecom Services Performance Indicators http://www.trai.gov.in/WriteReadData/PIRReport/Documents/Indicator-Reports29012015.pdf

    [8]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IAMAI)2014-2015年报http://www.iamai.in/aboutus/annual-reports

    [9]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house.com)2015年互联网自由度调查报告

    https://freedomhouse.org/report/freedom-net/2015/india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13-2014》http://www.guancha.cn/Education/2014_01_30_203395.shtml

    [11]互联网实时用户统计网站www.internetlivestats.com

    [12]互联网排名统计网站http://www.alexa.com

    [13]互联网自由度调查网站http://www.freedomhouse.org[14]维基百科http://www.wiki.org

    [15]国际互联网协会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

    [16]印度移动与互联网协会网站http://www.iamai.in/

    [17]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网站http://www.trai.gov.in

    [18]印度通讯与信息技术部电信司(DoT)网站http://www.dot.gov.in/

    [19]印度第12个五年计划http://planningcommission.gov.

    in/plans/planrel/12appdrft/appraoch_12plan.pdf

    [20]印度政府“数字印度”网站http://digitalindia.gov.in/

    [21]印度政府数据开放网站https://data.gov.in/

    [22]印度软件和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http://www.nasscom.in/

    [23]印度商业部品牌管理基金(IBEF)http://www.ibef.org

    [24]李江玕,印度互联网到底有多大的机会?36氪,

    http://36kr.com/p/5047061.html

    [25]竺道,印度互联网调查:全球互联网增速放缓,恒河儿女一枝独秀,36氪http://36kr.com/p/5048504.html

    [26]郭宇航,印度互联网金融理念与基础赶超中国

    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6-05-04/zl-ifxrtztc3221402.shtml

    [27]周恬,印度大幅提高“数字印度”战略预算重点支

    持电子政务和网络安全等领域,人民邮电报,2016年2月24日

    [28]新华网,2015开年,国际电信业蛮拼的

    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5-01/07/c_133902227.htm

    [29]中国网,印度上网全民免费只是"美丽"承

    诺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6/05/content_8346536.htm

    [30]新华网,印度人口2028年或将超越中国年轻

    人口增加成双刃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6/16/c_116161356.htm

    [31]印度政府将禁用美国电子邮件服务

    http://tech.qq.com/a/20130901/005289

    [32]徐安娜,企鹅智酷走访印度:最像中国之地的电商金融创投生态,2015-09-18http://tech.qq.com/original/biznext/b0119.html

    [33]徐安娜,企鹅智酷全球创投研究-印度篇:告诉你真

    实的本地创投生态,2015-095-12,http://tech.qq.com/original/biznext/a0143.html

    [34]中国网,印度上网全民免费只是"美丽"承诺

    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6/05/content_8346536.htm

    [35]联合国报告:印度文盲人口世界最多http://www.

    guancha.cn/Education/2014_01_30_203395.shtml

    [36]Online education: the next big thing in India,BusinessStandard,Feb62015

    http://www.business-standard.com/article/companies/online-education-the-next-big-thing-in-india-115020600130_1.html

    [37]Google’s internet education program for rural Indian women now live in 9 states,May24,2016,http://wwmedianama.com/2016/05/223-google-internet-saatindia/

    [38] Outlook White Paper: Privat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n India http://www.india50.com/isp.html

    [39] India replaces China as Big Frontier for US company http://www.nytimes.com/2015/09/28/technoloindia-replaces-china-as-next-big-frontier-for-us-tecompanies.html

    [40]曹月娟,《印度新媒体产业》,中国国际广播出社2012P7-8



    Report on Internet Development of India in 2016

    BAI Jing, ZHU Yan-sheng, XU Ji-han

    Abstract: As the world's second most populous country, the number of Internet users in India soared in recent years, ranking second in the world.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India's information industry infrastructure remained weak. The Internet penetration rate is less than 30%. Private capital dominated India'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Export-oriented IT industry developed and export market accounted for more than 60%. India is the main outsourcing market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India is highly dependent on foreign internet service, like Google, Facebook, Youtube WhatsApp, etc. India strengthens legislation to combat cyber-crime in recent years.

    Key word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Internet; India


    作者简介

    白净 :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朱延生 :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 2015 级研究生。

    徐济涵:浙江传媒学院 2015 级研究生。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吴伯凡

    “后信息时代”的来临:从信息到智能——重读《数字化生存》

    尼葛洛庞帝早在互联网产业刚刚兴起时就指出,处理、传输信息不应该是计算机的核心功能,比“上网”更重要的,是电脑的去机器化(“让电脑更像人”),成为主动感知、探寻并悄然解决各种难题和任务的“英式管家”,而非毫无主动感知力和执行力、冷漠地处理少数信息的机器。在“后信息时代”,最重要的不是信息,而是智能。前三次工业革命解决的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自由移动,即消除物理距离,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是智能技术,关注的是人与机器的“心理距离”。从古典IT(工业技术,Industry Tech)、传统IT(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到新IT(智能技术,Intelligence Tech),是一次颠覆式的飞跃。

    1996年,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在中国大陆出版。当时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处于萌芽期(全国上网人数不足2万人,赢海威公司刚刚成立,新浪、搜狐、网易在1997年成立,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分别在1998、1999、2000年成立),但各类媒体以这本书的出版和尼葛洛庞帝来华演讲为契机,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进行了大量想象性描述,尼葛洛庞帝理所当然被当作互联网的言人,他的书被当作想了解互联网的人的必读书。

    20年过去了,这本书以20周年纪念版重新出版。仔细重读这本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承担了启蒙功能的书,我们会惊奇地发现20年前对它的推崇、追捧中包含着不少误会。我们不仅误读了它,而且几乎完全忽略了这本书的核心论点和主张。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本思想相当超前的书,所以我们今天读来不仅不过时,而且对产业界、学术界当下的热点问题(如智能硬件、人工智能)颇具针对性、启发性和纠编性,倒是可以作为正经历从信息技术向智能技术转变的中国IT业界的思想启蒙读本。


     


    一、      尼氏预言的成真和“失真”

     

    《数字化生存》中有不少“20年后……”之类的话。在视频通话、直播已稀松平常的今天,读到这样的话我们觉得亲切:“20年后,当你从视窗中向外眺望时,你也许可以看到距离5000英里和6个时区以外的景象……阅读有关巴塔哥尼亚高原的材料时,你会体验到身临其境的感觉。你一边欣赏威廉巴克利的作品,一边可能和作者直接对话。”

    但作者的预言并非都已成真。比如,他说“20年后,你可能对着桌上一群八英寸高的全息式助理说话,声音将会成为你和你的界面代理人之间最主要的沟通渠道。”语音识别在今天固然是热门话题,但这种技术成熟到成为主流的人机对话方式还有待时日。他还断言,“未来5年”(即2001年),“可穿戴设备可能会成为消费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事实上,可穿戴设备最近两三年才成为引人注目的话题,而且雷声大雨点小。好技术、好产品、好市场之间的距离常常是似近还远,有时还会是“望山跑死马”,确定时间点的难度远大于预见大趋势的难度。一个初现端倪的市场在到达“奇点”之前,其进展的速度往往慢得让很多人丧失耐心和兴致,只有极少数在奇临近时痴心不改,并且幸运地熬过信心和耐心验的坚守者方能赢得“大爆炸”的市场机会。

    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已经完成了项目的90%,接下来我们要完剩下的90%”。相对可控的微观层面也会出现日程滑坡,宏观层面的不确定性更是不言而喻了。葛洛庞帝是技术专家,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对技术产品和产业的预言都是从技术角度出发,而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常常是技术、商业生态、产业政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制约的结果。技术提供了可能性,但技术不能信马由缰,而且技术本身的发展也越来越呈现为非匀速、非确定性。在一个不确定性成为常态的时代,确定地预言未来的风险性越来越大。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放弃预见未来,抵制关于未来的预言。不管承认不承认,人在当下所做的一切,都是基于对未来的某种预判,即使我们明知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只不过,这样的预判是需要快速迭代(短周期的、持续不断的微调)的。快速迭代是在不确定时代化解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战略短视症与战略远视症有效的工具。它既是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世界观,它让我们在VUCA(Volatility,Uncertainty,Complexity,Ambiguity,即波动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的雾霾中感知未来,让我们保持预判的同时调校预判,又在随机应变中葆有确信。

    从卜筮问天到大数据技术,人类对预见未来的渴求从未改变。然而“先知”的角色一直是尴尬的——既受到推崇和追捧,又受到冷落和排斥。特洛伊公主卡桑德拉被宙斯赋予预言未来的能力,同时又受到宙斯的诅咒——她所预言的都是真的,但她的预言都不被相信。预言是一种资源(而且常常是并不稀缺的资源),但相信预言是一种能力——如何相信、如何对待预言。平庸和懒惰让我们相信——进而唾骂——算命先生“铁嘴直断”的预言,困难的而且真正值得做的,是从预言中提炼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答案。这需要智慧、勇气和毅力。预言是一段包含各种颜色的光谱,一端是常人一听就懂的常识,另一端是让梦想家着迷的幻想,前者是廉价的,后者是危险的。在二者之间,隐藏着关于未来的、只对独具慧眼者显现的秘密。重要的不在于预言者说出了什么,而在于预言有意无意地透露了什么信息,在于它提供了怎样的知识和体验的视角,以便我们构想我们自己的剧本。


     尼葛洛庞帝

    二、“上网”Vs.“界面代理”


    重要的是,尼葛洛庞帝在谈论“全息式助理”和“可穿戴设备”的时候到底在谈论什么?这是我们二十年前读他的书最易忽略的。我们一直把他当作是所谓“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的预言家,而他从一开始就不是,尽管他花不少篇幅谈了比特与原子的区别,谈了环状结构的电视网与星状结构的互联网之间的不同,谈到了互联网对物理空间的消解导致社会、民族、国家形态和地位的巨变。但这本书并不是为当时刚刚兴起的网络大潮而写。这一点作者说得很明白: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清界面代理人的构想和目前大众对互联网络的狂热以及用Mosaic浏览互联网络的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网络黑客可以在这种新媒体上冲浪、探索知识的海洋,沉溺于各种各样崭新的社交方式。这种环球同此凉热的互联网络发烧现象不会减轻或消退,但它只是行为的一种而已,更像在直接操纵,而不是授权代理。

    简言之,相对于“直接操纵”的上网行为,作者更关心的是“界面代理人的构想”。

    二者之间的差别何在?

    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互联网,其基本功能是信息的转输和连接,互联网产业理所当然地被当作信息产业。而事实上,信息的互联互通只是互联网最直观的表象。当移动互联网逐渐将传统互联网(以PC为终端)边缘化的时候,人们才逐渐意识到互联网与其说是信息的传输,不如说是人与人的连接。传输、搜寻、获取信息只是手段,比信息更重要的是我们用信息来做什么,最重要的,是无需我们去做,有人(代理人)来帮我们去做。

    比如说,我们在谷歌(搜索引擎)上输入一个地名时,马上会得到与这个词有关(包括许多我并不需要的信息)的各种信息,我必须调动智能来筛选、识别出我真正需要的信息。我搜索这个地名的直接目的是去那个地方,所以我还得把这些信息在我的头脑里还原为一幅地图。如果我是在地图(谷歌地图)上搜索,得到的信息就更直观了,更有助于我驾车到那个地方。但如果这不只是一幅地图,而是能一路上导引我驾驶的导航应用(谷歌导航)就更好了。这还不够。最理想的是,如果我完全不用开车,而只需告诉我的汽车(谷歌无人驾驶汽车)我要去那个地方,它就把我送到那个地方了。

    从搜索引擎到无人驾驶汽车,这是一个信息(Information)的功能份额递减,而智能(Intelligence)的功能份额递增的过程。换言之,这是一个从“直接操纵”到“授权代理”过程。二十年后再来读《数字化生存》,我终于明白了尼葛洛庞帝在书中特别强调,而让读者觉得突兀甚至大惑不解的概念——“后信息时代”。记得当年尼葛洛庞帝在北京演讲时,有一个听众向他提了一个问题:“中国今天刚刚说要迈进信息时代,你却在讲什么后信息时代,你的理论对中国有指导意义吗?你的后信息时代到底是指什么?”由于我当时与提问者有相同的质疑和不认可,所以对尼葛洛庞帝的回答完全没听懂,所以现在一句也记不起来。到了今天,我可以大致想象当时说了些什么话,因为在《数字化生存》中,对于人类(当时)正在进入的是后信息时代而不是信息时代,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大家都热衷于讨论从工业时代到后工业时代或信息时代的转变,一直没有注意到我们已经进入了后信息时代。”在他看来,在后信息时代里,人们并非不再需要信息,相反,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更加迫切,只不过,他们需要的不是数量巨大但相当粗放、个人针对性甚微的信息。比如说,人们还会需要看新闻,但既非在电视上、报纸看新闻,也不是“上网”去看新闻,而是通过私家编辑(智能传输端)或私人秘书(智能接收端来获取新闻。前者“就好比《纽约时报》根据你的兴趣为你度身订制报纸”。后者是一种智筛选系统,好像是对你个人兴趣(包括隐秘的好)了然于胸的私人秘书,“根据你的兴趣、习惯或当天的计划,从中撷取你想要的部分”。

    在这里,最重要的(当然也是最难的)不是信息,而是智能——对个人需求的深度认知,并基于这种认知进而对信息进行的精准识别:

    在后信息时代中,大众传播的受众往往只是单独一人。所有商品都可以订购,信息变得极端个人化。……当传媒掌握了我的地址、婚姻状况、年龄、收入、驾驶的汽车品牌、购物习惯、饮酒嗜好和纳税状况时,它也就掌握了“我”……在数字化生存的情况下,我就是“我”,而不是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

    说得更直接些,在信息、产品、服务变得“极端个人化”的后信息时代,每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拥有极度善解人意的“代理人”。“真正的个人化时代已经来临了。这回我们谈的不只是要选什么汉堡佐料那么简单,在后信息时代里机器与人就好比人与人之间因经年累月而熟识一样:机器对人的了解程度和人与人之间的默契不相上下,它甚至连你的一些怪僻(比如总是穿蓝色条纹的衬衫)以及生命中的偶发事件,都能了如指掌。”

    如果是这样,那么所谓“信息产业”的主要任务就不再是生产和传输信息,而更像是“裁缝业务”,以信息为原材料,量身定制各种产品和服务。“下一个10年的挑战将远远不止是为人们提供更大的屏幕、更好的音质和更易使用的图形输入装置;这一挑战将是,让电脑认识你,懂得你的需求、了解你的言词、表情和肢体语言。”设计问题将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但这种设计远不同于通常的工业设计,而是围绕设备如何善解人意而展开的界面设计。“无论你把电脑应用在什么地方,都必须把丰富的感应能力和机器的智能两者的力量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最有效的界面设计。”

     

    三、      冷冰冰的机器Vs.有温度的“管家”

     

    二十年前读《数字化生存》,颇为不解的是者如此关注界面这样一个“面子”(边缘)问题而不是像电脑的算法、性能等“里子”(核心)问题,现在明白了:界面决非一种外在装饰和表现,唯有“慧于中”的内核方能呈现为“秀于外”的界面,要实现真正的人性化界面,电脑必须拥有灵敏的感应能力和强大的智能。

    但我们尴尬地发现,今天的电脑(包括手机)与二十年前的电脑并没有太大的改善。所谓“智能终端”的智能程度低得可以忽略不计。它们仍然是需要我们费劲地操作才能执行命令的工具,而不是主动感应、识别我们的意图、不动声色地为我们提供服务的“机器仆人”、“电子秘书”。正如尼葛洛庞帝说的,从某个角度看,电脑的智能化程度甚至比不上“装了传感器的现代盥洗室”——当我们夜里走近盥洗室的门的时候,里面柔和的灯光就自动亮起来。而电脑(包括今天的智能手机)远没有这样贴心,这样“有眼力劲儿”,它们仍然需要我们用键盘、鼠标、手势来费劲地下达命令,我们与它们朝夕相处,但它们对我们了解和体贴微乎其微。换言之,它们仍然是冷冰冰的机器,而不是有温度的“代理人”。

    “我对界面的梦想是,电脑将变得更像人。”电脑将具有对人的识别能力。每个人的脸其实是他的“显示设备”,其他人能够从你的“显示设备”快速地解读出你的需求和意图,并随之做出反应。所谓电脑变得更像人,就是让电脑与人通过彼此的“脸”(“界面”的本义即“交互的脸”,Interface)进行顺畅的沟通和交流,使“人与电脑的对话就像人与人之间的谈话一样容易”。

    尼葛洛庞帝把他想象中的真正具有人性化界面的智能设备比作“老练的英国管家”。这样的管家能替你“接电话,识别来话人,在适当的时候才来打扰你,甚至能替你编造善意的谎言。这位代理人在掌握时间上是一把好手,善于把时机拿捏得恰到好处,而且懂得尊重你的癖好。”应该说,这样的管家不是一个具体的代理人,而是一个“代理人系统”。你今天早晨要坐的航班晚点了,这个代理人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这个信息,并自动改变你的闹钟设置,根据实时的路况确定你出发到机场的时间并约好车准时接你,你坐上车时代理人系统已经悄悄地帮你办好了值机。它是你的管家,也是你的私人秘书,在各种场景下卓有成效地代表你去完成你授权给它的种种事务。这样的秘书的智能性不仅仅在于它有高智商,而在于你与它之间有深度的共识,它能时刻“为你的最佳利益着想”,它拥有的一种“爱因斯坦也比不了”的高智能。


    四、智能时代的主题:“心有灵犀一点通”


    高智能与高智商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呢?说得通俗点,二者的不同相当于情商与智商的差别。我们在选择管家和秘书的时候,真正看重的是其情商而不是智商,因为你在与他相处时的体验的优劣,取决于你与他之间的默契——无需明示的、无缝的沟通和协同。信息传输的硬条件是信息量(比特数)和带宽,二者决定了信息传输的效率,但比效率(Efficiency)更重要的是效果(Effectiveness)。

    尼葛洛庞帝讲到了一个假设的场景。他和妻子与另外四个人一起吃饭,大家谈到了某个人,谈得好不热闹,说到某件事的时候,他向坐在对面的妻子眨了眨眼,她的妻子心领神会地点了点头。有一个人注意到了,饭后就问他当时眨眼提示妻子什么事情。尼氏告诉他,他们夫妇俩正好头一天晚上与他们谈到的这个人吃饭,了解到这个人的很多事,所以他们之间的沟通只需要一个眼神。他想说的是,“传输者(我)和接收者(我太太)有共同的知识基础,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简略的方式沟通。……当你问我,我和她交流了什么时,我不得不把所有的10万比特全部传送给你。”人性化界面要解决的,是如何用1比特的带宽占用传递10万比特的内容,如何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实现沟通的高效能。

    由此可见,沟通的核心不是信息(information),而是智能(intelligence)。尼葛洛庞帝所说的“后信息时代”,其实就是“智能时代”:

    当我谈到界面代理人时,经常有人问我:“你指的是人工智能吗?”答案是“没错”。但是这个问题中夹杂着些微的怀疑,主要是因为过去人工智能给人们许多虚无的希望和过高的承诺。此外,很多人对机器能够拥有智慧这样的观念,仍然深感不安。

    计算机科学在发展中、不知不觉中剑走偏锋了——沉溺于计算和信息处理,而将智能置之脑后。图灵首创了“机器智能”的概念,在他的设想中,计算机器要完成的任务是“智能”,而不仅仅是信息处理。衡量计算能力的标准,不是计算机如何高效率地生产和处理信息,而是实现智能。后来,明斯基等人工智能的先驱关心的仍然是认知和识别,如何识别文本,了解情绪,欣赏幽默,以及从一组隐喻推出另一组隐喻。也就是说,如何让计算机具有“人情味”,具备人的常识。一个能以高速运行的计算机能够高效地处理信息,但却分辨不出猫与狗这两种动物,而一个三四岁的孩子尽管不知道猫和狗的定义,不了解猫狗差别的关键数据,但他具有计算机不具备的能力——直觉,仅凭直觉(而不是计算和推理),他就能做出判断。

    与机算机相比,一个三四岁的孩子还有巨大的优势:他是通过“并行信道”(手势、眼神、脸色、说话语气等多种“语言”)来与他人进行沟通的——说不清楚时可以“比划”清楚,听不明白可以看明白。事实上,成人之间最有效、最默契的沟通也是通过“并行信道”(察言观色,随机应变)来实现的。

    尼葛洛庞帝说,假如你只会讲一点点意大利语,和意大利人通电话将会非常辛苦。但当你住进一家意大利旅馆,发现房间里没有香皂时,你连说带比划,就能让服务生把香皂给你。他是在提醒我们,以高性能的计算能力、高带宽的传输能力为目标的信息技术并不能为我们带来高便利的服务。论单纯的计算能力,智商最高的人也比不过一个普通的计算器,但若论包括常识、直觉、并行信道沟通、模仿式学习,最先进的计算机还是学龄前儿童,所以,替代信息时代而起的,一定是智能时代。

    从1776年瓦特发明蒸汽机至今,人类一直用技术在再造我们的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构成了我们的世界。蒸汽机解决了物质在物理空间的自由移动,这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典型技术,就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技术我们可以称之为“古典IT”(Industry Tech,工业技术)。电气(发电和电子传输)技术解了能量的自由移动,也部分地解决了信息的自移动(如电报、电话、广播电视),这是第二工业革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彻底解决了息的自由移动,这是第三次工业革命,这类技可以称为“传统IT”(Information Tech,即信技术)。无论是“古典IT”还是“传统IT”,都是在消除物理空间距离,即解决因“身无彩凤双飞翼”而导致的空间阻隔问题,这些技术是对人的体力、感官能力(如听力、视力)的延伸,也部分地解决了人的脑力的延伸(通过计算机)。现在我们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早期,在物理的距离消除之后,人类开始试图消除人与机器的心理距离——赋予死板、冰冷的机器以智能(而不是单纯的计算能力)和“温度”,让人与机器在整体智能层面上进行平等、无障碍的沟通,这种技术可以称之为“新IT”(Inteligence Technology,即智能技术),在人与机器之间实现“心有灵犀一点通”。

    这就是尼葛洛庞帝所预言的、我们已经进入的“后信息时代”。这本二十年前写的书,就是关于“新IT时代”即智能时代的宣言。(责任编辑:李晓晖)

     

    作者简介

    吴伯凡:湖北荆州人,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21世纪报系企业公民研究中心主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时事观察员、节目主持人。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陆首群

    中国互联网口述历史:互联网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

    信息化起步,三金工程启动

     

    1992年,时任机电部副部长胡启立要我参与打破邮电垄断,搞国家信息化工作,他要找一个挂帅的人。这两点我是赞成的,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做这两件事难度很大,作为领头人往往功业未成,就可能身败名裂了。他锲而不舍地一次又一次找我谈,说好多人都推荐你,你是最合适的人选。

    当时国务院已任命胡启立为电子工业部部长,吴基传为邮电部部长。我对胡启立说,你要打破邮电垄断,最好先与吴基传沟通一下。胡启立立即率电子部所有副部长加办公厅主任拜访邮电部,要我同行。胡启立、吴基传的第一次沟通气氛很好。


    1993年的时候国内一颗电视卫星快要到期,有单位向时任副总理反映能否租用美国的一颗废星8号星作为备用,为此专门召开了会议研究。3月12日,胡启立部长带我参加这个会议,加会议的还有国家经贸委、广电部、邮电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人员。副总理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随后就提出,能否考虑建设一个国家公用经济息通信网。当时邮电部的朱高峰得知我在协助写会议纪要,就对我说最好写成建设“国家公用经济信息网”,不要“通信”二字。我说我无权删节副总理的讲话,是保留还是删节“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的说法最终应由副总理来审定。

    后来我们把1993年开始建设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称为“金桥工程”,应该说启动“金桥工程”是国家信息化的起步。根据后来报国家计委批准的金桥工程的立项报告,金桥通信网的内涵是数据通信网,也包括互联网,而金桥互联网提供两类互联网服务:一是接入服务,二是信息(contents)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远程文件传输、远程登录、信息浏览、环球信息及网络新闻服务。

     

     图1:1992年胡启立、吴基传和陆首群一起合影


     图2:1996年1月17日朱镕基副总理、李铁映国务委员视察金桥工程机房

     1993年初,我们正在抓金桥工程建设,这时胡启立与我们研究中国信息化要回答的两个问题,一是现在时机是否成熟,二是怎么样才能抓好信息化。这一年,胡启立在中央党校学习,邀请了党校的几位同学、地方官员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参会的有上海市委书记、广东、福建、海南等省等。他们都认为中国现在抓信息化正是时候,时不我待,再晚就要丧失机遇。上海市委书记提出抓全国信息化靠哪一个部委都不行,必须由中央、国务院出面来抓,成立跨部门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1993年年底,根据上述座谈会提出的建议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向国务院提议成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由邹家华副总理任联席会议主席,胡启立任联席会议副主席。



     图 3、图 4:胡启立召开座谈会,征求对抓信息化的意见

    我向他们二位建议成立信息化专家组(随后,扩大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建议首批专家由各部委推荐,经联席会议主席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命。鉴于叶培大院士德高望重,且是邮电部系统内部率先起来反垄断的专家,我建议由国务院直接聘任他为专家组组长,邮电部其他专家可由邮电部推荐。当时胡启立和我一起到邮电部与常务副部长朱高峰商谈。

    1993年6月1日,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银行沙河卫星站,李贵鲜行长、陈元副行长接待,胡启立带着我也参加了。总书记提出能否搞全民信用卡,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金卡工程”。

    1993年8月24日,李岚清副总理说,经济信息通信网你们搞得挺好的,现在国家外贸是一块,包括海关、外经贸部、税务、银行、工商、外汇管理局及其他与外贸有关的单位,过去搞了一部分信息化,就是无纸贸易EDI,现在看起来要把外贸信息用网络联起来,叫“外贸联网”,这就是我们后来叫的“金关工程”。

    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针对当时增值税偷税漏税的严重问题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副总理找胡启立谈,后来还找航天部刘纪原谈。航天部动作很快,迅速推出了“七联单发票”解决方案,并开了小型展览会。胡启立给我打电话询问,我说国际上好像有使用网络交叉稽核的,效果要比航天部手工做法的解决方案好得多。胡启立听了很高兴,希望我来抓一下,以吉通为核心把电子部有关人员组织进来,立即提出增值税网络交叉稽核解决方案,并向副总理报告,这就是早期的“金税工程”。

     

     


    图5、图6:邹家华副总理出席1994年9月12日金桥工程在全国二十四省市启动的签字仪式

    在金桥工程(即国家经济信息通信网)展开时,国家信息中心主任高新民他们给国务院领导写了一个报告,提出国家信息中心正在率领各省市建设全国信息系统,能否与金桥工程合作?在征询了我们的意见后,邹家华同志随即作出批复。

    吉通搞三金工程、搞信息化,联通打破邮电垄断,运营新的电信网络效果明显。联通董事长赵维臣多次找我谈,希望与吉通合起来干。他又找胡启立,想通过电子部推动联通、吉通一体化,1993年11月18日,电子部、联通的领导班子到吉通亚运村的会议室商谈合并事宜。对此我是不同意的,我跟他们说,吉通和联通搞的事业都有很大风险,如果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砸了就全砸了。开了几次联席会议,后来他们同意了我的意见。再往后,电子部军工总监王金城通过胡启立找我谈,介绍长虹老总倪润峰来找我谈向吉通投资做无线通信,我考虑这样做不但铺大摊子而且增加风险。后来胡启立另外组织了一个搞无线通信运营业务的华通公司。

     

    创建中国互联网从破除垄断开始

     

    创建中国互联网这个事情,一些人都说自己是“创始人”。其实,在中国创建早期互联网,必须突破三道关口:一是要打破邮电部对电信物理载体的垄断。因为互联网是建立在电信物理体(光纤、卫星或无线)之上的,而电信物理载体当时是被邮电垄断的,如果不能打破邮电部电信物理载体的垄断,互联网是建不起来的。二是创建互联网并使之运作起来要取得国际互联当局授权与分配资源(域名、地址等),而当的中国政府(授权由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公室统一对外和管理)正在与国际及亚太的互联网当局洽谈对中国互联网资源分配以及申请、审批、授权的合作事宜,国内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都不可能绕过这条渠道而把互联网创建并运行起来。三是中国早期互联网起步时无法可依,而运行“牌照”要由邮电部来颁发,如果不打破邮电部垄断,及时立法,互联网是创办不起来的。而且创建中国互联网是要建一批,不是一个;要体现互联互通、开放、自由、共享、协同等互联网特征,互联网运行当然要讲究安全,开放和安全要做好平衡。当时一些人对此没有思想准备,幻想建立一个垄断封闭的网络,那是不行的。

    所以创建中国互联网的过程伴随着思想解放的过程、反对封闭垄断的过程、重视安全并做好开放与安全平衡的过程。

    1993年10月,我们到美国去考察,IBM给我们演示了互联网。

    早期互联网始于1969年的美国,其实我们早在1990年7月也就在北京搭建“互联网”。那时我任北京电子振兴办公室主任,和周宏仁合作(他原来是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一起合作的还有北京电信管理局总工程师高星忠。那时邮电部从法国引进了X.25分组交换网,我们想把各有关部委、地方的信息平台用数据网络联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就相当于互联网。当时我们搞了一个“北京信息通信活动周”,由国家信息中心、北京市政府、外经贸部、中国科学院、北京电信管理局、国家旅游局等单位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换。活动周请来了邹家华副总理、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蒋民宽、机电部副部长唐仲文、邮电部常务副部长朱高峰,还有北京市的两个副市长陆宇澄和吴仪,科学院副院长胡启恒等等,举行了一个仪式。

    1994年4月20日,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召开。科学院周光召院长携专家王刚(NCFC园区网设计组负责人)与会,为中美自然科学基金会商定以电子邮件进行业务联系事宜,需租用邮电部64KBPS国际联络信道,而邮电部一直未予同意,这次周光召的与会请求得联席会议主席邹家华副总理支持。在会议开始前,邹家华找朱高峰要求帮助解决,朱表示会后回去就办。

    图7:邹家华副总理出席1990年“北京信息通信活动周”开幕式

     需要补充的是国内早期在探索建立互联网过程中,一般是利用国外在华延伸设置的IP地址、国外(也有国内)提供的国际专线、以点对点的通信和专项业务合作方式,以及利用国外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在不完整条件下在国内进行试运行,事例如下:

    1、1986年五机部钱天白研究员所在的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与德国卡斯鲁厄大学合作以国际专线联网,1987年9月14日从中国向德国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揭开国内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序幕。

    2、1988年12月清华大学校园网胡道元教授从加拿大UBC大学引进采用X.400协议的电子邮件软件包,开通了清华与UBC之间电子邮件应用。

    3、1988年中科院高能所许榕生研究员采用X.25协议使该单位DECent成为西欧中心DECent的延伸,实现计算机国际远程联网,及国内与欧美电子邮件通信。1991年中科院高能所与美国斯坦福(线性加速中心SLAC)开通电子邮件。

    4、1989年5月中国研究网(CRN,由电子部15所马如山研究员负责,包括30所、交大、复旦、东南大学等单位)与德国研究网(DFN)联接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文件传送和目录服务。

    5、1994年4月20日由中科院、清华、北大合作建设的园区网(NCFC)通过租用64KBPS邮电部的国际专线,并经sprint网接入国际互联网,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联接(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中方代表胡启恒副院长提出双方通过接入互联网沟通信息获美方响应)。NCFC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全功能联接。

    6、1994年6月28日北京化工大学与日本东京理科大学开通与互联网联接的64KBPS试运行专线。

    7、1994年7月吉通公司与香港盈科公司合作开通256KBPS卫星专线,在金桥网上试运行互联网业务。(邹家华副总理在首信网络中心观看传送电子邮件业务和香港维多利亚港视频实时通信)。

    8、1994年9月中国邮电部与美国商务部签订协议开通通过Sprint公司两条64KBPS专线(北京、上海各一条),开展互联网业务试运行。

    大概在1994年六七月份,我在北京会见了国际互联网当局负责人,他主要谈了三点意见。第一,从现在开始,互联网开始了商业化运行,可以预见互联网上运作的商业信息将有可能超过教育科技信息,互联网将更加通俗化,更加普及。第二,中国现在还没有启动互联网,而来互联网总部谈建设互联网的中国人很多,他们好像都说是代表中国的,我们不知道谁是真正代表中国的。第三,国际互联网希望和中国合作,我们支持你们把中国的互联网建设起来。

    我们对此进行了整理汇总并结合国情调查,向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进行汇报。

    1994年12月30日,邹家华主持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会上决定要筹建中国互联网,并指示由联席办组织成立一个跨部门的筹备小组;会议重申要改变互联网多头对外、杂乱无效的状况,由联席办负责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分配互联网域名、地址资源及牵头与国际互联网当局洽谈合作事宜。

    大约1995年6月下旬,在美国夏威夷召开全球互联网大会,本来是由我组团去的,因为“三金工程”正在起步离不开,我就派钱天白当组长率团去了,行前我向邹家华副总理请示并交待钱天白,对国际互联网当局称他是代表中国去的。结果钱天白铩羽而归,据说邮电部也派了一个代表团,也说是代表中国的。后来发现他们的依据是国务院领导的一个批示,这个批示是1995年6月12日在中宣部41期简报上作出的,责成邮电部来建设、管理互联网,并由邮电部起草一个暂行管理办法,该法规可由邮电部来颁发。

    当时业内大多未获知这个信息。胡启立得知后感到问题严重,晚上打电话给我,我说有必要向总理汇报清楚此事,我可为你起草给总理的报告。我起草的这份报告胡启立一直压着不发,后来我才得知他曾给国务院领导写过几封信,要求把整个数据通信网络运营从编制上由邮电部归口管理划到电子部,遭到国务院几位主要领导的否决,所以他不好意思单为互联网反垄断的事再给领导写信了。几天后我又接到胡启立来电,说近几天内邮电部将对外宣布建立互联网并颁布管理办法。事态紧急!此时此刻不容迟疑,我在7月6日给国务院主要领导写了一封信,提出互联网建设及管理办法不应交给邮电部独家来办,大家担心邮电部可能借此机会由电信垄断跨越到信息交换进行垄断性经营;我还说电信垄断现在正在打破,如果把互联网交给他们再形成垄断,将会窒息互联网,并影响其他部门、地方和单位的利益和积极性,这样也不利于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展和民族工业的发展。我要表达的有反垄断的意思,也有去中心化的意思。

    国务院领导的民主作风很好,在收到信后立即把原来的批示收回,新批示是在收回的原批示上修改的,新批示请邹家华等两位副总理组织各方有关人士来研究中国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问题。

     

    中国互联网的管理办法出台

     

    1995年7月18日,两位副总理商议后召会议,贯彻批示意见,研究中国互联网建设和理问题。

    出席会议的有国务院副秘书长、邮电部、子部、中宣部、外宣办、联席办等有关负责人。

    邹家华副总理说:邮电部做了很多工作,联席办也做了很多工作,各自都提出了管理办法。下面由联席办牵头,组织各个部委(电子部、邮电部、安全部、中宣部、国家教委、中科院等)研究中国互联网如何建立及国际联网问题,提出互联网管理办法,(要吸收邮电部的管理办法里面有益的东西),最后报国务院批准颁发。邹家华还说,联席办可不是电子部,它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向联席会议负责。在互联网建立之前的过渡时期,由联席办统一和国际互联网当局进行联系和安排。

    1995年7月23日,由国务院组建中国互联网及国际联网管理规定起草小组(即中国互联网筹备组),其成员有: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陆首群(负责人),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彩、电政司处长徐木土,电子部计算中心主任和骆鸿德博士,中国科学院宁玉田局长、钱华林研究员,国家教委吴建平教授、李星教授,五机部钱天白研究员,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安全部、公安部等部委有关人员。

    1995年7月28到29日,筹备组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及国际联网管理规定(暂行)》;提出了创建四个中国互联网,即电信网(CHINANET)、金桥网(CHINAGBN)、教育网(CERNET)、科技网(CSTNET),并提出创建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CNNIC)。必须指出,筹备组在进行内部讨论时争议是很激烈的,最后创建四个互联网的建议是由邮电部代表刘彩(在请示吴基传后)提出的,刘彩还强调电信网和金桥网是可以向社会开放进行商业运行的互联网,而教育网和科技网只能运行内部科教资源的互联网(不能对外进行商业运行)。

    1995年8月15到16日,由联席办主持召开国际互联网研讨会(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研讨会),1995年8月16日,联席办与国际互联网当局及亚太互联网管理中心就互联网资源(域名、地址)分配、授权以及中国互联网与国际互联网合作问题进行会晤,并签署MOU。国际互联网当局代表有常务理事村井纯(Jun Murai)、亚太互联网管理中心(APNIC)席戴维•康纳特(David Conrad),中方(联席办)由陆首群牵头。

    在会上国际互联网当局决定给中方赠送一条2兆bps的国际联线,从中国到日本,再到美国。

    1995年8月19日,根据国家信息化联席会议的指示,由联席办向26个部委、企事业43位专家、主管汇报互联网及国际联网管理规定草案,以及拟建设四个互联网和CNNIC情况,扩大讨论,征求意见。在跨部门座谈会上绝大多数部委的专家、主管明确表示,不赞成把互联网纳入一个部门管理的垄断模式中,赞成草案中由国家联席会议主持、联席办主管的拟建多个互联网的模式。


    图8:1995年8月15日由联席办主持召开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及国际联网研讨会


    图9:1995年8月16日联席办与国际互联网当局洽谈互联网合作事宜并签MOU

    1995年11月7日,由邹家华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查互联网及国际联网管理规定,拟建的四个互联网和CNNIC,中方与国际互联当局签署的MOU,对起草工作给以肯定,决定将其以国务院法制局名义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科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认为,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由筹备组提出的这个草案,对于打破邮电垄断,建设发展互联网,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1996年1月15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管理规定(暂行)》(即中国互联网管理规定),以及批准建立四个中国互联网和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并签字后交新华社向全世界公告。(责任编辑:左金玉)


     作者简介

    陆首群原吉通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务院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创建中国第一批互联网和起草中国第一部互联网法规的筹备组负责人。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方兴东

    互联网口述史:为史立言

    通过中国和全球互联网全程演进的口述历史,为历史立言,为中国立志,为时代立心,一直是我个人的理想。而今,这一计划逐渐从梦想变成现实,初具轮廓,迄今已完成500多万字的采访记录和400多小时的视频,积累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几乎涵盖了所有参与弄潮的时代先锋,即使是对前期历史比较陌Th的80后、90后,相信也会从中感受到澎湃的激情。

     

    互联网为历史变革提供超强动力

     

    作为有幸全程见证、参与和研究中国互联网浪潮的书生意气的弄潮儿,不知不觉把整个青春献给了互联网。于是,我一直在琢磨,创业不是我的强项,商业不是我的兴趣,除了一路的摇旗呐喊、著书立作,总得做出一点独特的贡献,为更长远的未来留下点什么,否则太辜负于时代,太于心有愧了。于是,大约10年前,“互联网口述历史”开始萦绕在我心头。

    互联网诞生于1969年,那一年我也一同来到这个世界。1987年,我开始上大学,那一年,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入中国。1994年,我来到北京,那一年互联网正式进入中国,我有幸第一时间亲密接触。随后,就是自己从一位高校诗社社长转型为互联网中人,全身心投入中国互联网的摇旗呐喊。20年的精彩纷呈尽收眼底。也就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到今天,应该是互联网浪潮或者互联网革命风暴最剧烈、最关键和最精彩的阶段。中国大陆已被证明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并正在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国错失了跟进的良机,那么在这次信息革命浪潮中,中国历史性地几乎与世界同步了。

    但是,由于媒体的肤浅和浮躁,由于商业的功利与喧嚣,由于意识形态的片面与偏执,迄今,我们对改变中国以及整个人类的互联网革命并没有恰如其分地呈现和认识。当然,这场革命还在进程中间,我们现在需要的并不是仓促的盖棺论定,也不是简单的定论和预测。对于这段刚刚发生的历史的人与事、真实与细节,进行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记录和挖掘,可能是更具历史价值,更富有意义的工作。

    “互联网口述历史”仅仅局限于中国,是不够的。不超越国内,没有全球视野,就无法理解互联网革命的真实面貌,就不符合人类共有的互联网精神。而且我坚信,人类整个互联网革命主要是美国和中国联袂引领和推动完成的。到2014年底,全球网民达到30亿,普及率达到40%,中美两国差不多占到了一半。我们认为,互联网革命开始进入历史性的拐点:从以美国为中心的上半场(以高收入、高教育水平和高科技素养的中产阶级为主体的互联网全球化1.0),开始进入以中国为中心的下半场(以更底层的低收入、低教育水平和低科技素养的“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互联网全球化2.0)。中美两国,承前启后,前赴后继,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将人类互联网新文明不断推向深入,惠及整个人类。无论如何摩擦和争端,在人类互联网革命的道路上,中美两国将别无选择地构建成为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所以,“互联网口述历史”将以中美两国为核心,先后推进,分布实施,相互促进,互为参照,形成波澜壮阔互联网浪潮的完整画卷。

    无论是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创造历史和改变历史进程的,往往是一部分脱颖而出的个人,在历史进程的重要关头,没有错过时代赋予的关键时刻,依靠自己个人的特质和独特的努力,成就了独特的贡献和不可能但奇迹,他们无疑是历史进程的代表人物,是凝聚时代变革的典范。聚焦和深入透视他们,可以更好地还原历史的精彩,展现人类独特的创造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人,就是推动中国从半农业半工业社会进入到信息社会的策动者和引领者,是推动整个人类从工业文明走向更高级的信息文明的功臣和英雄。他们的个人成绩与时代意义,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不断得到彰显和认可。

     

    口述互联网历史重在彰显传世价值

     

    “互联网口述历史”自2007年尝试,经过七八年的断断续续摸索,总算雏形初现。整个计划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是记录中国互联网全程,总数达到500人的规模。其中大致是,创业与商业300人,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的主力军,是绝对的主体,是互联网浪潮真正的缔造者;政府、安全与法律等相关的100人,是推动制度创新的生力军,是互联网浪潮最重要的支撑和基础;社会、思想与文化等层面的100人,是推动社会各层面变革的出类拔萃者,是精神源泉。下部分是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互联网全记录,计划也是500人的规模,三类群体的分布也基本同上。总体目标是完成1000人的口述历史。

    2015年开始,我多次前往美国,得到了美国互联网企业家、院校和智库诸多专家学者的大力认可和支持,开始同步启动全球互联网口述历史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我们对每一个人以4小时左右的口述为基础内容,未来我们希望能够不断地更新和多次补充,使得这项工程能够日积月累。

    到2015年年底,我们初步完成国内120多人的口述,形成500多万字的文字内容和400多小时的视频。这个规模大致相当于我们计划的十分之一。所谓万事开头难,有了这十分之一,我的心里开始有了底气。2016年开始,从专题研究、图书出版到视频多媒体内容,将陆续形成作品推向社会。希望在未来5到10年内,能够让整个计划完成阶段性目标。

    通过各层面核心亲历者的第一人称的口述,我们希望“互联网口述历史”工程能够成为中国和全球互联网浪潮最全面、最丰富、最鲜活的第一手材料。为更好记录互联网历史的全程提供多层次的素材,为后来更全面的研究提供不可替代的参考。

    启动口述历史,才明白这个工程的艰辛和浩大,它需要无数人的支持和帮助,根本不是一些个人所能够完成的。好在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各界几乎一致的支持和认可,他们的褒誉和赞赏,是我们最佳的动力和激励。这是一项群体协作的集体工程,更是一项开放性的社会化工程。希望我们启动的这个项目,汇聚更多的社会力量,最终能够越来越凸显独特的价值与意义,成为中国对全球互联网做出的微薄贡献:为历史立言,为中国立志,为时代立心。(责任编辑:李晓晖)

     

    作者简介

    方兴东互联网实验室主任、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院长、《网络空间研究》主编。西安交大电气系学士和硕士,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浙江大学博士后,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1999年创办互联网实验室,2002年创办博客中国。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约瑟夫•奈

    机制复合体与全球网络活动管理

    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复合体理论的核心是一个由深度、宽度、组合体和履约度四个维度构成的规范性框架,根据这个规范性理论框架,可以分别对网络空间的域名解析服务、犯罪、战争、间谍、隐私、内容控制和人权等不同治理的子议题进行剖析。

    一、导言


    在理解网络治理之前,我们必须理解网络间是一个并没出现多久的新事物。“网络是一可操作的领域,其特性是利用电子技术……通相互联结的系统以及它们相互关联的基础设施来获取信息”(Kuehl 2009)。1969年美国国防部发起组建了一个简单的网络,仅由几台计算机连接而成,叫做ARPANET(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而万维网(World Wide Web)概念则于1989年才形成。至于各类网站数量开始迅速增长,以及企业界开始使用这项新的科技以便在复杂的全球供应链中进行采购和转移生产,这些都仅仅是15年前才发生的事情。1992年,互联网用户只有100万(Starr,2009,第52页);到了今天,则将近有30亿用户,而且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础(substrate)了。这种增长的态势到今天仍在持续。分析家们现在正试图理解这种“无处无时不在的(信息)流动性”、“所有事物的互联网(Internet of everything)”以及“大数据”的存储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在过去15年中,技术进步远远超过了各种治理机制所能做出反应的能力,也远远超越了我们对治理的思考的限度。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科学家就已经开始通过机制理论(regime theory)的视角对各种全球性议题的国际治理进程进行考察(Keohane和Nye,1977;Ruggie,1982)。本文则尝试利用这一理论对网络治理进行描述。机制(regimes)是“国际事务中用以治理各议题领域的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但是这种概念在这个新的网络领域已经很少见到了(Krasner,1983)。在网络治理研究的早期,关于网络治理的思考还是比较初步的。意识形态上的自由主义者宣称“信息要求自由”,从而将互联网描述为政府控制的终结。然而,政府和地理区域的管理者们从一开始就在网络治理中扮演者主要角色(Goldsmith和Wu,2006)。

    网络空间是物理和虚拟属性的特殊结合[1]。网络空间的物理基础设施层次大多遵循资源对立和边际成本递增的经济规律,以及主权政府管理与控制的政治规律。网络空间的虚拟层次或者信息层次在经济上具有规模递增的网络特征,在政治实践上则具有使政府难以管辖控制的特征[2]。从信息领域发起的攻击虽然成本很低,但可以针对物理领域,而物理领域的资源却是稀缺的和昂贵的。相反,通过物理层面实现对信息层面控制则既可以是领土范围内的也可以是超越领土范围的。

    政府和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这个复杂的舞台上为了权力开展合作与竞争。我们可以将网络权力定义为包括基础设施、网络、软件和人类技能在内的一系列资源,这些资源能够影响以电子设备和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将这些信息的创立、控制和通信相互联结起来。这包括由计算机网络串联而成的互联网,但也包括局域网,网格网,蜂窝技术,电缆和太空通讯系统等。网络权力既可以在网络空间内发挥作用,并得到想要的结果,也可以通过网络工具的运用,在网络空间以外的领域产生想要的结果。尽管互联网本身由数以千计的独立并各有归属的网络所组成,但互联网也只是网络空间的一部分。网络攻击可以通过若干方式发起,例如可以通过人类或硬件供应链发起,也可以通过病毒软件的网络传播发起。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对塑造了互联网的演变和使用的原则、规范、规则、程序和项目的应用(互联网治理工作小组(WGIG,2005)命名和网址确定(naming and numbering)只是互联网治理的一小部分,而互联网治理尽管是网络空间的核心,但它也仅仅只是网络治理的一个子领域而已。

     

    二、网络治理的各个层面

     

    由于进入门槛低,攻击成本也比防御成本低,网络空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安全性。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网络空间有时候也被比作美国拓荒时期无政府、法治的西部荒野。然而,在实践中,事实上有很多私人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存在。一些和互联网协议相关联的特定技术标准是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简称IETF),万维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简称W3C)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工程师们的共识所确定的。他们的这种非正式程序避免了投票,有时候被总结为“大致共识和实用代码(rough consensus and running code)”。这些标准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用通常依赖于私人公司是否决定将这些标准应用于它们的商业产品。在不同层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中间,私人部门合同采用边界网关协议(Border Gateway Protocol, BGP)以及海底电缆连接众多网络,以形成互联网。在美国法律框架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已经获得了非盈利公司的法律地位,尽管它的运作程序已经逐渐演变到包含政府的观点(但没有投票程序)。不管怎样,它的使命仍局限在域名和顶级数字网络地址的分配上,无法涵盖网络治理的所有方面。各国政府控制着版权和知识产权法,尽管它们有时候会受到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和讼的制约。在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框架里政府也决定着各国内部的网络资源分配。

    就各国政府管理安全和间谍问题,《合国宪章》(UN Charter)、《武装冲突法》(LOAC)以及各种区域性组织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2014年在布达佩斯举行的欧洲网络犯罪公约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s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提供了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框架,并得到了42个国家的批准。紧急事件反应小组,包括计算机应急反应小组(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s, CERTs)和计算机安全事故应急小组(Computer Security Incident Response Teams, CSIRTs),在地区和全球层面进行合作,分享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双边谈判、二轨对话、经常性的论坛和独立委员会们都努力追求形成相关规范和信任建立措施(CBMs)。大部分的治理努力发生在各国法律框架内部,尽管网络领域的技术波动性意味着以网络为监管目标的法律总是要追寻一个动态的目标。

    网络领域经常被描述为一个公共产品或者一个全球公域,但是这些术语并非完全符合。一个公共产品是指所有人都可以从之获益,且没有人能够被排除从之获益的产品。尽管公共产品这个术语可以描述互联网信息协议的部分特征,但是它不能体现出互联网物理基础设施的特征。互联网物理基础设施是一个稀缺的有产权的资源,位于主权国家边界之内,从而更像“俱乐部产品”,即可以供部分对象消费,但不是全部。网络空间也不像远海那样所具有的公地性,因为它仍然部分地受主权控制。所以,充其量网络空间只是一个“非完全的公地”或者一个各方共有又缺乏完善规则治理的领域(pers. Somm. With James A. Lewis)[3]。另外,由于不同机制的规则和协议,网络空间的共享资源在很多程度上具有使用排他性,因此它也被称为俱乐部产品(Raymond,2013)。

    正如Elinor Ostrom所言,网络空间也可以被分类为“公共资源池”。在这个池子中,想排除任何人使用都比较困难,但一方过度使用也会损害其他方的价值[4]。政府不是解决诸如类似公共资源池问题的唯一方案。Ostram展示了另外一种情景,即在一定条件下,自我组织的共同体也能应对上述问题。然而,她所说的那些成功进自我治理的前提条件在网络领域的很多部分都是非常弱的,因为资源规模过大,用户人数过多,对于网络体系是如何(在其他体系中间)演变理解又非常贫乏。

    在发展早期,互联网有点像相互认识的用户形成的小村庄。在这里,代码的认证不需要,规范的形成在互信的气氛里也比较简单。所有的这一切都随着互联网规模的增长和商业运用而发生改变。尽管网络空间作为通信媒介的开放性和可及性而极大地惠及到所有人,犯罪、供给和威胁等形式的搭便车行为仍然造成了关于网络空间的不安全感。结果,保护就成为需要,而这又导致了碎片化,“被藩篱隔绝的花园”以及私人网络,后者有些类似于十七世纪那些用于解决当时“公地悲剧”的封领地(Ostram,2009,第421页;Hurwitz,2009)。互联网专家担心“巴尔干化”或碎片化。在一定程度而言,这些已经发生了,尽管大多数国家不希望碎片化最后发展成“防弹网”,从而限制了经济好处。

    提供安全保护是政府的一项经典功能。一些观察家相信,不断增长的网络不安全感会导致政府在网络空间中作用的增加。很多国家都希望将它们的主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寻求技术手段加以实现。正如Diebert和Rphozinski(2010)所言,“保护网络空间毫无疑问已经使得‘政府回归’,但并不表明这是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主权范式的回归”。另外,尽管网络战的记录被夸大了,网络间谍却非常猖獗。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世界上已经有30多个国家的政府已经开发出了使用网络武器的进攻手段,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理论。(Rid,2013)。美国网络司令部已经宣布了在2016年之前雇佣6000名专业人员的计划(Garamone,2014)。自从2009和2010年Stuxn病毒被用于打断伊朗的核离心机计划以来,使用网络武器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就成为了非常真实的假设(Demchak和Dombrowski2010,第32页)。

    无论是要攻击政府网络,还是保护它,都牵涉到另外一个因素:非国家行为体对网络武器的使用。网络刑事攻击的数字在不断上升。根据估计,全球因此受到的损失每年大概在800-4000亿美元(Lewis和Baker2013,第5页)。然而,公司和私人行为体也能够帮助保护互联网,这经常伴随着责任和权威的下移(Deibert和Rohozinski2010,第30页)[5]。例如,银行和金融公司已经开发出它们自己精细的安全和惩罚系统。它们通过网络的互联性,对那些反复攻击者取消其交易权利,对那些可疑攻击行为相关的网络地址采取降低网络速度和提高交易成本的惩罚。非正式的联合体,例如Conflicker Working Group,已经开始应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一些黑客组织,例如Anonymous,已经对那些它们不喜欢的企业和政府进行惩罚。

    政府希望保护互联网,以便让社会能够持续从中获益。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希望保护社会不要因为互联网的某些东西而受到损害。例如,中国就开发了一套防火墙,以便在它受到网络攻击时能够减少对互联网的连接(Clarke和Knake,2012,第146页)。但是,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政府都寻求从相互连通中获得经济收益。保护互联网和保护社会两者之间形成了紧张,结果导致了不完美的妥协(参阅Zittrain,2008)。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西方国家讨论的是“网络安全”,而诸如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国家所指的确是“信息安全”,这包括对网络内容的审查,而这在民主国家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因此各国想就网络安全治理的规范达成共识是非常复杂的。这些分歧于2012年12月在迪拜由国际电信联盟召集的国际电信世界大会(WCIT)上得到了戏剧化的体现。尽管这个会议表面上是关于提升电信监管的,但其潜在议题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究竟在互联网治理中扮演多大的角色。中国、俄罗斯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的安全和发展可以从联合国的集团政治中获益,而这也是国际电信联盟的特点。另外,它们不喜欢这样的事实,即ICANN是一个在美国注册的非政府机构,而且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商务部的制约。另一方面,西方政府担心国际电信联盟中集团政治的特点将削弱包括政府、私人和非政府部门均可参加的“多利益攸关方”进程。尽管对“多利益攸关方主义”(multi-stakerholderism)有不同解读,这一概念可以回溯至2003年和2005年由联合国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Maurer,2011)。在迪拜会议上投票结果是,89比55,西方国家政府(包括日本和印度)受到了反对。作为国际电信世界大会的余波,有几篇文章讨论了互联网治理的危机以及对一个新冷战的担忧(参阅Klimburg,2013;Mueller,2012)。不过,如果通过制度理论来看网络治理,就会发现很多这样的担心都被夸大了。

     

    三、机制和机制复合体

     

    机制(Regimes)是规范的一个子集,根据这些规范可以对某些行为的结果存在共同的预期。规范可以是描述性的,也可以是指定性的,或者两者皆是。它们也可以被(或不被)不同程度的机制化。一个机制的各种规范之间存在具有等级性的内在一致性。一个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es)就是由若干机制松散配对而成的。从正式机制化的光谱来看,一个机制复合体的一端是单一的法律工具,而另一端则是碎片化的各种安排。尽管网络空间治理不存在单一的机制,但的确有一套松散配对而成的规范和机制,它们介乎于一体化的机制和高度碎片化的实践和机制之间,前者可以通过等级性规则施加监管,后者则没有可以识别的内核,也不存在相互间联系。图1中关于网络治理活动的椭圆形概览图混合了规范、机制和程序,其中有的很大,有的则相对较小,有的相当正式,有的则非常不正式。这些标签通常是比较主观的[6]

     

    图1 网络治理活动概览

    这个椭圆形概览图并不是用于涵盖网络空间所有的活动的(这是一个巨大的工作),因此它的不完整也是有意为之。和所有的探索式方法一样,它在简化了现象的同时也扭曲了现实。不管怎样,对于探究网络治理时通常采用的“联合国VS多利益攸关方”二分法,这是一种纠正,而且它将互联网治理放在了更大的网络治理的框架之中。第一,它指出了在网络空间中与治理相关的行为体和活动的广度和程度;第二,它对发挥连通性的技术功能的问题和更加广义的议题进行了区分,前者诸如域名地址(DNS)和技术标注,后者则组成了大的机制复合体。第三,它鼓励我们对网络治的层次和领域进行更广阔的思考,而不仅仅局于域名(DNS)和ICANN。DNS和ICANN发挥特定有限的功能,与很多更大的议题,例安全,人权和发展,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正如Laura DeNardis(2014,第226页)所写:“一个诸如‘谁应该控制互联网,联合国或者什么其他的组织’的问题没多大意义。合适的问题应该触及到在每个特定的背景下,什么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

    当我们观察网络治理的整个议题范围时会发现,类似世界通信大会中阵营排列的两极化特征已经开始减弱。自由主义不是仅有的分隔。例如,有些曾投票反对过西方的国家并不是威权主义的,而是后殖民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它们关注的是主权议题。一些用于发展它们的网络能力或保护它们国家电信公司利益的程序软件又可能对它们的主权造成影响。同样,在自由民主集团中也存在重要分歧,美国和欧洲就在隐私保护议题上各持己见,尤其是在爱德华•斯诺登关于情报监控泄密事件之后更是如此。这些议题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然后再类似TTIP这样的贸易协定中得到解决。如果将所有这些维度的问题都压缩到只是一个就内容控制所进行的自由对抗威权的两极争议,那就是过于简单化地理解网络治理的政治了。

    这个机制复合体的概览图也指出了网络与网络议题之外的规范和机制结构之间联系的重性。在这个椭圆形概览图边缘的各类行为体位于网络议题之外,具有独立的权力和机制结构,是仍然在网络治理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换话说,网络治理大多和一些特定的行为体和机制有关,而且这些行为体和机制却并不只是纯粹集中于网络议题的。另外,这些机制在一个“相互争夺的多边主义”进程中进行竞争并被加以使用,各个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也都寻求对治理这个概览图中的活动的规范加以塑造(Morse和Keohane)。

    最后,这种方法有助于缓解一些对于极端巴尔干化的担心。对域名和标准的核心机制的干扰和抵触可能会使得互联网的功能碎片化,因此在仅限于这个领域的范围内考虑制订一个特别条约是有意义的(Sofaer,Clark和Diffie,2010)。然而,试图就整个宽泛的网络空间领域制订一个条约将会起到反作用。目前在各个议题之前存在的宽松的配对联结有其意义,一方面得以让它们在一些领域进行合作,同时又能让它们在其他一些领域保持分歧。例如,中国和美国都可以用互联网作为经济合作的工具,即使它们在人权和内容控制上存在分歧。各国可以在网络犯罪方面进行合作,即使它们在战争法或者间谍法方面存在分歧。

    机制复合体缺乏一致性,但这也恰恰是它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之所在。特别是在一个具有极度技术变化波动性的领域,这样的特点有助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都可以适应不确定性。另外,它们也可以允许各种俱乐部或者较小性的理念类似国家集团的形成,后者可以引领规范的发展,并进而在某个后续时点延伸到更大的集团范围。正如Keohane和Victor(2011,7)在讨论气候变化时所提到的,“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最具约束力的国际承诺往往是相互依赖的,然而提出这些承诺的各国政府却在落实这些承诺的兴趣和能力上存在广泛的差异……在这种背景下,适应性和灵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规范和网络子议题

     

    那些影响机制复合体的各种子议题的规范可以按照多种维度进行比较,例如有效性,坚韧度,自治性等(Hasenclever,Mayer和Rittberger,1997)。在比较网络议题时,采用下面的四种维度更加有用:深度,宽度,组合体(fabric)和履约度(compliance)。

    深度是指一套规则或规范的等级性的一致程度;是否存在一套总体规则,可以相互兼容并相互加强(即使它们并不一定被所有行为体所坚持或履行)?例如,在域名和标准议题上,规范、规则以及程序就具有一致性和深度;然而,在(网络)间谍议题上,就少有一致性和深度的规范、规则或程序。

    宽度是指接受一套规范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它们是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数量的多少。例如,在(网络)犯罪议题上,已经有42个国家批准了《布达佩斯公约》(BudapestConvention)。

    “组合体(fabric)”是指在一个议题领域中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混合体。在网络领域这尤其有趣,因为进入门槛很低,这意味着很多资源和大部分行动都由非政府行为体控制。国家高度控制的议题往往是“紧实的组合体(tight fabric)”;而那些非国家行为体作用比较大的议题领域则相对比较松散。安全议题,例如网络中的战争法,就是受到主权控制的较紧实的组合体,而非国家行为体发挥主导作用的DNS议题上则是较为松散的组合体。一个松散的组合体并不等于浅显或者缺乏连贯性。

    第四个比较维度是履约度:在多大程度上(行为体的)行为能和整套规范保持一致?例如,在域名和标准子议题上,履约度是比较高的;在隐私保护子议题上,履约度则优劣参半;在人权子议题上,履约度就较低。针对网络机制复合体中的一些主要子议题,本文按照上述维度进行了比较,参见表1(这个列表并不试图做到非常完整,其他诸如贸易、知识产权和发展问题可以比较容易地加入到这个表格中来)。


    在标准和域名与数字分配领域有些处于核心地位的机制,如域名解析根区服务器等。这类机制之所以处于核心地位,部分是因为连接性上的强大共同利益,部分是因为路径依赖,因为互联网的基本标准是在美国建立的。当有人对ICANN的地位提出反对意见时,美国政府暗示其计划将来要把IANA的功能移交给ICANN。直到目前为止,所有国家都还是觉得顺从ICANN的统治对自己更有好处。先进标准的发展主要是由非国家行为体,如IETF,W3C,和IEEE以及其他组织来处理,国家和投票的作用甚小。多利益攸关方主义的概念在这一领域内最为盛行。

    犯罪可能是下一个对类似机制构成产生怀疑的子问题。这个问题的组织很松散,垃圾邮件发送者、罪犯和其他搭便车者对国家和私营部门增加了大量的成本。《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在深度上提供了一个紧密的结构,但是在宽度上受限于它起源于欧洲。很多后殖民国家和威权国家认为欧洲国家制定的规范是对它们主权的侵犯。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加入没有什么好处,本国的企业不会从中获益,并且担心成为签约国以后高昂的执行成本。不仅如此,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一些私营公司更倾向于隐藏他们的受害程度,并简单的作为商业成本消化掉,而不是增加名声和管理上的损失。许多国家也认为,网络犯罪导致的4000亿美元的损失还不足以使之采取有力的行动,因为这只占据了全球GDP的0.05%。因此,保险市场很难发展,合规远远没有满足。未来如果网络犯罪成本增加,考虑到复杂程度和范围,上述现象可能发生改变。尽管在威权国家和民主国家关于信息活动的犯罪存在争议,合作依旧可以在引渡法之下开展,相关行动属于双重罪犯,在两个国家都是非法的。

    战争有一个首要的规范性结构源自《联合国宪章》和《武装冲突法》(LOAC)。这个问题的紧密结构来自于战争的本质是国家的主权行动。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在2013年7月结束的第三次会议上同意上述的法律原则适用于网络领域。当面临着巨大的技术不确定性时,意味着这在实际中更具挑战性。当一群北约法律学者制定塔林手册(Tallinn Manual)——试图将关于武装冲突法中比例、区分和连带伤害控制等总体原则应用于网络领域—这些原则的接受程度最初是有限的。虽然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战,但是网络破坏,如震网和俄罗斯在入侵格鲁吉亚时使用的拒绝服务攻击(DDos)等网络工具。另一方面,媒体报道美国政府不在伊拉克、利比亚和其他地方使用网络辅助手段是考虑到对于平民和连带伤害的不确性。因此,用这些规范来评价合规是复杂的。

    根据媒体报道,有大量不同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使用网络间谍。间谍是一个古老的实践并不违反国际法,但他经常违反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传统上(如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期间的竞争),大概的“路线图”在外交使命中形成了一个通过相互驱逐和减少间谍作为一种管理间谍导致争端的方法。因此,从事网络窃密很容易,并且相对安全,还没有一个“路线图”形成。美国抱怨中国的网络间谍窃取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并且在2013年6月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峰会上提出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在间谍行为中区分获取商业利益间谍行为的努力在斯诺登揭秘的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的“噪音”中失败了。此外,这个问题的结构松散也对规范性的努力造成了影响。尽管2013年曼迪昂特揭露的中国间谍证明了政府的联系,然而,更多其他的案例则是无法明确是由政府还是其他行为体所为。

    隐私作为一个子问题的重要性随着计算能力和存储的增加而增长,这通常被总结为“大数据时代”。对于公司、罪犯和政府存储和滥用个人数据有广泛的关切。同时,在社交媒体时代,很多社会在公共和私人属性上的合理的界限问题上生了代际态度的改变。隐私服务条款协议通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难懂、不透明的。个人身份信息一旦发布到网上就会出现在很多地方,导致在最初发布信息的网站上去除信息的无效。同时,欧洲人在法律上执行“遗忘权”的努力,引起了民权分子的关注。隐私的概念的定义和理解是非常初步的,而且美国与欧洲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法律结构,更不要说威权国家。因此,当在规范上出现了冲突并不需要惊奇在子议题上的规范性结构缺乏宽度、深度和合规性。

    内容控制是另外一个有着冲突性的规范但缺乏深度和广度的子议题。对于威权国家来说,跨越国境的信息以任何方式影响到了政权的稳定就是威胁。因此,上海合作组织表达了对信息安全的关切,俄罗斯和中国还为此推动了一项联合国的决议。实际上,威权国家过滤了这些有威胁的信息,希望有一个规范性的结构来鼓励其他国家遵守。但是美国并不能违反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这就是为什么民主国家强调网络安全,并反对对互联网内容的控制。

    同时,民主国家自己也控制一些内容。大多数是要阻止儿童色情,但在仇恨演讲等方面有所不同,很多互联网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国家法律系统面前陷入困境。此外,这个子议题有一个松散的网织结构,不同的私人组织根据他们认定的违反了不同规范的人制定了黑色和灰色名单。在很多案例里面,义务警察们能够从政府那里借来权威。版权是另外一个涉及到内容控制的重要领域。例如,美国国会发起的《停止在线侵权条例》要求网页的服务商、搜索引擎和内容服务商停止向侵犯版权的网站和用户提供服务。这项法律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并且将会继续在国内和跨国政治中存在争议。因此,在内容控制的规范性结构上没有深度、广度和广泛的合规性。

    人权是另外一个与内容控制一样有着很多冲突性价值问题的网络子议题。但《人权宣言》是一个高于一切的法律结构。此外,2012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确认人们在线下享有的人权,在线上也应当被保护。然而,在宣言中,第19条款(自由表达)与第29条款(公共秩序与总体利益)之间有潜在的冲突。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宣言》有不同的解读,威权国家认为自由言论和集会是威胁,认为互联网也不是例外。美国政府宣布了互联网自由议程,但没有解释外国人的隐私权是否包括。斯诺登揭秘让这项议程更加复杂。2011年荷兰组织了一场会议发起了在线自由联盟,现在已经有22个国家承诺保护在线人权,但在行为上的不一致导致了这个子议题的规范性结构缺乏深度、宽度和合规性。然而,这个议题松散的结构让非国家行为体有大量的集会对网络空间中的人权施加压力。例如,公民社会组织,全球网络倡议,要求私营公司签署有关提高透明和尊重人权原则的条款。

     

    五、网络治理机制复合体(the Cyber Regime Complex)的发展动向

     

    鉴于这个议题还很新和且面临技术的变化,网络规范的演进有很多潜在的路径。机制理论家发展出三个不同又相互补充的因果模式。

    首先,现实主义者强调机制是由强国创造且维持的。这些霸权国有动机去提供公共产品和教训搭便车者是因为他们从中获利的比例较大。但是,当霸权衰落时,机制的维持就变得困难。从这点而言,美国对互联网控制的下降意味着未来的分裂。

    第二个方法,是制度自由主义者强调国家作为理性的自利者在集体行动问题上寻求合作解决方案。机制和制度帮助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获利。它们减少合同成本、提供焦点、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监督守约,以及为制裁离经叛道者提供基础。这个方法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域名解析服务(DNS)上由于合作利益的认知高而存在机制,而在另一个子议题网络间谍上由于利益高度分散而不存在机制。

    建构主义者的一组理论强调认同因素,如选区(constituency)、群体和社会运动会随时间改变而改变组织的认知和利益。国家根据国家利益行事已无需多言,问题是这些利益是如何被认知以及应用的。这在网络领域是尤其重要的,因为技术是新的,国家还在努力理解和定义他们的利益。按照时间顺序来类比的话,国家学习在网络领域的利益与1960年新的核武器和核能源技术相等。一直到1963年第一个军控条约才被批准—禁止大气层实验,1968防扩散条约签署。网络的形式更加复杂,更广范围的私营部门和非盈利行为体在对快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响应上有更加重要的角色。有共同理念和愿景的跨国认知共同体如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和互联网任务工程组(IETF)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网络认知共同体的范围和利益随着时间而增长。认同理论有助于解释规范的演进,以及为什么在因素、内容控制和人权等子议题的规范性结构上存在着众多的分裂。

    乐观主义者在网络治理机制复合体(the Cyber Regime Complex)的规范发展上看到了最近进展的证据。例如,2014年巴西圣保罗Netmundial会议上主权主义者和多利益攸关方的分歧似乎没有2012年在迪拜的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上那么突出。此外,联合国信息安全专家组在早期的会议上难以达成共识,但在最近一次的会议上在一些观点上达成一致,包括国际战争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不仅如此,加入了欧洲委员会的网络犯罪公约的国家数量在增长,国际刑警组织在新加坡建立了一个打击网络犯罪中心。41个国家同意《瓦森纳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公约》,并停止向威权国家销售间谍软件。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之间的国际和国合作在增加。在最近乌克兰问题上产生分歧前,美国和俄罗斯同意将热线机制扩展到网络件中。美国和中国在2013年建立了网络工作组难以计数的二轨对话和民间会议、委员会继续作,发展规范。工业组织继续在从海底光缆保到金融服务的标准领域加强工作。非营利机构公司和政府施加压力,加强保护隐私和人权。

    相反,悲观主义者从网络机制规范性改变指向了在这个领域极为重要的信任的总体下降。一些观察者将信任的缺失归为网络空间的军事化,包括以下特征:俄罗斯2007年入侵爱沙尼亚和2008年分裂格鲁吉亚时,同时使用了拒绝服务攻击;2009年美国建立网络司令部;2010年发现震网病毒。另外一些指向了2013年的斯诺登揭秘,不仅揭示了国家安全局从事间谍行动,而且破坏了加密标准和开源软件。一些技术专家认为信任可以从新的软件技术和硬件供应链的监督程序等自下而上的过程来重建。其他人认为低信任度将会是持续的条件,并且将会加剧分裂的趋势,让主权国家的控制力加强。

    一些采取现实主义理论的分析家因为美国对于互联网的霸权控制下降而强调了悲观的趋势。在早期,互联网主要是美国的。但今天,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是美国的两倍。曾经互联网只使用罗马字符,超文本链接标签主要基于英文单词的缩写。现在,有了中文、阿拉伯文和斯拉夫脚本的通用顶级域名,并且更多字母马上会出现在将来。2014年,美国宣布将会取消商务部对于ICANN和IANA功能的监管。一些专家担心这将会让威权国家控制根区服务器系统和对反对者使用审查敞开大门。

    这种恐惧夸大了技术支撑和它的重要前提。不仅这些审查本身很难实现,如同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指出的那样,自我利益基础会让国家避免互联网的分裂。此外,对于美国在网络机制中权力的下降言过其实了。美国不仅是保持了互联网用户数量上的第二,而且拥有全球最大的十家全球网络公司。此外,当观察资源的多利益攸关方社群,如IETF的组成,会发现由于路径依赖和专业技术的原因,美国人参与的数量遥遥领先。从个制度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的观点出发,美国ICANN影响力的下降可以被视为战略性增加制度的能力和加强美国多利益攸关方哲学,而不是衰落的标志。

    观察其他机制中美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下降非常有趣。例如,在关贸总协定1947年创立的时候,美国是最大的贸易国。作为一个冷战战略,美国接受了欧洲和日本的贸易歧视政策。当这些国家复苏以后,他们加入了美国在关贸总协定内的理念相同国家俱乐部。在上世纪90年代,当其他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上升,美国支持从关贸总协定扩张成世界贸易组织,俱乐部模式被抛弃了。美国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家。当全球贸易谈判越来越难以达成,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扩散,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继续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最惠国地位和互动创造了一个结构,特定俱乐部成员的协议可以推广到更大数量国家。此外,新加入者如中国,发现即使是遵守不利于它的争端解决程序,也是符合自己利益的。

    和防扩散机制相似,当美国在上世纪40年代获得了核垄断地位之后,它向联合国提出了巴鲁克计划(The Baruch Plan),但是苏联为了获得自己的核武器而对此加以拒绝。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核技术扩散,美国又提出了“原子能为和平服务计划”(the Atoms for Peace),并与新的国际核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的检查一起,试图将原子能的和平使用目的从武器使用目的中分离出来。到上世纪60年代,五大核武器国家谈判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承诺对那些接受非核武器国家地位的国家予以和平援助。到上世纪70年代,在印度爆炸了一个核装置之后以及裂变材料的提炼和再处理技术的扩散,美国和其他持有相似想法的国家创立了核供应集团组织同意在敏感技术的出口上“予以克制”,另外还成立了国际核燃料循环评估计划(International National Nuclear Fuel Cycle Evaluation),对关于钚燃料使用的乐观预测提出了疑问。然而,这些机制没有一个是完美的,今天朝鲜和伊朗的核问题仍然存在,这些规范性的结构的效果在于减缓了核武器国家数量增加的速度,从1960年代预期的25个降低到今天的9个(Nye,1981)。在2003年,美国发起了防扩散安全倡议,这是一个架构较为松散的国家组织,它们相互分享信息,并在阻止贩运核扩散相关材料的努力方面进行协调。

    简而言之,基于现实主义的霸权理论上的预测从根本上忽视了变化了的具体指标(Nye2011b,第六章)。即使在对一个新技术的垄断减弱之后,就某一个议题领域建立规范性框架也是可能的。

     

    六、结论

     

    要对今后用于治理网络中的不同议题的规范性框架进行预测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于技术持续推陈出新和发生波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快速改变,社会和代际认知也在不断演变,它们都影响着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如何理解和定义其利益。尽管解释具有补充作用,但是在理解那些变化方面,自由制度主义者和认知机制理论看上去能够比霸权转移的过于简单化的理论提供更好的工具。

    有一个预测是很清楚的,即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不太可能会出现某个关于网络空间的单一的总体性机制。当前,碎片化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很可能会继续存在。当前的网络治理机制复合体介乎于一个单一且一致性的法律框架以及一个完全碎片化的规范性框架之间,更为可能的是,它将继续发生演变。不同的子议题领域可能以不同的速度发展,有些会进步,有些会退步,或者是在深度方面,也或者是在宽度和履约度方面。在某一些各国具有共同应对第三方搭便车者的领域(例如网络犯罪),似乎已经到了各国达成政府间协议的成熟时机,尽管可能只是一个开展法律和犯罪证据确定方面的合作协议(Tikk,2011)。其他议题,例如隐私保护,或许可以在贸易谈判的框架中达成妥协,这很明显和网络领域没有直接的关系。还有一些领域,例如战争,也许不会直接受到正式武器控制协议的影响,但也可能会看到声明政策(declaratory policy)、信心建立措施(CBMs)和大致交通规则(rules of road)的演变。与追求全球性协议相反,理念相似的国家可能会一起采取行动,避免破坏稳定的行为,并在之后通过正式谈判或者发展援助等各种手段将这种做法推广到更广范围的行为体中去。无论结果如何,对那些有兴趣就网络空间治理建立规范性框架的分析家来说,都应该避免过于简单地将该框架描述为ITU和ICANN之间的“战争”的二分法分析方法。相反,他们应该运用机制理论(regime theories)和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的概念更好地审视处于整个复杂体系中的各种相关问题。(责任编辑:钟宇欢)

     

     作者简介

    约瑟夫•奈1964年获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曾出任卡特政府助理国务卿、克林顿政府国家情报委员会主席和助理国防部长。后重回哈佛,曾任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现为该院教授。约瑟夫•奈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以最早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概念而闻名海内外。

     

    参考文献

    [1]Martin Libicki(2009,第12页)对网络空间的三个层次进行了区分:物理层次(physical),语法层次(syntactic)和语义层次(semantic)。然而,随着各种应用的相互叠加,互联网可以被认为具有更多层次。参阅Blumenthal和Clark(2009,第206页)的四层次模型。NazliChoucri(2012)也提出了多层次概念。

    [2]Jonathan Zittrain指出,随着公共应用(例如电子邮件)逐渐向企业专有应用(例如Facebook或Twitter)转化,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pers.Comm.)

    [3]参见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2008

    [4]参阅Ostrametal.(1999,第278页),对Garrett Hardin“公地悲剧”的说法进行了挑战

    [5]参阅Demchak和Dombrowski 2011

    [6]作者对Alexander Klimburg为这些标签提供的帮助示感谢。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王四新 徐菱骏

    关于制定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思考

    在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和网络治理法治化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单行法,这是中国网络立法的重大缺失,而在网络空间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制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又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本文将围绕如何克服这些困难,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单行法展开探讨。

    互联网全面接入中国,已经20年,为规范联网上的各种问题,全国人大制定了两个具有律性质的《决定》,出台了超过80部的行政规和大量的部门规章,但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时长、频度的不断增加,通过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来解决网络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空白,来解决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      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必要性

     

    中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很快,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都已经超过90%,而且这个数字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将来的网络空间,就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甚至比现实空间还要重要的空间。

    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年龄段,即第一次使用互联网的时间、未成年人用互联网,尤其是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深度和广度,都呈不断增长趋势。现在和将来的未成年人,都已经和正成为真正的网络人,都正在被互联网化,一点都不夸张。

    在这种情况下,谁掌握了未成年人的上网习惯,谁的服务成为未成年人的首选,谁的服务项目能够在未成年人当中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谁的服务能够吸引尽可能多的用户来使用,谁就能在当下和将来的网络用户争夺战中取得先机,谁就能成为将来互联网产业的赢家。因此,互联网企业想尽各种办法,用尽各种手段来开发能够吸引潜在的用户。

    随着上网终端设备的增加,包括用手机上网的未成年人数量的增加,随着互联网服务形式(各种应用软件)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网络运营商和成人用户,会生产、制作和传播各种对青少年成长都可能产生直接或影响的内容。在这些内容当中,不乏对未成年人获得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精神食粮,未成年人也会在阅读这些内容的过程中,逐渐培养起对网络的兴趣。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即为了吸引到更多的未成年人,为了让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自己的内容中去,会想方设法用低级下流、甚至色情淫秽的内容、充满暴力的内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除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开发、制作的色情淫秽内容之外,为成人开发、制作并供成年人消费欣赏的色情淫秽内容,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因为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互联网难以监管的特性,也会以各种形式被未成年人在上网的时候接触到,也会被未成年人当成他们需要的内容而被未成年人接触、消化和吸收。

    这些内容在网络空间的生产、制作和传播过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并通过规范的有效实施,制裁、打击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个人和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减少网络空间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的产生和传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上网条件和成长空间。

    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或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由于复制、传播几乎不受经济成本方面的限制,导致这类内容容易被大量制作、复制和传播。网络空间支持相对匿名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全球分布,以及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内容的法定要求存在的巨大差异,都会导致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大量传播。

    同时,还必须注意的是,互联网正在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完成阅读任务和安排各种生活任务的情况下,在成为陪伴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生活平台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使用各种针对他们而开发的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过程中,除了消费和所带来的流量对服务提供商是一笔巨大的商业利益之外,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留下的大量数据、个人信息等,也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商家可以进行开发挖掘的金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商家不仅可以在数据开发的基础上提供更适销对路的产品,用它来不断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还可以用它来进行消费行为的归类和分析,用它来进行市场投资指导[1]。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对未成年人数据的不当搜集、对未成年人网络数据的过度开发和使用等,也需要政府出面予以有效的管理。因为商家出于营利的目的,在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只注重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忽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而导致对未成年人更多的线上和线下的二次、甚至是三次以上的侵犯。

    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大量性内容的危险,还面临着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信息被不当搜集、被过度开发的危险,而且还有众多其他方面的直接或潜在的危险。比如在使用信用卡和其他网络支付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安全,在有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因为错误信息引导,会产生人身方面的危险[2]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权利法案的缺失显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远远落后于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权利的现实需求。因此当下迫切需要通过一部法律——即便是效力等级较低或位阶较低的条例或部门规章来全面回应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更多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生长环境的主战场,移向网络空间。

    因此,对未成年人引导、教育,对未成年人中间可能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规范和改造,仅就目前的规范体系来讲,还主要集中在线下或现实空间,前面提到的两部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都是针对现实空间的情况而制定的。这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落后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需要。家长、社会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主战场,应当转移,应当通盘考虑如何通过将立法、司法移向网络空间等,并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面临的立法、技术及其他难题

     

    现在进行未成年人在线权利保护立法工作,会面临许多困难。既有立法本身存在困难,也有与互联网相关的各项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困难,也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全球分布及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和对违法、不良信息界定的全球标准之间存在太多标准而产生的困难。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在信息传播能力方面的不断提升,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的情况下,旧有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严峻。

    从更大范围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向来是个综合性问题,既有法律方面因素,也有经济和新的媒介生态变化而带来的规制架构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比如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性内容的传播,互联网环境下之所以变得越来越困难,就既有的传播技术带来经济成本大为降低甚至到成本以忽略不计,信息传播者可以大量无限制地传各种信息,成本控制因此成为虚设或基本上不可能。

    在网络环境下,色情淫秽等对未成年人的健成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材料的传播,所面临的问题,是网络传播这种架构导致的。互联网之前,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也包括暴力内容的传播,法律可以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违犯者可能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严重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道德会产生抑制作用,即传播这类内容是不受人欢迎的,尤其是不受家长们欢迎的;这类内容的传播也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因为无论是材料的生产制作,还是材料的传播,其成本都会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和传播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样,如果无法获得市场回报,这类内容的传播就会受到约束。

    但在网络环境下,这类内容的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是完全不同的,对这类内容的传播的控制,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标准适用问题。无统一标准,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和地区可能是非法的,但在另外的国家和地区则可能是合法的。而互联网又是全球性的,在一个国家的地区合法的内容,可能同时被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用户读取。道德对这类内容的传播,也会越来越弱。在有些地区,比如宗教传统久远和深厚的阿拉伯地区,这类内容的传播可能会受到较多限制,但在已经完全商业化并且法律也保护成年人消费色情内容的情况下,道德标准也会淡化人们对这类材料的排斥和厌恶,从而导致这类材料的传播失去“正确”或“错误”的衡量标准。网络环境下,性内容、暴力内容,无论是以文字、图片还是音频视频的形式,都可以在成本极低甚至是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被大量的复制和传播。也就是说,复制的数量和传播的范围,都可以不考虑成本。经济因素对性内容暴力内容的传播,也失去了制约作用。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联网,可以随时随地产生、制作和消费各种各样的内容,当然也包括色情淫秽和暴力这些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这意味着,我们再想把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限定在一定的物理空间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了。也就是说,我们无法通过将未成年人限定在一定物理空间的方式,无法通过限制信息接受渠道的方式,来定向地向未成年人传送适合其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移动互联设备联网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看什么不看什么,大人很难控制或几乎不可能有效管控的情况下,立法和在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有害内容的侵害,也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问题。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立法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变化,将立法过程中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尽可能把更多的关键性变量,尤其是各变量之间对传播效果,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都考虑进去。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从立法方面来讲,困难主要表现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起步,正像前面提到的那样,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的时候,没有很快进入立法考虑的范围之内,造成到现在虽然制定了大量的互联网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条例,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原因在于,我国此前在这方面所作的探讨、摸索较少,也缺少经验方面的积累。而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投入不够、实践不足,直接导致了该领域必须要进行立法的时候,理论和知识及经验方面的储备,会存在严重的不足。

    立法保护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使未成年人不至于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在利益多元和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下,需要各方充分的参与和博弈,需要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用网的情况下,平衡成人用网的利益及需要,需要考虑产业发展的利益。同时,在全方位开放的环境下,在信息的生成和传播越来越自由和不容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平台控制、信息内容控制和获取信息的对象的限制等问题,越来越需要做深入、全面的研究,越来越需要全社会的投入和付出,越来越需要大量的经验的积累。因此,政府、学界和业界,都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才能对相关的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才能拿出相对科学与合理的方案。

    同时从原理上来看,立法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在立法和相应的社会问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立法对社会问题的回应越及时,越容易为问题的解决找到最合理的方案并且与各种问题的解决,在互动过程中保持同步。如果立法存在严重迟滞,不仅容易错过解决相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且容易使许多问题因新的变量的不断增加而变得越来越无法解决。

    中国互联网本身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中国无论是互联网产业规模,还是网站数量和每天产生的信息总量,都呈极速增长状态。中国也进行了大量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大量的互联网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以解决特定领域、行业方面问题的网络立法,并没有将未成年人这特殊群体及互联网对他们的影响,在立法的时候考虑进去。这样造成的总体格局,便是一方面中国的互联网获得了飞速发展,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中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也可以说,中国的互联网立法,与比例越来越大的未成年人成为网络人、成为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的社会现实,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调。

    立法方面的困难,还表现为在中国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在中国已经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240多部法律、600多部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新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件,如何与这些已有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之间进行协调。

    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立法保护,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明确言论底限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这方面的规定,在许多互联网行政法规当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近年来,为加强网络言论或信息的规范,还提出了网络发言“七条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针对保未成年人的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新的标准的施或落地问题怎样解决,也是立法时需要关注解决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时候,立出来的法的形式,在以前没有专门立法实践和立法成果的情况下,只能是位阶低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而按照立法的基本要求,位阶越低的法律表现形式,越需要与处于其上端的各类法律表现形式看齐,越需要尊重高位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这是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立的法是否能以合法的方式公布的重要条件。

    但这也会产生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一方面互联网发展速度过快而产生的新问题需要通过最新立法予以回应,另一方面,过去制定的并且在实践中继续发挥作用的高位阶的法的表现形式,又有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问题,又有需要调整的问题。

    同时又不得不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情况提出的新要求,新问题,必然会使得新制定的条例或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技术方面的问题

    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最主要的方面。一个方面是与互联网相关的传播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导致无论是通过物理空间的间隔还是通过相对的信息阻塞而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难,甚至不太可能。另一方面,中国在影视作品的规范方面,包括网络视频等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作品保护方面,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较弱,没有实行影视作品的分级制度[3]。这为在网络空间实行影视作品和游戏作品的分级制度,无论在经验上,还是在具体实施时所需要的合法性及各方对这种方式的认可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4]

    社会学中有一种前台和后台理论[5]。后台是私密空间,外人无法在没有授权或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接近。私密空间的行为属于可控行为,即行为人可以对外完全封闭,也可以有选择地对外释放自己在私密空间发生的行为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前台,即面向公众进行表演的空间是公共空间,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公共空间,与外界或他人示自己经过精心修剪的形象,传达自己认为可与外界分享的信息。自己认为需要向外界公布的,才向外界公布或展示,自己认为不需要的,不向外界公布和展示。

    在信息内容基本可以通过控制其所依托的物理介质而进行有针对性地推送或传播的情况下,在人的行为基本上可以通过物理区间的间隔,比如前台和后台这种区间进行分隔的情况下,不让未成年人接触与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相适应的有害读物或行为,做起来相对容易。而当信息和行为的这样或那样的“墙体”因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被拿掉的时候,这些阻隔会变得越来越困难。

    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之前,对信息进行前台和后台式的处理,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不让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可以通过有效的控制,比如对大众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控制,来控制特定内容让未成年人接触或阅读,在实现控制的过程中,无论是针对媒体的要求,还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措施,都相对容易见效。因为各种各样的信息,其实是处理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处于不同的墙体范围内。而互联网的出现和相关技术的飞速发展,打破了这种物理间隔,使信息,无论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还是有害的信息,都可以相对更加自由地进行流动和传播。

    在互联网产生之前和互联网发展的早期,无论是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还是家长对孩子实施的保护,其目标的实现或达成,也多依赖这些“物理”屏障,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多建立在这种物理空间区隔和信息控制较为容易的基础之上。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到2014年底中国已经有超过6亿的网民,也有超过6亿的网民使用手机上网。2000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基本上是移动一族。信息接受、日常生活安排和基本文化产品的消费,都在向手机等智能终端转移。这等于说,以后的未成年人,都能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等智能终端接入互联网。

    而如今的互联网,什么样的内容没有?既然什么都有,就等于未成年人其实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任何类型的信息、任何内容的信息,这种情况下,要将青少年接受信息的渠道进行限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防止青少年不接触或少读取对他们的身体健康有害的内容,无论对政府来讲还是对家长和学校的老师们来讲,都将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是不太可能。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立法或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就是如何区分线上和线下、信息和行为。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政府或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如何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位的问题。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未成年人在网上看到的、听到的,无论形式再多样,都基本上可以归入信息类,即只起到帮助未成年人认识或知道某件事情,属于软性的不太容易与行为,比如违法、有害行为建立关联性,尤其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未成年人在线下实施了危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这个行为如何与他在互联网上获取的信息内容建立关联。如果这种关联性建立不起来,网上有害信息的规制问题,可能就面临着如何对其进行有效执法的问题。

    (三)配套措施存在的问题

    这里所说的配套措施,主要是在规范色情、暴力等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的过程中,一些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采用并且也获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社会认可度的具体做法,比如通过对特定主体施加特定义务的方式、通过规范未成年人经常出入场所的相关人员的行为的方式、通过对文艺作品,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成长有重要影响的电影、电视作品的方式,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对影视作品,都已经普遍实施了多年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的要求,在涉及性、暴力的作品当中,影视生产商在制作相关产品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按照行业协会或政府制定的相对标准,来制作相关的影视作品。如果作品中涉及对性、暴力等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潜在或直接影响的内容,则需要根据对性和暴力等内容的展示程度、描写方式等,在影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候,明确标示作品的等级。这样,孩子在欣赏影视作品的时候,不仅可以有选择地看,家长还可以参考这些标准,结合自己孩子的智力发展情况,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孩子收看相应的内容。

    与这种电影分级制度相配套,播放影视作品和出售影视作品相关衍生产品,比如杂志、光碟等的场所,也对其实施相应的隔离或分离。专门播放成年人电影的地方,不允许未成年人随便出入,色情内容暴力内容相关衍生产品的出售,也集中划出一定的区域,只允许在特定的空间经营并且不对未成年人开放,以杜绝或防止未成年人轻易受这些内容的影响。

    影视节目的相关要求,还延伸到了电视行业。电视业在西方等主要发达国家发展起来之后,在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娱乐的最主要的方式的时候,通过电视播放的电影和专门针对电视这种媒体而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也都需要按照分级制度的要求,在播放之前通过告示等方式,告知家长和未成年人,使受众知道节目是面向所有人的节目,还是面向特定受众的节目。也让家长知道节目是适合孩子观看的内容,还是需要家长陪同的内容,抑或是孩子无法观看的内容。

    不仅如此,生产电视等节目接收设备的企业,也需要配合影视节目分级的需要,在生产的设当中,加装过滤设施。加装了过滤设施的设备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市场。这样家长不在家的时候,也能够确保孩子只收看经过滤或选择之后的电视节目,让包含有性、暴等内容的电视节目,远离孩子。美国的判例法中,还结合未成年人看电视的时间段,创设了全港时段,即在儿童收看电视节目比较集中的间段,比如晚上七点到晚上十点,电视台在播放的节目当中,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播放包含过多性、暴力的内容。而面向成人的节目,只能放在大部分儿童都不在电视跟前的时间段来播放。

    也就是说,在实行的相当长时间的影视节目分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的电影、电视节目的分级制度,而且这种制度还有相应的产业政策配合,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而这些都可以在互联网时代,照搬到网络空间,比如在网站实行分级制度,对场景播放影视作品的网站,也可以实施这种制度。但在相关制度,比如分级制度几乎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建设和配套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的各种信息都可以更自由更无边界地传输的情况下,要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不接触相应的影视作品中的性及暴力内容,在中国来讲,要做的功课还很多。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

     

    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方面,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都散见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当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专门的网络法,现在开始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在起步晚基础工作欠缺较多的情况下,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抓住重点,从解决当前较为重要的问题入手,把握好几条重要的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抓住主要问题

    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网络空间的规则体系,并通过这些规则体系,一方面明确各个参与网络活动的主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非互联网提供商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在使用联网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和意见、评论及看法的过程中,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考虑进去。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及其传播的内容划定界限,一来作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二来作为惩罚违规行为的依据。并通过各方的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创造条件。

    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就目前来讲,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所接受到的信息中,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不宜接触、不宜阅读的内容,这是目前需要从立法上规范的重要内容。其次,涉及未成年人上网数据搜集、使用及处理的问题,也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的问题,也需要认真对待。三是未成年人用网安全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信息或内容标准问题。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对事务的认识水平、对与错的观念、价值观等,都还不稳定,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同阶段,需要接触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读物或信息。而特定类型的信息,比如暴力、色情等方面的内容,如果被未成年人大量接触,容易给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内容进行一定控制,以避免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法的时候,要考虑到互联网开放,即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网上信息的特点,要想确保未成年人上网绝对安全,除了需要立法确立相关的内容标准,比如什么是性内容的标准,什么是暴力内容的标准等,还需要强调服务提供商对平台内容的监管和审核义务,落实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未成年人经常上网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学校等地方,要采取特殊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对于面向未成年人办的网站,网站经营者要负特殊责任。同时,还应当立法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本着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上网条件、本着为未成年人安全上网考虑的原则而运营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各种类型的网站。

    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会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误导,会依据网络上的错误信息,采取错误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明确平台服务商和其他经营主体的责任,要求其及时清除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或对其中的信息采取措施,比如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报告等。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个体信息,有些信息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要禁止网站随意搜集未成年人的信息,禁止网站随意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要明确网站搜集、使用和处理未成年人上网而产生的各种信息的要求和条件,要求网站在明确位置明示或提醒未成年人注意保护其基本的信息安全。

    在确定相关的内容标准,比如“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色情淫秽内容、暴力内容的过程中”,在对涉案的内容进行定性的过程中,在对相关的责任人员和涉案的企业进行约束、规范和处罚的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网上内容的全球可读取性所产生的相关问题。

    (二)平衡各方利益

    网络是个综合平台,可以说容纳了社会所有的组成部分。这个地方既是国家政府分发话筒的地方,也是企业和个体追求经济利益、实现价值诉求的地方。网站作为信息交汇和传播的平台,还寄托着许多人实现身份在网络时代的建构和表达自己的各种政治、经济及文化诉求的地方。也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什么,在网络空间人们就需要什么;甚至可以说,在现实空间无法实现的诉求,可能通过网络空间实现自己的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表达的愿望、接受的信息,在网络空间则可能得到广泛的传播,甚至引发广泛、深入而持久的社会关注。

    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上网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使用互联网,虽然是社会、政府和家长们的共同关注,但在追求这一利益的时候,还应当考虑其他各方的利益,或因为保护未成年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益,片面追求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方法,实践中也容易受到法律的挑战。因此,需要将各方的利益诉求,放到法律的框架中,而法律作为分配利益的规则,应当公平、公正,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

    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内容,肯定不同于成年人接受的内容,在性、色情和暴力等内容方面就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之需要,就不能完全凌驾于成年人之需要的上面,就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一种老少皆宜或对任何人都适合的信息平台。专门面向成年人的网站,在采取必要的基本的防范措施之后,平台上的信息标准就应当以成年人的适应能力和心智能力为标准。同时,成人之间的交流,比如成人之间在即时通信工具上建议的交流沟通平台,信息的交流,应当享受更多的自由度而不是过多地考虑未成年人的需要而片面加高内容的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上网的过程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各种平台的运营商承担着较为重要和特殊的责任,规范互联网内容的法律、法规,也多对其苛以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法的时候,对服务提供商和各种平台运营商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和合法。所设科学,就是考虑现有的技术条件,是否允许服务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采取相应的措施,或相应的措施的效果方面的要求,是否是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所谓合理,就是要考虑运营商成本的承担,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在责任划分时,是否综合平衡了各方的利益需求,分配责任是否对某一方有非常不利的情况等。

     (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在互联网上保护未成年人的任务越来越紧迫、越来越艰巨的情况下,要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仅仅从立法上来设定相关的标准,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一步,与之相配套的,除了要加强司法,即法律的实施工作以外,还应当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比如技术手段,比如加强、鼓励学校针对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学生用网能力等,使全社会相关各方,都投入其中,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出一份力,这样,才能取得相对较好的效果。

    从与立法相配套的措施来讲,立法只是完了建章立制的任务,设定标准的任务,确立行主体的行为规范的任务,规范设立之后,规范否能够产生竞争力,是否能够起到作用,除了规范本身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有关外,与规范是否能够通过司法有效执行有关系。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之后,要做好相关规范的行工作,相关标准的落地工作。同时,不仅仅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的实施工作要做好,要严格落实,其他相关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也应当抓好执行和实施工作。要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依法实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也才能起到规范作用。

    技术手段的运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应当鼓励并要求互联网企业运用最新的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对平台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清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处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色情暴力内容。监管机构也要不时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对平台内容进行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经常使用的地方的互联网设备,比如学校、专为未成年人开放的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要有专门的经过处理的设备,供未成年人使用,以确保未成年人不受非法有害内容的侵害。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开放的网站,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设备,更要采取过滤、阻塞等手段,将未成年人不适合消费的内容,排除在屏幕之外。

    技术手段的运用还表现在,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监护职责的家长、机构(幼儿园、学校等),还是对互联网监管负有特殊职责的社会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都应当追踪最前沿的信息传播技术和内容处理系统。在掌握全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和内容处理系统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非法有害信息的侵害,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上网条件。

    (四)借鉴他国经验

    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无论从问题的提出,是在相关经验的积累方面,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走中国的前面。这不仅仅是由于西方社会率先实现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化,还由于西方国家传媒业,以及传媒业相关产业形态的发展和演化,经历了相对完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传媒业社会角色定位、传媒业功能的发挥等问题,尤其传媒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及其法律、技术及社会方面的应对等,都有过不少探索。这些探索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使用过的方法和手段等,都可以有选择地拿来为我所用。

    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介绍过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采用过的较为有益的作法,比如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时候,综合考虑其与成年人权益的冲突,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保护成年人的利益,比如成年人消费合法色情暴力内容的权利之间进行协调,采用为未成年人创设安全观看电视节目的“安全港”制度、要求影视业实行节目分级制并在电影制造业方面要求生产商加装过虑装置等,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广泛采用的作法,这些作法也在实践中较积极主动地回应了传媒业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需要间的冲突。

    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时候,除了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和经验,还要学习互联网环境下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坚持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的情况下,将西方国家较有创意的作法,移置到中国具体的制度框架当中。

    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立法规范互联网对未成年人侵害方面,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全面转入民用以来,不少国家都注意到了互联网在色情、淫秽、暴力等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巨大能力,都注意到了一些特殊的群体,比如恋童癖、性犯罪团体,尤其是跨国性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淫秽内容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便利和能量。不仅对未成年人不受淫秽内容损害的权利进行立法[6],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权利立法予以保护,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不得随意搜集未成年人上网信息[7]等,还提供了刑法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尤其是涉及性方面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中国还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合作,加强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色情犯罪暴力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8]

     

    结论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个体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能够上网的地方,都能够读取互联网上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性内容、暴力内容和虚假、诽谤等违法有害内容的标准,会是个非常艰难的工作。一方面需要根据本国的情况,根据本国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来确定,另一方面,完全不考虑相关问题上的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似乎也不太合理。

    在标准不一和各国相关的情况又不太一样的情况下,要克服互联网的全球性对未成年人安全使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色情暴力等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际层面,比如联合国层面或地区,比如文化因素相似性较多的地区层面,和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比如儿童色情方面,加强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不但对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互联网很有必要,而且已经是摆在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地区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此外,互联网是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平台,政府出台的每一项规制措施,制定的每一项规范互联网上的内容和人们用网行为的法律、法规,都会涉及到较为综合的、方方面面的利益。要看到要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安全使用互联网权益等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也要看到人们,尤其是成年人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比如寻求各种各样的信息、表达自己的主张、参与社会生活和监督政府及政府官员正确行政职权的权利会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性的甚至违背宪法精神的损害。互联网立法,不是损害一方而保护另一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依照相关程序,对各种利益进行的协调和有选择性的保护。

    因此,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互联网的利益诉求的实现,绝对需要避免的一种倾向和错误的做法,就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置其他方面的利益,比如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利益,公众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利益和整个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利益于不顾。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保护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权益的过程应当是个各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而全面的博弈过程,应当有各方的代表参与立法及相关规定的确定过程。同时,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对于难以凭任何一个机构而定论的问题比如内容标准的问题,还应当建立一个由政府导,业界、学界和家长为代表等各方共同参与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产生的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还应当强调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立法还是在实践中的有效施,都需要多方共同参与,都需要社会共同协推进。因此,政府在立法的时候,让自己全部扛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或把责任都施加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不是可取的作法,还应当考虑家长、学校和普通网民肩负的责任。通过合理分配责任或义务的方式,来确保达到最大、最好的社会效果。(责任编辑:钟宇欢)

     

    Consideration on Laying Downthe Lawof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 Cyberspace

    WANG Si-xin , XU Ling-jun

    Abstract: There is no single law to protect the minors accompanying the huge progresses made in the past and the improving of the level of the role of law is a shortcoming of the china cyberspace law. It is high time to make it up despite many dif culties it will confronts with. This article will give you how to deal with the main issues of making the new law.

    Key words: Minors; Cyberspace; protection; legislation

     

     作者简介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徐菱骏:中国传媒大学2015级传播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个人资料泄漏内幕,个人搜集信息用作商业用途。http://news.sohu.com/20090803/n265686985_2.shtml

    [2]无论在国内其名的即时通讯工具,还是通过像电子邮件这样的方式,都出现过以聊天方式相约或邀请别人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监管缺位,这类信息或引诱就很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可挽回的误导性影响。中国最大的即时通信软件QQ,已经因为对长期出现在自己服务器上的这类信息缺乏有效审核,而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你觉得腾讯冤吗?网友QQ相约自杀,腾讯成被告。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12-02-13/20120213032205013.shtml

    [3]影视作品分级制度,是中国长期存在争议但一直没有得到认真对待的问题。一方面,业界和学界长期呼吁对影视作品进行分级,以方便不同年龄段的人观看节目,并且对影视节目进行分级,也已经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性作法。另一方面,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一直坚持“老少皆宜”的政治标准,拒绝对影视作品进行分级。既不利于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生长环境,也不利于成年人满足正常的需求。

    [4]网络分级制度,是需要在涉及影视作品制作、传播等各个环境推广实施的制度,需要“软件”制作方面和“硬件”制作方面的全方位配合。“软件”方面,主要是影视作品制作方,硬件主要是影视作品借以传播的平台,比如电视。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既没有软件方面的行动,硬件方面也没有将相关标准运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当中。在两边都没有行动的情况下,就导致了执法的过分能动主义。一方面大家都在用色情内容谋利,另一方面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政府执法机关又随时随地可以对色情内容进行严厉打压或扫除。

    [5]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6]比如美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方面,就制定了多部法律《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其中,最后因不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需要而以5∶4的比例被否决的《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明确规定,成人网站应当采用身份识别的方式,比如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在外。日本2014年通过的《禁止针对儿童的色情和买春法》规定,基于自身意愿为满足性好奇心持有未满18岁儿童的色情图片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万元)以下罚金。

    [7]美国国会1999年通过2000年实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要求那些面向12岁以下儿童、或向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向父母发出有关信息收集的通知,并在向儿童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得到父母的同意;要求网站保证父母有可能修改和更正这些信息。除了保护儿童隐私外,该法还保证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的权利不受到负面影响。

    [8]据中国青年报2013年11月7日第六版报道,中美两国警方发起,20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参与的打击儿童淫秽色情网站联合执法行动(代号“天使行动”),历经半年侦查,已摧毁儿童淫秽色情网站4个,抓获包括网站开办者、版主、重点发帖会员等犯罪嫌疑人250余名。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闵大洪

    对中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观察与思考

    中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十多年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在分析两个阶段不同特点的基础上,针对目前舆情、舆论(包括网络舆情、网络舆论)概念某种程度的混淆,以及对相关实务运作中的某些不当认识和做法,展开系统观察和深层思考。

    一、中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发展

     

    中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管理部门提供网络舆情报告阶段

    进入互联网时代,社情民意得以在网络平台上呈现,从而也为执政者提供一条了解社会现状和公众舆论的快速便捷通道。相关主管部门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体制机制。

    199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行使对网络媒体及网络新闻传播的管理职责,2000年4月,成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研究互联网络舆情动态”。随后于2004年组建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作为专司网络舆情监测、研判的机构。2014年,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独立运作后,国新办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职能局整体划归国信办领导,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自然也在此列。该研究中心于2014年5月26日发表《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2014年12月25日在北京主持召开2014年度网上舆情形势分析发布会。

    随着相关舆情管理机构的建立,社会舆情变化得以快速上传。2006年,浙江在线董事项宁一撰写了《互联网时代突发事件的传播应对》(《网络传播》杂志第12期)一文,对舆情发现及处置做了具体阐述。

    随着网络舆情重要性的凸显,政府各系统部门也开始在内设机构部署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的工作。政府部门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机制建立,各地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能够从网络舆情中及时发现问题。2011年3月6日下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团开放团组活动会上,时任上海市委书记表示,网络能够直接、迅速地反映问题,是改进政府工作非常好的工具。

    从这些变化看,专供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参阅的网络舆情内部报告,与传统媒体时代的“内参”无本质区别,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信息产品。

    第二阶段:网络舆情监测专业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阶段

    伴随“全民麦克风”时代的来临,为了应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危机事件,社会上出现了对网络舆情服务强劲的需求。2008年,人民网舆情监测室[1]和北京艾利艾网络口碑咨询有限公司[2]成立,成为国内最早的网络舆情监测机构。专业机构的出现及提供社会化服务,直接催生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一个新分支,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业界的新生力量。

    2009年1月1日起,由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站)创办的《政法网络舆情》每周一期正式出版,其宗旨为:网络舆论分析,法治决策参考。同年1月8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创办的《网络舆情》正式出刊。该刊宗旨为:帮领导干部读网,分“时事版”和“研究版”,每周各一期。尽管最早出现的一批网络舆情产品还标注“帮领导干部读网”、“决策参考”等,但与内参性质的舆情报告已有所不同,由此成为专业舆情监测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个标志,自身也以此产生经济收益,如《网络舆情》全年订费3800元,据报道,2010年,已达4000订户。专业网络舆情监测机构的各类产品,不仅为领导部门起到了决保障作用,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机构起到预警指导作用,同时也为社会各界起到了借鉴教育作用,对于互联网时代全民媒介素养的养成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舆情监测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后,近八年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1、不同主体主办的提供网络舆情信息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2、这些专业机构为用户和社会提供的网络舆情产品及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3、这些机构自身产生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大,如人民网2012年上市后,就将网络舆情定为赢利的主营业务之一;再如艾利艾作为“新三板”上的互联网信息第一股,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挂牌;4、网络舆情监测的对象或范围不断扩展,如从网络媒体到社交媒体,从境内到境外等,监测手段和研究方法亦不断得到开发和提升;5、网络舆情专业人才队伍(如名为网络舆情分析师、网络舆情管理师等)形成且素质不断提高;6、不论是舆情信息产品的供给,还是专业人员的培训,抑或是监测系统(含软硬件)的集成及销售,都已出现市场激烈竞争的局面;7、近两年来,网络舆情行业正从以往单一监测业务向以大数据为主的企业品牌形象监测、推广及企业用户挖掘的业务方向转型;8、在全国智库建设的热潮中,一些专业机构明确提出了将自身建设成“第三方智库”的愿景目标。

     

    二、对舆情、舆论概念与相关实务的三点看法

     

    在网络舆情监测风风火火推进的同时,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首先面临的就是概念问题,不少学者纷纷给出自己的定义。本文的重点并非对舆情、舆论(包括网络舆情、网络舆论)的语义进行追根溯源探究及全面深入分析,并提出什么新定义,而是通过对网络舆情监测实务的观察,归纳出自己的三点看法:(一)在概念方面,不应将舆情视为“舆论情况的简称”;(二)在舆情工作方面,应认识到舆情信息产品不承担舆论引导的作用;(三)在舆论工作方面,应认识到在今天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传播环境中已绝非单纯“引导”那样简单。

    (一)舆情、舆论概念辨析

    打开百度,搜索“舆情”,跳出来的百度百科条目,定义的表述是: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在人们使用最多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舆论的解释是“群众的言论”,对舆情的解释是“群众的意见和态度”[3],二者间没有本质区别。

    中文里的“舆情”和“舆论”在英译时均为:Public opinion。但在中文环境下,“舆情”和“舆论”两个词的含义显然有所差别,在实务中更是有不同指向。

    港台学者通常把“Public Opinion”译作“民意”。改革开放后,“民意”一词在大陆得到广泛使用。本文为集中阐述,将探讨的范围只限于舆情、舆论(及网络舆情、网络舆论),不涉及舆论与民意概念的异同,也不涉及舆情与民意的关系。

    鉴于目前对舆情、舆论概念在使用上的某些混淆及界限不明,仍有必要先从定义的角度做一些厘清。

    维基百科在“舆论”条目中,开头便称:“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人们都意识到舆论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什么是舆论却从来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4]”因此,中外一批学者曾对舆论下过林林总总的定义。

    在《辞海》中,舆论条目的定义仅5个字:公众的言论[5]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中,“舆论”是新闻传播理论部分的重点条目,当时是请甘惜分先生撰写的。他下的定义亦言简意赅,共8个字:“公众的意见或言论”。当然,大百科全书的条目不能如此简单,随定义之后,甘老以2500多字的笔墨对舆论进行了阐述。

    我在文章中和课堂上引用较多的是陈力丹教授对舆论所下的定义:“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有一定数量规模)、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6]

    众多学者对舆论的定义或简或繁,阐述各有侧重,但概括起来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1、舆论是一种公众的意见(或态度、观点、看法、见解);

    2、这些意见涉及多数人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3、表达这些意见的人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

    4、舆论通常是新近发生的事件或有争议的问题引起的;

    5、舆论在争议小的事件中会呈现较高或很高的一致性,而在争议性大的事件中会呈现对立或多元;

    6、达到一定量级强度的舆论会对当事方产生压力;

    7、事件或问题得到解决,与此相关的舆论会减弱乃至消失;

    8、媒体对于舆论的生成和推动具有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普及后,形成了舆论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现的新局面,于是舆论搭上这一新媒体,出现了“互联网舆论”(或称“网络舆论”)的概念及称谓。在当今的舆论场中,网络舆论具有形成迅速、来势凶猛、网民发声渠道众多和表现形态多样等特点。

    如果说经美国新闻评论家沃尔特•李普曼1922年出版的《Public Opinion》一书的奠基,形成了当代多学科交叉的一个新的研究分支——舆论学的话,那么,舆情一词在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出现后,随着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在社会层面的展开,近年来在国内迅速成为一门“显学”,不仅舆情专业机构出品的各类成果众多,学界中的研究者及研究成果亦众多。

    1999年10月,天津社会科学院在“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正式组建舆情研究所,成为国内以舆情研究为名称、最早专门从事舆情研究的学术机构。2003年9月,王来华所长出版了我国第一部舆情基础理论专著《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书中对“舆情”做了如下定义: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7]

    2007年9月,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的一位年轻研究人员刘毅著出版了《网络舆情研究论》一书,他对“舆情”下了自己的定义:舆情是由个人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他接着为网络舆情下了以下定义:网络舆情就是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意见交错的总和[8]

    随着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开展,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探讨开始进行。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渠道”,“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官方的一些出版物中也对舆情和网络舆情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指出舆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舆情引用的仍是王来华所长给出的定义。而“广义的舆情通俗地讲就是社情民意,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所持有的情绪、态度、看法、意见和行为倾向。”网络舆情则是指“媒体或网民借助互联网,对某一焦点问题、社会公共事务等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9]

    由于舆情、舆论定义的多样性,特别是舆情和舆论之间的天然联系,势必给实务工作带来认识上的某些偏差。因此,近年来一些学者撰文,如张元龙的《关于舆情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李昌祖、许天雷的《舆论与舆情的关系辨析》、杨斌艳的《舆情、舆论、民意:词的定义与变迁》等,对舆论、舆情的概念进行了再界定。王来华结合舆情工作发展的情况,也于2014年写下了《中国特色舆情理论研究及学科建设论略》一文,再度深入探讨了舆情与舆论、民意概念的异同与关联。侯东阳在自己的专著《中国舆情调控的渐进与优化》中认为,“舆论指的是民众的意见,舆情指的是普遍性的舆论气场”,“舆情相比舆论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舆论本身,而且包括舆论发生发展中所处的社会情境及社会心理状态。所以上面所说的侠义舆情实际上就是舆论本身,而广义的舆情包含舆论及其社会情境”[10]。杨永军则在自己的专著《社会舆情预警与控制》中认为,“社会舆情是指人们关于会事件以及问题所表达的观点、态度和情绪等表现的总和”[11]

    受早期社会舆情收集工作特别是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开展不充分的制约,学者在对舆情进行学理概括时,给出的定义难免与舆论有些混淆。只要看一下上述有关舆情的定义,就可以发现基本述都离不开“公众的态度、意见、情绪”,与舆论的定义无本质区别。社会上对意思相近的词汇的使用,未必十分严谨,也不必苛求,但在学理层面,对事物的概念应有清晰的界定,而这对于实际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舆情,系指社会的现实和变动的状况,包括各种原因引发的事件本身及相关舆论的生成。在舆情监测实务中,关注的重点是社会重大事件或涉及自身声誉或利益的状况,其中既包括事件的发生及发展,事件信息的传播过程,如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爆料、各种平台和渠道传播的力度、覆盖等状况,也包括舆论的生成、发展、博弈、消弱乃至消失的过程。也就是说,当一个事件刚有苗头性的动态而尚未发展至万众关注评说的阶段,即“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已经是舆情的呈现。因此,网络舆情监测的最高境界是在最短时间内发现目标信息(这里使用了“目标信息”这一概念,是因为各地、各系统、各部门等所关注和所设定的信息监测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在最短时间内搜索出第一信息源,研判传播的趋势和范围,时刻跟进事态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因此,不论是提供领导部门或客户的舆情信息产品,还是提供社会大众的舆情信息产品,其基本要求都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事件,从网络舆情工作的角度看,从国外媒体报道的那一刻起,网上相关信息的搜集及网上相关信息传播态势的研判就开始了。由此可见,在概念界定上,舆情大于舆论的范围。它主要表现在两点:1、苗头性,即事件未形成舆论之前的情况、状态,在舆情监测实务中,“重要舆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2]的原则,其实正是针对这一重要特点而提出的。2、全局性,即社会不同阶层、政经势力、利益集团或某一专门领域状况的整体呈现,如网上大V发表的言论有时能发展至舆论事件,通过舆情监测不仅能够了解某一事件中各派意见领袖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一次次事件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思潮的冲突和流变,甚至社会大众的人心向背。

    (二)舆情信息产品不承担舆论引导的作用

    执政者每天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了解和掌握国家机器运转和社情民意的真实情况,为此,要依靠可以信赖的系统和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情报和信息。在当代中国,作为信息总汇的新闻媒体的“内参”也承担着这样的任务,且历史悠久。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是现实社会发展、变动、冲突在互联网上的镜像,亦是广大网民公开表达和传播的态度、意见和看法。因此,在这一意义上,网络舆情可被视作观察和把握社会舆情动态的灵敏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在对舆情和网络舆情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舆情引导”的观点,或使用“舆情引导”的表述,如刘毅在其著作中的第九章,标题即为《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管理》。我认为,舆论可以引导,舆情作为社会的现实和变动的状况,只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是不能也无法引导的。以往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所要求的“正面宣传为主”、“传播正能量”等,在舆情监测实务中是不适用的。正如学者在研究成果中所指出的那样:“负责舆论引导的部门,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调适社会心态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现实状况的积极改变,因此,舆论引导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控制负面信息或遮蔽社会现实,而是为了实现公众评价和社会现实的一致性,其背后,一个更加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才是最终目标。”[13]有的文章将舆情也分为“正面舆情”和“负面舆情”,提出“负面舆情正面解决”,更是匪夷所思。

    在社会各界对网络舆情需求强劲、网络舆情供给侧火爆的态势下,也不免出现了认识和做法偏离正轨的情况。

    在需求侧一方,众多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往往是在遭遇一次网络舆论事件后才开始重视网络舆情工作的,“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导致目前仍停留在“应对舆情”的认知层面,在发生危机事件时全然不知事件或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与此相关的舆论才会减弱乃至消失的道理。他们把工作重点放在防范所谓的负面信息的出现,一旦网上出现这样的信息便如临大敌般的想方设法删帖,或在遇到危机事件时,采取“洗地”的处理方式试图摆脱责任,成为唯一的应对思路和做法。这里要强调的是网络舆情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发现负面信息、有害信息,单纯为了应对危机事件,同样重要的是,网络舆情监测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信息,从而可以使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找出症结,修正错误,改进工作。

    在供给侧一方,由于发布的舆情产品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如对各地危机事件应对的评价,自然也会对当事方、主管方带来压力。网络舆情产品本应发挥客观反映社会现实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传播体制和传播环境下,是很难做到的。对专业机构来说,获得领导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及支持,无疑是最看重的。因此,在实务中对敏感的事件不碰不做,敏感的话题不碰不做,往往就成了行业“自我约束”的规则。哪怕这一事件和话题已在网上持续发酵沸腾。除具有内参性质的报告外,网络舆情产品的选题范围越来越窄,甚至连广大观众网友对2016年春晚评价的情况都不敢涉及,认为做了也不能发,白做何必做呢。目前一些专业机构发布的网络传播指数也好,共识度指数也好,抽去了众多敏感事件或在大量删帖的情况下出品的报告或指数,其真实性客观性有几许呢?不管是主管部门,还是网络舆情监测机构都应认识到,网络舆情产品不承担舆论引导的功能和作用。或许,对专业机构来说,是设立社会共识度作为监测选项,还是设立社会紧张度作为监测选项,从一开始就都是难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必然导致实务中出现偏差甚至弄虚作假,最终必然会失去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根本价值。

    (三)舆论引导在今天是一个系统工程

    中央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舆论的作用。在毛泽东的著作中,“舆论”的概念多次出现。他也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要想使‘舆论一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14]

    邓小平指出,舆论工作极端重要,可以发很大的影响,对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稳定发关系很大[15]

    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视察人民日报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16]

    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视察人民日报时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17]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在视察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后,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习近平进而具体要求:“新闻舆论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讲导向,都市类报刊、新媒体也要讲导向;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副刊、专题节目、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时政新闻要讲导向,娱乐类、社会类新闻也要讲导向;国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国际新闻报道也要讲导向。”[18]

    2.19座谈会有一个引人关注的提法变化,就是中共中央将多年来的一个表述“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改变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这显然是适应互联网时代传播环境与媒体格局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而提出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国内舆论场最大变化,就是以往的舆论一律真正走向了舆论多元。1998年1月,新华社原总编辑南振中明确提出了“两个舆论场”的概念。他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着两个舆论场,一个是新闻媒体着力营造的舆论场,一个是老百姓的口头舆论场。时至2011年,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撰写了“善待网民和网络舆论”系列评论,7月11日刊发的开篇是《打通“两个舆论场”》,文章将南振中原来的表述进行引申,明确指出民间舆论场今天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形成、呈现的,网民在论坛、QQ群、博客、微博上议论时事,针砭社会,品评政府的施政得失。

    “舆论引导”是中国传播环境中最常见的语之一。如何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呢?在我看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掌握众多特别是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媒体及传播渠道;具有超强和巧妙的议题设置的能力;能够纯熟地运用令人信的传播策略、手段和技巧。由于两个舆论场的出现,特别是网络舆论场上呈现的复杂状况,狭义的舆论引导显然是不足以应对的。因为在自媒体时代,在人人麦克风时代,你可以引导舆论,我可以解构舆论;你可以制造舆论,我可以转移舆论;你可以大造舆论,我可以平衡舆论;你可以控制舆论,我可以扰乱舆论,舆论博弈每时每刻都在互联网上展开。因此,今天要达到舆论引导的预期目的,已非传统媒体时代那样,甚至也非互联网1.0时代(以网站传播内容为主)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必须要构建从舆情监测到舆论调控,从新闻报道到危机应对的完整系统,要有整体作战的思维和高效运作机制的保证。早在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领导就指出:“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建立和完善网上舆情研判机制,掌握网上舆情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网上突发热点的预警能力。进一步完善网上舆论工作机制,形成网宣部门总体协调、实际工作部门主动应对、重点新闻网站发挥主渠道作用,宣传、引导、管理协调配合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出台重大政策和工作举措、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网上舆论引导预案,及时解答网民疑惑,避免关键时候失语,延误舆论引导时机。”[19]这段话反映出党中央对网络舆情和网络舆论领域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机制建设持续推进,网络舆情监测能力和网络舆论调控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然而面临的挑战依旧严峻。(责任编辑:钟宇欢)

    Observation and Re ection on Monitoring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 China

    MIN Da-hong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network public opinion monitoring work is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for more than 10 years. Meanwhil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wo stages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Upon this, in view of the concept of the current public opinion、consensus、(internet public opinion、network consensus)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confus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opinions in terms of some improper cognitions and practices in the relevant pratice .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consensus;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network consensus

     

    作者简介

    闵大洪: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与数字传媒研究室主任,曾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新闻出版总署报业专家顾问团顾问。

     

    参考文献

    [1]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与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为“一班 人马,两块牌子”。

    [2]北京艾利艾网络口碑咨询有限公司(后改称北京艾利艾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利艾智库,英文缩写 IRI)属中国传媒大学领导,校内称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经过快速发展,2013 年 11 月 22 日成 立中国传媒大学互联网信息研究院。

    [3]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 年版, 第 1537 页。

    [4]维基百科舆论条目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 88%86%E8%AE%BA

    [5]《辞海》第 523 页,中华书局辞海编辑所,1965 年出版。

    [6]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年 7 月出版,第 11 页。

    [7]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 9 月出版,第 32 页

    [8]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年 9 月出版,第 51、53 页

    [9]中共中央宣传部舆情信息局:《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理 论与实务》,学习出版社 2009 年内部出版,第 6 页

    [10]侯东阳,《中国舆情调控的渐进与优化》,暨南大 学出版社, 2011年6月出版,第17至18页。

    [11]杨永军,《社会舆情预警与控制》,人民出版社, 2015 年 7 月出版。

    [12]《王岐山调研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架起沟通桥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3 年 9 月 2 日 http://www. gov.cn/ldhd/2013-09/02/content_2479876.htm

    [13]张志安、张美玲:《网民社会心态与舆论引导范式转型》,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 年 5 月号第 149 页。

    [14]《驳“舆论一律”》,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人民出版社 1977 年 4 月第 1 版,第 157-159 页,1955年5月24日

    [15]工作的经典文献——学习《邓小平论新闻宣传》一文,载《中国记者》1998 年第 3 期

    [16]人民网:《江泽民总书记视察人民日报社》,2008 年 6 月 25 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shizheng/252/2140/2839/7425826.html

    [17]人民日报:《唱响奋进凯歌 弘扬民族精神――记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2008 年 06 月 21 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7408459.html

    [18]新华社:《习近平: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 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2016 年 02 月 19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2/19/c_1118102868.htm

    [19]王晨:《关于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载中国人大网,2010 年 05 月 05 日。特别说明:全文刊出时有所删节, 包括本文所引用的这一段话。http://www.npc.gov.cn/ npc/xinwen/2010-05/05/content_1572147.htm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祝华新

    从环保舆情看互联网“公共领域”的兴衰

    近年来若干环保舆情,提示各地政府对互联网的民意表达认识不一致,涉环境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容易发生“不闹就上,一闹就撤”的恶性循环。说到底,如何走出“舆论一律”的传统思维,看待互联网“公共领域”的价值,合理处置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涉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2016年6月,湖北仙桃市、湖南宁乡县几乎同时发生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街头风波,互联网起到了意见表达和组织动员的作用。而两地政府对于来自民间的抗议,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置措施。近年来,在多起涉环保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基层政府对网民“吐槽”及线下行为的态度,构成了观察公权力和网络舆论关系的一个独特视角。

     

    一、让步或弹压:地方政府进退失据

     

    垃圾焚烧发电,相对于传统的垃圾掩埋手段,可节约土地资源,但垃圾焚烧会产生烟气污染,特别是“二恶英”,经常接触的人更易得癌症。虽然我国大部分垃圾焚烧发电的污染控制都已基本达标,但谁也不愿在自家门口处置垃圾,产生“邻避效应”。[1]

    在湖北仙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3年4月获得省环保厅批复,2014年开工,年底可点火试烧。然而,6月25日,仙桃群众上街抵制,市城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市委副秘书长等人密集发声,解释垃圾焚烧发电的好处;但为时已晚,6月26日上午市政府官网宣布“紧急”暂缓建设,待进一步评估论证、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后再行决定;下午又将“暂缓建设”改为“停止”。

    6月27日,湖南宁乡人“通过编辑和转发文字信息,煽动群内人员”参与县政府前坪的“非法集会”,反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宁乡县公安局通报称,已有2人被刑事拘留,另2人在逃、全力抓捕中。官方谴责这样的做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宁乡形象”。

    无独有偶。广州市政府决定在番禺区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10年10月数百名业主发起签名、上街表达反对。为即将召开的广州亚运会创造和谐氛围,区委书记与业主座谈,表示项目已经停止。广东不愧为“网络问政”的前沿阵地,该项目后重新选址建于南沙区大岗镇,名为第四资源热力电厂,2016年岁末将点火试运行,目前舆论反馈平稳。

    到了2014年,时移世易。杭州市余杭区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部分居民集会抗议,涌上省道和杭徽高速余杭段,导致交通中断和人员受伤。警方采取了强硬清场措施,地方宣传干部甚至在微博发问:发生冲突时“警察为什么不开枪”?舆情处置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公权的强制。余杭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罕见地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聚众堵塞交通、毁坏公私财物、行凶伤人、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首。

    中国国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舆情处置不可一概而论。但对于涉及环境生态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环评”和“舆评”并重。“舆”即评估社会舆论和民意承受力,在立项前和目进展中持续进行舆论引导和民意说服工作。为何地方涉环保项目一再引发社会不稳?当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程序化、制度化的运作,老姓的利益关切缺乏顺畅的表达通道时,就容易和平的意见表达变为暴力表达。当初决策未能分听取民意,一旦街头闹事又仓促下马,“不闹就上、一闹就撤”。各地为了招商,轻率承诺、长官意志的决策,出事后草率停工造成投资损失,地方政府和投资人都是输家,最终会变成投资高危区。

    重大公共项目开放决策参与,实际上是让民众为政府分担责任,从政府的单边治理走向社会多边治理。一旦经程序决议的项目再有争议,政府所要承担的责任小得多。不能把民意的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无论委屈让步还是强势弹压,都是一种政府单边治理模式,把一切责任和一切埋怨都揽于一己身上,地方政府甘苦自知。

    地方政府该如何看待和处置以互联网为主力平台的民意表达?把它看作一种异己的力量,加以防范和排斥;还是公共治理的参与者,需要尊重和吸纳?

     

    二、互联网“公共领域”的价值

     

    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已有22年。自1999年人民网开设“强国论坛”BBS和天涯社区BBS创办,经过孙志刚案、邓玉娇案、汶川地震、甬温线动车事故等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互联网营造了一个“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是公民赖以相互交流从而促成公共政策调整的意见场所。美国总统杰佛逊曾说:资讯是民主的流通货币。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哈特利认为,媒介就是公共空间:“电视、通俗报纸、杂志和摄影,即现代时期的大众媒介,是公共的领域,即公众被创造和生存的场所和手段。”[2]公共领域的创设,是公民精神的体现,公民政治参与的训练场,是公民社会孵化和培育的前提条件,而大众传播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一书中提出,公共领域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公共领域中必须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能够就普通的利益在理性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讨论的私人。(2)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因为单向的非沟通的媒介可能导致信息的缺乏和沟通的欠缺,私人的独立性、理性就难以体现出来,从而影响公共领域的形成。(3)公众能够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公众能够就公共事务自由讨论、充分交流,并在理性批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事务的处理和解决。[3]

    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发现,电视机在制造东欧转型的“雪球效应”或“溢出效应”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科学家尼葛洛庞帝则提出互联网“赋权”的概念[4]。互联网降低了表达的门槛,削弱了传统的话语霸权(行政霸权、学院霸权与媒体霸权),使广大民众有了更加自由的表达空间,促进了意见在全社会的广泛流动。互联网从技术上保障了中共十八大提出的人民群众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下情上达,官民互动,凝聚民智,释放民怨,考察和修正政府决策,推动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的形成。

    这就是前些年在体制内称为“网络问政”的尝试。乐观的学者则展望“数字民主”

    (digital democracy)、“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或“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相信信息技术将有助于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在事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等大是大非问题上,13亿中国人万众一心,团结如一人;但在各种具体的民生问题上,社会不同阶层出现利益分化,需要打捞“沉没的声音”[5],认真倾听各方意见诉求,推动社会协商对话、多元共治。

    在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笔者追踪考察网上的舆情沸腾,在《中国青年报》写下舆情观察《到了用网络倒逼改革的时候了》。其中提出:在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上,网络舆论“愈战愈勇”,搅动社会人心;而一些官方媒体屡屡“失明”、“失语”,容易陷入新的一轮思想僵滞。“自为”的民间舆论场,时现乱象,网上谣言满天飞,哀伤太多,戾气太重;“自律”的官方舆论场,则常常趋于自我边缘化,而政府的公信力持续流失而致贫血。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从热点个案反思体制缺陷,官民携手推动良政和善治。在孙志刚案中,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再立新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唐福珍自焚案中,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武钢工人徐武“被精神病”事件中,推动酝酿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

    但地方政府对网络舆论的态度有很大差异,时常抱有敌意和拒斥心理。在2009年河南杞县钴60事件中,由于地方政府隐瞒了一个月零五天才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老百姓对地方政府失去了信赖。又过了5天,一个谣言在网上和手机短信中疯传,说“钴60即将爆炸,爆炸会致癌”,导致万人空城的逃难。事后地方政府诿过于人,逮捕了几个传谣的当地网民。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否认互联网“公共领域”属性的错误认识,一厢情愿地希望“舆论一律”,完全无视网络民意存在的合法性。正如当年那位村官扬言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政治全能主义”[6]在体制内重新抬头。

    习近平总书记对互联网和新闻舆论工作有过3次重要讲话。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互联网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变量”,搞不好会成为“心头之患”;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016年2月19日,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各种载体、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自觉坚持确舆论导向。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信息作座谈会上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关切、解疑释惑。三次讲话是一个整体,需要会贯通理解。

    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新媒体人士纳入统战对象:“要加强和改善对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的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渠道,加强线上互动、线下沟通。”

    政府对互联网“公共领域”的态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违法严厉必须取缔;但在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互联网杂音的包容,表现了体制的弹性和张力。像环保这样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之道“舌头”的作用大于“拳头”。

    2012年江苏启东成为某纸业污水出海口,市民担心排海管道影响环境和近海渔业养殖,到市委市政府组织群体集会。市委书记孙建华轻车简从,勇敢地走到群众中听取诉求,遭到民众扒光上衣。市领导扒衣受辱后,仍然保持克制,没有下令用震爆弹、烟幕弹压制街头的异动。笔者曾在《中国青年报》撰写舆情观察,认为环保等民生问题的博弈,需要回到和平、法治、对话的轨道上来。“这位市委书记羞涩的微笑,将永远定格在人民的心目中。”

     

    三、什邡钼铜风波:群众路线的样本

     

    2012年6月29日,四川什邡的钼铜项目举行开工典礼。地方政府希望引进宏达集团上百亿投资的钼铜项目,助力这个地震重灾区的重建和振兴。但市民和学生担心污染家乡环境,通过互联网等手段组织串联,到市委市政府门前集会抗议,发生警民冲突。市委书记表示:鉴于部分群对宏达钼铜项目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项停止建设。“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导小组”编辑《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书时,把“什邡事件”列入“反面典型”,标是《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该书分析:目是为了群众,但若不能化解部分群众对项目发环境污染的忧虑,群众就不领这个情;虽然经过了环评等一整套程序,但项目筹划审批阶段缺少了民意听证,不听群众意见想强行上马,就行不通。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什邡组织机关干部、科教文卫界、企业界和公众代表近千人,分13个批次前往河南、山东、云南参观考察钼铜等金属冶炼企业;陆续召开环保恳谈会、党代表征询会、人大代表询问会、政协委员专题协商会,征求各界群众对钼铜项目、环保和什邡发展问题的意见;对公众发放环评报告简化而成的钼铜项目白皮书,拍摄钼铜项目科普影片。时事评论员黎明观察到,什邡人开始权衡轻重,意识到钼铜项目或许可以有;仔细倾听现存的反对之声,已不似真正的反对,而更像是“附加条件”,是在进一步要求政府强化承诺,并希望将“企业红利”化作民生福祉。

    当初参与街头闹事的群众中,读写不出“钼”字的也大有人在,提示迫切需要进行科普启蒙。2014年3月,广东茂名街头出现反PX项目游行的时候,在互联网上,围绕百度百科“对二甲苯”(PX的学名)名词解释,出现了“词条争夺战”,分为剧毒派和低毒派两种解释,6天时间里修改了36次。清华大学化工系学生轮值守在网上,捍卫低毒解释。最后百度站方把词条锁定在低毒化合物上,其毒性大于食盐小于酒精,与咖啡同级。不要小看名词解释,今天网民了解公众事务,第一选择是用搜索引擎看名词解释。如果听任错误的解释谬种流传,会误导公众的认知,甚至诱发街头的不稳。人民日报在头版报道了此事,赞扬大学生的行为是“网络空间的一次科普责任担当”。

    近年来,什邡官方作出意味深长的表态,政府所宣称的“不再建设”,预设前提是“群众不支持,不理解”;如果未来民意发生改变,政府对钼铜项目“不再建设”的决定或生变。什邡官方诚恳地表示:在关系什邡未来发展和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上,最终决定权掌握在43万什邡人民自己手中。民意是可以检测评估的,也是可以说服和改变的,但这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

    如果什邡通过民意的改变恢复钼铜项目,将第一次走出困扰我们多年的环保与经济建设冲突龃龉的恶性循环,更为改良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社会治理闯出一条新路。

     

    四、环保舆情是个利益博弈场

     

    环保不仅涉及抽象的社会正义,也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

    ——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上马重大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对官员来说还是一种显赫的政绩。但如何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博弈中调和鼎鼐,需要找到最佳平衡点。不能只想着扶持支柱产业,而忽略和打压老百姓的环境关切,为企业未能履行社会责任而背书。

    ——项目开发企业。作为闯入家门的“陌生人”,需要展示自身作为“企业居民”的良好形象,赢得认同,而避免在当地人心目中成为一个破坏和谐生存环境的“野蛮人”。需要用实际行动告诉当地人:建设项目能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直接增进当地居民的社会福利,如果带来一定的环境负面效应将如何提供经济补偿。

    ——利益受损企业。例如厦门海沧区建设PX项目,厂址附近楼盘房价普遍下跌。据媒体报道,房地产商曾以某种方式鼓励市民参加反PX游行。房地产的利益关切是正常的,但需要合法的表达渠道,而不是藏在市民身后发力,这会增加街头的不稳。

    ——当地居民。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首先得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什邡在线”门户网站一篇文章清醒地反思:当地干部中有人指群体性事件背后有“利益黑手”,并建议追查。“此说相当糊涂。大规模集体反对,当然是为了利益,无利不闹,而相关群体利益、个体利益,不可以‘黑恶’视之。追查越深,惩罚越重,则当地伤痕越重,越是难以愈合。”同时,做好环境问题的科普,避免对PX、垃圾焚烧发电等重型化工项目的妖魔化解读。

    ——“意见人士”。在环境等敏感议题上,网上民间“意见人士”对舆论的生成、发酵起到推波助澜作用。要警惕“大V”,所谓“大V”是一些越界发言的“网红”,缺少对环保事务的深入了解,信口开河的居多;同时尊重“中V”,所谓“中V”是一些专业人士,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建言,值得政府倾听。包容“连岳现象”,连岳是批评厦门PX项目的专栏作家,在鼓浪屿“有老婆,有无敌海景,还有自由”,可以理性对话;同时警惕“游民现象”,一些人没有稳定职业,哪里出事就跑去围观,事情闹得越大越好,往往成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

    ——外国企业。据专业人士分析,在某些地方的PX风波中,未尝没有外国企业的因素。如果PX在中国成为“过街老鼠”,会延续和加剧对进口的依赖。需警惕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复杂互动。

    ——新闻媒体。在各地环保风波中,往往是互联网“自媒体”设置议程,引爆舆论。新闻媒体不能成为“自媒体”的尾巴,要为网络信息去伪存真,为网络舆论扶正抑偏。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在尊重民意和依法施政之间,媒体要把握好尺度,为社会贡献专业知识和科学理性。尤其是传统媒体经营的“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需借鉴传统媒体的专业分工,设立环保“跑口”记者,提升专业门槛,力戒互联网跟风炒作的毛病。


    五、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分治

     

    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崩解,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各有诉求。Web2.0网站和社交媒体具有社群聚合的功能。在注册过程中,通过用户对各种兴趣偏好的选择,进行服务器自动筛选和推荐,形成兴趣相近的网民群体。网络舆论是分层的,在不少公共议题上,难以再泛泛而论舆论的整反馈,更需要细分社会各阶层对公共议题的诉和感受。在各地环保集会中,微社群(QQ群微信群)起了穿针引线作用。

    例如,2015年10月出台交通运输部专车规征求意见稿。网上一边倒是批评交通部、力挺专车的声音,指责新规违背“互联网+”和共享经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提醒不能因为专车乘客和司机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话语权较大而忽略“的哥”的利益,专车的出现冲击了“的哥”的饭碗;此外还有城镇的老年人,他们不会用打车软件,后者加剧了路边扬招出租车的困难。党报呼吁:“对决策管理部门来说,不是谁声大就听谁的;对社会来说,尤其要尊重甚至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和市场各就其位,相互补充。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

    舆情处置是对权力边界的一次考验,该坚持的,该履责的,分内事在所不辞;需要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责任的,也不宜由政府越俎代庖。

    值得思考的是,政府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真正成为调和鼎鼐的市场守夜人,而不是利益一方,甚至最为强势的一方?

     

    六、重视民意,同时警惕民粹、敬畏法治

     

    互联网对民意的风吹草动高度敏感,可以借助网络舆情监测把握民意的脉搏,及时采取对策,避免矛盾激化。上网减少上访,上网减少上街,已被多地的实践所证明。

    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舆论也可能损伤政府的公信力,让老百姓变成“老不信”。美国学者马克•E•沃伦(Mark E. Warren)说:“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7]而缺乏信任的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当前在环保等热点问题上,需要消除官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消弭官民裂痕,增进社会共识。借助台湾媒体的一句政治术

    ,环境问题是“历史的共业”。社会转型期很问题的解决,问题不仅仅在政府,每个人都有份责任,需要政府和民众求同存异,聚同化异,互包容、共同努力。

    尊重老百姓的环保诉求,但不宜简单地判定举环保大旗的一方就一定“政治正确”。也要警惕民粹的泛滥,借助铺天盖地的网络帖文裹挟民意,“绑架”政府决策,拖延和阻扰必要的经济建设和利益调整。台湾第四核能发电厂项目从1980年企划,1999年动工,至今不能投产。因为“反核”成为颇具声势的社会运动,岛内选战时操弄的“神主牌”之一,拥核者不敢出声,较少看见与电价上涨利益攸关的工商团体表达自己的意见。

    在环保等公共事务中,需要为各利益相关方搭建一个有影响力,并为各方认同的平台或机制,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换。这样做,看似增加了社会沟通成本,但极大地减少了投资风险。当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程序化、制度化的运作,老百姓的利益表达缺乏顺畅通道时,才容易出现暴力表达。重大公共项目开放决策参与,实际上是让民众为政府分担责任。一旦经规范程序决策的项目再有争议,政府所要承担的责任小得多。

    同时,政府坚定地划出法律边界,各利益相关方依法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决策,不容许诉诸法外极端行动。(责任编辑:钟宇欢)


    On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Internet “Public Sphere”, from the View of Public Opin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ZHU Hua-xin

    Abstract: A number of public opin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ggested that the government's awareness of the public opinion of Internet is different in recently years. Environment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re prone to "no trouble on, a trouble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vicious circle. How to get out of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of "all the same of public opinion"? How to look on the value of the "public sphere" of internet and reasonable disposal of government, market. so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m, involv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 Not-in-My-Back-Yard;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Public Sphere; Political all round; History of the Common Industry


    作者简介

    祝华新: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网络舆情》杂志执行主编。高级记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参考文献

    [1]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意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音译为“邻避”,指居民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带来负面影响,采取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2]约翰•哈特利《图象的政治:公众在大众媒介时代的产生》。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

    [4]尼葛洛庞帝的著作《数字化生存》。

    [5]语出 2011 年 5 月 26 日人民日报评论部文章《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

    [6]教授邹谠先生提出,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

    [7]马克 •E• 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版。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陈华

    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写在《网络空间研究》创刊之际

    行业实践需要学术支撑,这种需要,源于“摆脱贫困”的渴望。目前对网络空间诸多问题的实务与研究,表象很繁荣但效果则很难说尽如人意。其中,在科研与实践脱节、方法与对象错位这样的问题上如何“摆脱贫困”,是业界、学界都在思考的问题。

    《网络空间研究》即将创刊,从一个行业实者和研究者的角度,很想写几句话。

    《摆脱贫困》这书,我读过不止一遍,而且发现了书中的一个“秘密”。虽然书的名字叫《摆脱贫困》,可读到全书的“跋”的最后一段,才明白习近平总书记想说的可不只是物质层面的“摆脱贫困”,他说:全书的题目叫做《摆脱贫困》,其意义首先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只有首先“摆脱”了我们头脑中的“贫困”,才能使我们所主管的区域“摆脱贫困”,才能使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摆脱贫困”,走上繁荣富裕之路。

    不忘初心,初心在“乡土”中。2010年,在浦东开发20周年时,被誉为“浦东新区的形象代言人”的全国政协常委赵启正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浦东开发这件事情还没有被媒体写尽。人们对浦东前20年发展的“硬成果”——城市基础设施和经济数据往往比较注目、注意总结,而对浦东开发的“软成果”——开发理念、方法论和社会数据容易忽略[1]

    互联网和浦东,一个是在过去的至少22年时间中,已经深刻影响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舶来品;一个则是国际社会研究中国经济、研究中国改革开放的典型案例和观察窗口,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传奇”,这两者有联系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他们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他们经历了中国社会在过去两个世纪中所经历的“三级两跳”,也见证着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种种探索与思考。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孝通来浦东考察,赵启正向他汇报:上海市的城市化过程用了100多年,需要几代社会学家连续考察,才能完成对此过程的研究;而浦东的城市化过程可能仅需10至20年就能完成,一代社会学家就能有幸观察到全过程。赵启正请求费孝通从社会学视角给予学术力量的支持,“浦东呼唤社会学!”费先生后来在一篇文章中回忆说,“浦东呼唤社会学”这句话感动了他,他以行动来表达这份感动——及时派出博士生,来浦东研究开发中的农民问题,并取得了优秀成果[2]。费孝通先生晚年曾说过“浦东是当前新旧矛盾和东西方文化的一个交汇点,我觉得研究一番很有意义,也是我晚年比较关心的一个题目。我说自己还有一重山要过去,指的就是和浦东有关的文化自觉这个题目。”[3]2001年9月7日,在2001北京互联网发展论坛上,时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做了题为“中国需要互联网”的开幕式主旨发言,他说,在以互联网发展为主要标志的全球信息化趋势对中国来讲,是宝贵的发展机遇,必须抓住这个机遇[4]。2014年4月20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互联网协会荣誉会员胡启恒在“中国全功能接入网国际互联网20周年纪念会暨2014年中国4G发展与应用大会”表示“中国需要互联网,互联网也需要中国。中国互联网是全球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互联网将会进一步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5]

    “浦东呼唤社会学”和“中国需要互联网”的呼唤提供了网络空间治理机制“脱贫”的实践和思考。费孝通先生对此的答案是,回到实践中去,回到乡土去,“从实求知”。他说:“一切从实际出发,‘实’就是实际生活,就是人们发展生产、提高生活的实践。从‘实’当中求到了‘知’之后,应当再回到人民当中去。从哪里得到的营养,应当让营养再回去发挥作用,中国人讲‘知恩图报’,我图的‘报’就是志在富民。”[6]同样的问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需要智慧,智慧在“乡贤”内。为什么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永久会址会设在浙江乌镇?今天的中国依然是一个农民大国,农业大国,农民依然是我们这个国家占主要人口人数的群体,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如果不能够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也就无法解决真正的现实难题。譬如,想想网络空间秩序的建立和网络社会治理应该怎样服务于中国的农村。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说:“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

    对互联网做出“社会”意义上的判断并提出与社会治理相对应的中国网络社会的形成,犹如费孝通先生对中华民族形成过程的论断,“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从先秦子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到隋唐佛学、儒释道合流、宋明理学,经历了数个学术思想繁荣时期。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产生了各家学说,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大家,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中国古代大量鸿篇巨制中包含着丰富的哲学社会科学内容、治国理政智慧,为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中华文明提供了重要内容,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曾向把“讲述当代中国的复杂故事”当作自己的主工作。罗伯特•库恩建议,“研究中国既要横地跨越多个地区进行考察,也要纵向地研究它发展史。”[7]不能“盲人摸象”。中国走向网社会的故事,恰是中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与包括技术在内的各种外力,以及由这种外力生出的新环境、新时代进行适应,而又要保持化例外的过程。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了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也不是‘全盘西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8]中国网络社会的形成过程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也具有文化自觉的历史属性;而正在探索中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则更是中国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的崭新贡献。“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十六字箴言,难道不能成为网络空间各国共生相处的行为准则吗?

    凝聚共识,共识在“田野”中。党的十六大以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互联网管理,并且以互联网思维来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各界的共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互联网管理提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社会管理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对互联网管理提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三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时间跨度从2002年到2012年,关于互联网的核心要求从“互联网站”和“传播”到“网络文化”和“网络环境”,进而到“网络内容”和“网络社会”。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从管理到了治理;对文化的要求则从“深刻认识”到“更加自觉、更加主动”,进而到了要“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这共识的形成,正是对互联网治理实践这个田野充分考察的结果。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中国网络社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这就是我们的理论需要去解决的那个实践,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016年,全国网信工作会提出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这是对业界的要求,也是对学界的期待。

    不忘初心,初心在“乡土”中;需要智慧,智慧在“乡贤”内;凝聚共识,共识在“田野”中。

    “摆脱贫困”,方能远行。(责任编辑:钟宇欢)

     

    Getting Rid of “the Poverty”of consciousness and thought

    ——Writing on the occasion of Cyber Affairs Publication 

    CHEN Hua

    Abstract: Industry practive requires academic support, which is root in the desire of "getting rid of poverty". At present, the practice and research of network space is very prosperous, but the effect is hard to say. Among them, the industry, the academic circles are thinking about the problem (that) how to get rid of poverty on the issue of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out of touch and the dislocation of methods and object.

    Key words: get rid of poverty; internet; network governance

    作者简介

    陈华: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博士,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参考文献

    [1]上海政协:浦东开发是社会开发——访全国政协委 员 赵 启 正, 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5368/ node5382/node5401/u1a70011.html

    [2]上海政协:浦东开发是社会开发——访全国政协委 员 赵 启 正,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5368/ node5382/node5401/u1a70011.html.

    [3]记录、整理:张冠生:《 费老说故事 (1981— 2000)》(内部资料),2015。

    [4]人民网:中国需要互联网 http://www.people.com.cn/ GB/it/49/149/20010907/554675.html

    [5]飞象网:《胡启恒:中国需要互联网 互联网也需要中国 》,2014 年 4 月 20 日, 见http://www.cctime.com/ html/2014-4-20/2014420913363738.htm

    [6]马戎,刘世定,邱泽奇,盘乃古编:《费孝通与中国社会学人类学》, 社会科学出版社 , 2009 年 1 月第一版 , 第499页。

    [7]环球人物十周年特辑《用人物记录时代 十年十人》:《库恩,讲述中国政坛 10 年变迁》, 2016 年 2 月 25 日 , 见 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225/c1002- 28150213.html

    [8]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北京大学学报 ( 哲 学社会科学版 )1997 年第三期。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胡泳

    知识史需要全面更新

    知识从道德伦理层面走到“实干”和应用层面,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从个人修为变成了公共利益,以资源的形态出现。知识直接和经济联结,人类社会进入到知识经济化的时代。在这一时代,知识是个人所拥有的最基本的资源,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资源。 知识在变化的同时,知识所驱动的组织也在变化,更重要的是,做一个有知识的人的含义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知识史需要全面更新,它将成为21世纪重要的研究领域。

    一、知识从道德伦理层面走到应用层面

    当知识这一概念最早在人类历史出现的时候,理解世界的能力,是我们和其他动物之间最根本的区别。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成就,也是我们的命运。知识本身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完美有序的整体。因此,在西方,数千年来,都认为知识是极致的美的对象。

    中国古代对知识有着迥异的态度。对中国传统文化持激烈批评态度的芦笛认为,中国人的传统学问与西方“knowledge”的内涵完全不同,两者互相消长。他指出,老庄的学问是教人如何拒绝探索客观世界以“全真保性”,而儒家的学问是教人如何不受外界诱惑,全神贯注于内心世界的思想改造。两家都驱使信徒的注意力转为内向,放弃对客观世界的探索,这结果当然就是冻结了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传统“学问”长,则西式“知识”消,反之亦然。

    西方人眼里的知识从一开始是和超验的上帝在一起。上帝创造的伊甸园里有两棵树,一棵生命之树,一棵是知识之树。吃了知识树上的子,人会变得聪明起来,有了智慧,眼睛也明亮了,懂得分辨善恶,分辨是非。然而,上帝所禁吃的,恰恰就是这棵知识树上的果实。

    这构成了西方人知识之旅的一个深刻隐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尽力去体会上帝在创造这个世界时的想法,尽管我们带有凡人的局限;去认识这个世界,就像是去阅读一本上帝写下的书,他在书中解释了他是如何将万事万物凝聚在一起的。达尔文驾着一艘小船航行了五年,伽利略违抗了教皇的命令,居里夫人研究放射性物质,所有人都将追求知识作为人类最深刻的目标,这才是知识在我们文化之中的意义。”戴维•温伯格在《知识的边界》一书中这样写道[1]。这种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和我们今天所称的知识大不一样,今天我们会倾向于认为知识除了令事情办成的有用性(utility)之外,再无其他。

    从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源头古希腊来看,苏格拉底(Socrates)认为“德即知”,肯定一切罪恶起于无知,不可能有人自愿地、有知地犯错。这样苏格拉底间接地肯定人生而具有善欲,善的价值是德性美行的基础。知善始能行善,善知必先于善行。不过根据柏拉图的《普罗塔格拉斯篇》(Protagoras)[2],苏格拉底便认为德是一种“可以教导”的知识,在他而言,“德即知”的知毋宁是“自知”(know oneself)的知,亦即对个人灵魂的真知、对善恶的辨别,而止于种种可传授的专门知识。

    “德即知”这一苏格拉底的教诲经过柏拉图深深烙印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心中,但他更进一步认为,能知还要能行,知道什么是道德还不如知道怎样实践道德。对于苏格拉底,只要人一旦明瞭何为正义时,此人同时便成了正义之人;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实行正义”要比“知道正义”来得重要得多,而后者未必能保证前者。里士多德主张人类的智慧最重要的成就即是哲智慧与实践智慧,个人至少要拥有这两种智慧,有得到幸福的可能。这个“哲学”与“实践”智的二分,也使得亚氏对“知”、“德”关系看法异于苏格拉底。

    历史显示,知识从道德伦理层面走到“实干”和应用层面,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要到很晚,知识才从个人修为成为了公共利益,以资源的形态出现。

    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的100年间,知识被用于工具、生产过程和产品,从而产生了工业革命。马克思主义以及阶级斗争理论便在这个阶段产生。从那个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知识被用在工作中,典型的如泰勒(Frederick Winslow Taylor)的科学管理和福特的流水线模式,德鲁克称这一阶段为生产力革命。工人掌握劳动的知识,可以获取较高的薪水,在75年间无产阶级向中产阶级跃进,阶级斗争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被生产力革命取代。

    这一革命的最大贡献,是彻底摆脱了农业经济的财富创造模式,财富的累积由算术级增长转为几何级增长。从此,“资本主义和技术征服全球,创造了世界文明”(德鲁克语)。在这一阶段,分工制度与近代教育奠基,各种技术学校纷立,知识开始经由系统的教育而不是个人经验的传递得到推广。技术成为工业革命的要素,并迅速转化为经济与财富的强大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工业革命就是依靠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改变社会和文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被用于知识本身,这就是管理革命。用德鲁克的术语,生产力革命是将知识应用于工作,而管理革命是将知识应用于知识和系统创新。人们因此彻底改变了对知识的看法:“我们现在认为的知识是知识显示于行动之中。我们现在所说的知识是在行动中有效的信息,着重于效果的信息。”

    后现代社会理论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

     

    二、知识获得创造新社会的权力

     

    “当许多社会进入我们通称的后工业时代,许多文化进入我们所谓的后现代时,知识的地位便发生了改变。”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让-弗朗索瓦•利奥塔(Jean-François Lyotard)在1979年写道。在后现代状态中,知识以“信息”形式出现,并且正在无止境地扩充着、膨胀着。“后现代知识不再以知识本身为最高目的。知识失去了‘传统的价值’,而成为商品化的重要领域。”[3]

    这样的知识在谁手中呢?早在1967年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就指出,一个强有力的科技专家阶层正在崛起[4];1969年,彼得F.德鲁克(Peter F. Drucker)在《断裂的时代》里为如何把控由信息技术和知识工作所造成的断裂提供了指南[5];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则在1973年论证说,知识是后工业社会的核心特征[6]。从那以后,专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便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专门知识对于竞争力的重要性不断地在经济学家和商业战略家那里得到强调,他们认为,财富的创造不再依赖于官僚对资源的控制,而是更加依靠专门知识和能力的运用,以及对组织能力的管理。

    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德鲁克集大成地论述了知识型企业的形成。这本书在德鲁克的学术生涯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不仅仅因为他在这本书中提出了“知识社会”的概念,更在于他以社会生态学家的视角对战后资本主义[7]的内在驱动力作出了精准的描述。直到德鲁克去世的时候,他期待的知识社会并未完全来临,但是他关于“知识”与“管理”的关系的梳理,引领了半个世纪以来的管理思潮。

    德鲁克有关“知识被用于知识”的命题,意味着进入员工头脑和企业文化的知识开始具有支配地位。

    工业革命及其后的泰勒主义改变了组织和管理的本质,而现在,必须对这个范式进行革新了。生产力建立在新知识的应用和发展上,因而离不开专门的知识工作者的贡献。德鲁克认为,知识工人与此前一代又一代的工人完全不同,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更主要的是因为,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组织中,他们拥有组织的生产工具即知识。为此,等级制或矩阵式的组织需要改变,甚至出现了建构在专家的专门化知识基础上的组织,比如医院和交响乐团。

    当组织拥有了一批掌握专门学科体系的人之后,组织的任务就是如何让知识变得更有效。所谓让知识变得更有效,其实就是熊彼特说的要达到破坏式创新的目的。德鲁克认为创新是稳定的敌人,而创新就要依赖于组织中的专家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生产新的知识。

    德鲁克提出:“从知识向种种学科的转变给予知识以创造一个新社会的权力。但是必须在专门化的知识和成为专家的知识人的基础上建构这种社会。这样也提出了一些基本问题:价值观、梦想、信仰问题,这是所有能使社会凝聚在一起并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东西。”

    德鲁克为管理注入了两个新观念:知识社会就是专家社会,组织的知识化就是专家化。基于个人知识的意愿属性(此点值得另文论述),价值观、愿景也会成为组织管理的新要素。

     

    三、下一个社会:知识社会

     

    1958年,加尔布雷思出版《富裕的社会》一书,指出我们所需要的,并不是一个批量生产富人的社会,或者一个富者愈富的社会,而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享受经济上的安全的社会[8]。2001年,德鲁克为《经济学人》杂志描绘了“下一个社会”[9],这个社会身为知识社会,但其深刻内涵也并不在于知识是这个社会的首要资源,知识工作者构成劳动人口的核心力量,而在于知识工作者拥有比经济安全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社会地位。

    善于从历史中引证的德鲁克举了这样一个例子:1850年代,英国失去了工业经济的领先地位,先是被美国,然后是被德国所超过。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既非经济的,也非技术的,而主要是社会的。从经济上、特别是金融上来看,英国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都属世界强国;在整个19世纪,她的科技成就也很夺目。合成染料,现代化学工业的第一批结晶,是在英国发明的,汽轮机也是如此。但英国却从不承认技术发明人员的社会地位。说也奇怪,很少有国家像英那样给予“科学家”极高的荣誉,她19世纪物理学方面人才辈出,马克斯韦尔(James Clerk Maxwell)、法拉第(Michael Faraday)、卢福(Ernest Rutherford),星光熠熠。相形之下技术发明人员始终剥离不了“技工”的身份,们成不了“绅士”。

    德鲁克说,20世纪中叶以来的所谓“信息革命”实际上是“知识革命”。计算机只是一个触发器,软件才是关键,它将传统的工作根据世代的经验予以重组,其中凝聚了知识的应用和系统的逻辑分析。换言之,起作用的是认知科学。由此不难得出一个判断:在经济和技术上保持领先的要诀是知识专才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对他们的价值的承认。如果他们在组织中仍然被当作“雇员”看待,就会重蹈19世纪的英国人把发明家看作“技工”的覆辙,其后果如何,历史也已给出了答案。

    让我们再次回到本文开头所讨论的知识的性质问题上。在传统的社会里,知识是清高而个人的。希腊先哲苏格拉底曾说:知识的唯一功用就是“自知之明”(self-knowledge),意即自我在智力、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成长。常和苏格拉底辩论的普罗塔格拉斯则认为:知识要达到的是知道如何说、如何说得好的能力,这种能力会让人看起来有“形象”。中国文化对知识的概念亦很接近。“述而不作”作为孔子基本的知识价值观,即是说,知识的应用只停留在思想的层次。而对道教徒和禅师而言,知识是走向启蒙和智慧的途径。不论东西方对知识的含义的看法有多大的不同,它们对知识不表示什么持完全一致的意见:知识不表示做的能力,功用从来不是知识,而是技能。

    回顾德鲁克笔下整个知识含义演化的进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传统的知识只能提升个人的教养,现在的知识却能通过有效率的企业系统扩张成为对全人类有益的经济商品;知识终于直接和经济联结,人类社会进入到知识经济化的时代。在这一时代,知识是个人所拥有的最基本的资源,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资源。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这些经济学家从不离口的传统的生产要素没有消失,但它们却转为次要的了。只要有知识,就能得到它们,而且能轻易地得到。

    在德鲁克的回忆录《旁观者的历险》[10]中,说自己是“第一个使用‘工业社会’这个名词人”,而在《下一个社会》里,他又告诉我们,“知识工作”和“知识工作者”的说法是他在1960左右发明的。对德鲁克来说,虽然他被称为世级的管理学大师,但他曾很坦白地表示,在他出版的三十多本书中,有一半并不谈“管理”问题,而是关怀、分析“社会”问题,亦即大社会的解构、转型和整合。德鲁克在管理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的摇摆,给他的读者造成了一种困难的局面:很多人对德鲁克的管理理论耳熟能详,对他的大社会理论却一知半解。他们尽管也熟练地使用着德鲁克所创造的这些新词,实际上并不清楚它们会怎样影响人的价值与行为,怎样改变经济和政治。

    认识到这一点,德鲁克不遗余力地在知识问题上发言,其心思主要花在三个方面:

    首先,呼吁给出一种知识如何作为经济资源起作用的理论。他说:“我们需要一种能使知识成为财富创造过程中心的经济理论。只有这种理论能解释目前的经济。只有它能解释经济增长。只有它能解释创新……只有它能解释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后来者几乎可以在一夜之间横扫市场并驱逐所有竞争者的原因。”

    这种理论被德鲁克称为“后经济理论”,因为此前流行的是一种拥有强大分析能力但却没有价值基础的经济学。它终止了经济学与人类行为的联系,而将其视为控制商品行为的学科。然而,自从我们明白,财富的来源的确是某种非常人性化的东西——知识之后,我们第一次拥有一种方法,可以使经济学成为一门人文学科,并使之与人类价值联系起来;其后果是,经济学将不得不随时准备适应剧烈的转向。

    其次,关注如何改进劳动人口中占统治地位的新兴群体的生产力。德鲁克认为,发达国家管理者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持续而系统地提高目前极为低下的知识工作者和服务人员的生产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发达国家的经济将面临停滞。值得注意的是,德鲁克在此处强调,生产力不仅是竞争优势的真正源泉,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要素。这使得他更多地着眼于提高服务工作的生产力。

    这是因为,在发达国家中,职业和升迁的机会已经越来越集中于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手中,他们是有资格从事知识工作的人。但是,这些人在总量上永远只占少数。缺乏知识、只能从事非技术性服务工作的人口在数量上总是占有优势,他们的地位类似于100多年前的“普罗阶级”,挤在人口爆炸的工业城市里。除非服务业工作的生产力快速提高,否则这一为数巨大的群体——其数量可能同制造业鼎盛时期的工人人数相仿——会看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快速下降。提高服务工作的生产力,是知识社会中管理人员最重要的社会担当。

    再次,尝试解释知识工作者和他们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像资本家知道如何把资本用于生产一样,知识工作者知道如何把知识用于生产。他们既拥有“生产资料”,又拥有“生产工具”,前者是因为他们的养老金正在发达国家中成为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后者是因为知识工作者拥有知识并能随身带走。知识工作和知识工作者的兴起,驱使管理者认识到,使知识富有成效是一种管理的责任。

    组织对知识的需求不断变化,造成越来越多的关键岗位由那些无法用传统方法管理的知识工作者占据。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可能甚至都不是公司里的雇员,而是外包合同工、专家、顾问、临时工、合伙人等等。人们越来越多地根据所掌握的知识,而不是所属的公司,来标识自己的身份。尽管如此,大部分的组织仍然在“骑墙”,秉持“资本至上”的传统心态,试图通过“贿赂”的方法留住知识工作者。无疑,知识工作者希望劳有所得,但满足他们的价值追求、给予他们社会承认、创造条件使他们得以最好地运用他们的知识,才是当今组织用人的正道。

    上个世纪90年代,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写道:知识史在下一个世纪应该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他又说,希望100年后能够写出一本《知识论》。如今,哲人已萎,但我们无法忘记他在知识领域的筚路蓝缕之功,是他为我们讲述了知识的变化,知识所驱动的组织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做一个有知识的人含义的变化。我们需要承其遗愿,拿出符合这个时代要求的《知识论》。(责任编辑:李晓晖)

     

    The History of Knowledge Need Update Throughly

    HU Yong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knowledge is changing, resulting in a new type of organization – knowledge-driven organization. The thinking and behavior of those who work in such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changed dramatically.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a comprehensive updating of the history of knowledge, as it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area of research in the 21st century.

    Key words: Knowledge; knowledge-driven organization; knowledge worker

     

    作者简介

    胡泳:湖南嘉禾人。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中国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网络传播学会常务理事。

     

    参考文献

    [1] Weinberger, David (2011). Too Big to Know: Rethinking Knowledge Now That the Facts Aren't the Facts, Experts Are Everywhere, and the Smartest Person in the Room Is the Room. Basic Books.

    [2]《柏拉图对话六种》,张师竹、张东荪译,华东师范 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3]利奧塔:《后現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岛子译, 湖南艺术出版社 1996 年,第 36 页。

    [4] Galbraith, J. (1967). The New Industrial Stat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5] Drucker, Peter F. (1969). The Age of Discontinuity: Guidelines to Our Changing Society. Harper and Row.

    [6] Bell, Daniel (1973). 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 Basic Books.


    [7] Drucker, Peter F. (1993). Post-Capitalist Society. HarperCollins.


    [8] Galbraith, John Kenneth (1958). The Affluent Society. Houghton Mifflin.


    [9] Drucker, Peter F. (2001). "The next society". http://www.economist.com/node/770819.


    [10] Drucker, Peter F. (1994). Adventures of a Bystander. Transaction Publishers.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吴沈括

    反恐形势下的全球网络治理发展态势研究

    现阶段恐怖主义在文明世界严防死守的高压策略下依然屡屡得手,恐袭机率日趋频密;另一方面,应当看到世界各国已更为重视互联网与恐怖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积极尝试在网络治理规范建设过程中更多地容纳反恐斗争的诸多因素、更好地助益反恐目的的最大化实现。在此时代背景下,更多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需要在网络治理领域引入新的规范格局,在网络安全的高度修正和完善网络治理路径。而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以网络安全为重心的顶层设计旨在对两者各自的一般权重做出侧重性安排,以实时共享为特征的制度设计更追求安全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司法判例的基本立场在于精致地限制私人权益以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的需要,而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的管控则是各方安全诉求日趋迫切的直接结果。

    导言:“互联网+”反恐怖主义

    2015-2016年冬春之交,我们惊异地发现恐怖主义的阴霾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地迅速蔓延,文明世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威胁,例如:

    2015年11月13日,法国首都巴黎,公共场所各处共计发生7处枪击、6次恐怖爆炸,逾150人遇难,超200人受伤;

    2016年3月13日,土耳其首都安卡拉,市中心发生汽车炸弹爆炸袭击,造成至少34人死亡,125人受伤;

    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机场、地铁连环爆炸,至少17人丧生,35人重伤;2016年3月25日,伊拉克巴比伦省,一处足球场发生自杀式爆炸袭击,至少26人死亡、90人受伤;

    2016年3月27日,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拉合尔,一座公园遭遇自杀式炸弹袭击,至70人死亡、大约340人受伤。

    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尤其是随着以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应用的大范围普及,恐怖主义的表现样态与侵害方式有了进一步的异化。深入观察近期在各国发生的一系列恐怖活动事件,不难发现恐怖主义势力正积极寻求与互联网的结合,企图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扭转与文明世界在常规实力层面的不对称态势,最大程度地扩大其袭击活动的物质破坏性与精神恫吓力。

    关于这一时期的总体特征,一方面,恐怖主义在文明世界严防死守的高压策略下依然屡屡得手,恐袭机率日趋频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世界各国已更为重视互联网与恐怖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积极尝试在网络治理规范建设过程中更多地容纳反恐斗争的诸多因素、更好地助益反恐目的的最大化实现,这一逻辑范式的转变首先便反映在顶层设计的规范演进上。[1]

     

    一、治理的新格局:探索网络安全新的顶层设计

     

    在全球恐怖主义肆虐的大背景下,更多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需要在网络治理领域引入新的规范格局,在网络安全的高度修正和完善顶层设计。正是在此意义上,现阶段最重要的立法动向来自于欧盟地区:

    当地时间2015年12月7日晚间,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盟理事会(EU Council)与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就《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Directive,下称NISD)诸项事宜达成政治协议,为后续出台网络安全领域第一部欧盟级的统一规范最终铺平了道路[2]。指令所承载的顶层设计的宗旨在于:(1)进欧盟成员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建设;(2)提各成员国之间合作水平。基于该协议的效力,形式上,NISD的规范文本即可等待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的正式批准,一旦完成相关程序,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即产生效力。后续而言,盟28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其内国法层面于21个月之内落实指令引入的各项制度设计,并且在27个月之内划定指令主要涉及的主体适用范围,也即所谓的“基本服务经营者”(Operators of Essential Services)。

    为此,在规范应用的主体层面,NISD将其适用的重心指向上述各类基本服务经营者,特别要求他们承担“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并且向其主管国家机关报告相关安全事件”的作为义务。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我们认为至少下列8类“在一国经济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行业可能将受到直接的影响:

    (1)能源,包括电力、石油与天然气等;

    (2)运输,包括航空、铁路、水运与陆运等;

    (3)银行,包括信贷机构等;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交易所与交易对手等;

    (5)医疗,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等;

    (6)水务,包括饮用水供应与分销商等;

    (7)数字化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交换基站、域名系统服务提供商与顶级域名登记等;

    (8)数字化服务提供商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NISD对于上述数字化服务提供商(Digital Service Providers, DSPs)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具体包括:(1)在线市场(Online Marketplaces)提供商;(2)云计算服务(Cloud Computing Services)提供商;(3)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s)提供商等。

    由此可言,网络安全已成为网络治理的核心命题之一,甚至成为网络治理顶层设计新的重要逻辑切入点。那么,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便是:如何在制度安排层面更好地实现网络安全?

     

    二、制度的新思维:通过信息分享追求网络安全

     

    客观而言,面对形式不断变异的恐怖主义袭击,旧有反恐模式日益显现其难以超越的局限性,除了背后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最直接的原因莫过于革新传统理念和建设配套机制的相对滞后。

    近期在革新机制安排方面,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的美国《2015年网络安全法案》(CybersecurityActof2015)可以说是探索引入制度新思维的最新尝试。

    该法案文本内容的前身是2015年10月27日通过的美国参议院《2015年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f 2015,CISA)[3],最终由“信息共享法案”更名为“网络安全法案”,事实上反映了反恐新形势下美国方面对网络安全问题基本方面的认识程度在短期内已经有了迅速的演进。

    就其具体制度设计来看,该法案相对CISA特别增设了有关“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National Cybersecurity and Communication Integration Center)的专章,对其他部分也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目前由43节条文组成,归为4章,分别是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第1章)、国家网络安全升级(第2章)、联邦网络安全队伍评估(第3章)和其他网络问题(第4章)。[4]

    该法案诸项条款在字里行间透射出美方的多重意图,也即(1)消除法律障碍以及不必要的诉讼风险;(2)建构有助于鼓励各公私单位自愿分享网络安全信息的途径;进而(3)在美国本土实现更深层次的网络安全威胁联动响应机制。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支撑该法案整体制度架构的是三大支柱:

    其一,着力设计法律授权机制促使私营公司(1)为网络安全目的监测公司自有网络以及公司客户网络(这需以获得授权和书面同意为前提);(2)采取防御措施阻止网络攻击;(3)积极付诸网络威胁信息的纵向(与政府部门)、横向(与其他私营主体)分享。

    其二,强调切实减轻公司为网络安全目的监测自有网络、分享网络威胁情报以及开发运用防御措施时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潜在的(诉讼)成本。一是降低立法层面的不确定性,二是通过责任豁免条款保护合规的主体,使其免于陷入高耗费、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其三,关注网络安全保卫过程中不同主体诸多诉求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它在设计信息资源共享模型的同时试图引入多重隐私保护机制以防止信息滥用、政府不当获取信息以及在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限目的之外使用敏感信息的情形。与此呼应,原则上前述责任豁免条款不得扩张适用于防御措施的场合,更不得在未经授权监测以及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不当分享敏感数据的情形下加以援引。

    其条文设计反映了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和新型恐袭威胁层出不穷的双重态势下,美国立法者试图在网络治理领域超越通过强力高压或后发反应实现的静态单点防护逻辑,及时建设以各利益相关方深度参与、实时分享为特征的预防型网络治理思维,打造一种动态的多维联动机制:在立法层面允许并促进有关网络安全威胁与防御措施的信息化共享,通过特别立法助力公私主体在该事项下更好地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新挑战。

    显而易见,在通过共享实现网络安全与网络治理的新思维下,需要思考的问题自然包括公私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现阶段首当其冲的便是私主体的作为义务程度问题。

     

    三、权益的新冲突:公私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现阶段的观察,在有效抗制恐怖主义和理性治理网络空间的双重语境下,除了规范层面周全的顶层设计与即时变革的制度新思维,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正日益取得更大的权重,其产生的判例正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特有的导向性制度价值,进而能够更为灵活地应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近期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与苹果公司一案就极为生动地展示了这一动态逻辑——

    2015年12月,加州圣伯纳迪诺(San Bernardino)地区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发生恐怖袭击,造成人死亡,警方当场击毙恐怖分子并在其汽车发现一部iPhone5c手机(代码:A1532,N:MGFG2LL/A,S/N:FFMNQ3MTG2DJIMET:358820052301412)。

    由于iPhone产品拥有特殊的加密技术,FBI方面宣称无力破解,并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了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要求苹果配合解锁的法院令。随后,苹果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协助FBI进行解锁操作,该事件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论。

    简单的案情却折射了深刻的问题:在更为严峻的反恐形势下,国家机关等公权主体的职能有了明显的扩张,包括信息网络部门从业者在内的各方私权主体应当给予多大程度的配合呢?

    事实上,上述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在2016年2月16日向苹果签发的法院令(以下简称“法院令”)对此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回应,可以说反映了美国司法机关对于公私主体权利义务问题的最新立场[5]

    一方面,该法院令明确肯定苹果作为私主体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作为义务);另一方面,该法院令在操作层面较为系统地确立了以下7项针对性原则,为类似情境中权利义务冲突的协调平衡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指引——

    1.作为义务的合理性。该法院令开宗明义:“......苹果公司应当协助针对手机的调查.....包括为执法机关获取所涉设备(也即涉案iPhone手机——笔者注)相关数据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

    2.作为义务的功能性。根据该法院令,苹果的协助以满足3项特定功能为指向:(1)绕过或禁用自动清除功能,无论其是否已经激活;(2)使FBI能够向所涉设备提交口令以通过物理端口、蓝牙、Wi-Fi或该设备上其他可用协议进行电子测试;(3)在FBI向所涉设备提交口令时,确保该设备上运行的软件不会故意在口令请求之间产生超出苹果硬件限制的任何额外迟延。

    3.作为义务的技术性。该法院令对苹果可能的技术协助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1)向FBI提供签封的iPhone软件文档、恢复包或者其他软件像文件(SIF)以载入所涉设备;(2)SIF将载并运行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上,并且不改动现有手机的iOS系统以及设备闪存上的用户据分区或系统分区;(3)SIF文件将由苹果通唯一的识别器予以编码,确保其只能在所涉设上载入和运行;(4)SIF文件将以设备固件升级(DFU)模式、恢复模式或者FBI拥有的其他式载入和运行;(5)SIF文件在所涉设备上激活后将满足上述2规定的3项功能;(6)SIF文

    件的载入可以在政府或者苹果公司的场所内进行,后一情形下,苹果应当为政府提供所涉设备的远程接入,使其能通过电脑实现口令恢复分析。

    4.作为义务的可替性。对此,该法院主张,如果苹果认为能够实现前述2规定的3项功能以及3规定的各种形式,并且政府同意,苹果也可以通过不同于政府建议的其他替换手段履行其法院令。

    5.作为义务的对价性。该法院令明确指出:“苹果公司应当知会政府提供该服务的合理费用。”

    6.作为义务的责任性。该法院要求,苹果公司应当做出合理的努力保持所涉设备数据的完整性,但不得被要求复制保存由所涉协助工作获得的用户数据。由执法机关承担一旦证据保存的责任。

    7.作为义务的救济性。最后,该法院令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指出如果认为履行本法院令将构成不合理的负担,苹果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法院令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法院提出宽宥申请。

    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FBI在3月28日声称已通过第三方成功破解涉案的iPhone手机,并撤销要求苹果协助解锁的司法诉请,从而使这一各方瞩目的事件戛然归于平息。

    然而,如果说FBI最终公然借助第三方私主体(以色列Cellebrite软件公司)破解另一方私主体所有“密钥”的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已构成官方黑客行为,那么这本身就应当接受围绕其合法性的一系列追问,特别是:公主体的权利边界何在?

     

    四、浮现的新焦点:互联网内容管控的规范试水

     

    毋庸置疑,公私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时期对安全(反恐需要)和自由(权利保障)等诸多价值的实时权衡。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警情四起的特殊背景下,一个明显的动向是公权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扩张;与此相呼应,在全球网络治理领域,则突出地表现为各国正试图不同程度地提升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控强度:现阶段最引人瞩目的规范试水莫过于欧盟委员会有关反恐怖主义指令的动议——

    2015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通过有关欧盟打击恐怖主义指令的动议(文本:COM/2015/625/FINAL),推进了欧盟各成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领域采取一致措施的进程[6]

    该动议的宗旨在于确定和以下4个关键问题有关的最低原则(minimum rules),也即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的犯罪、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和援助问题,具体而言:

    1.该动议保留了欧盟第2002/475/JHA号框架决定中“恐怖主义犯罪”相关定义[7],但动议所载条文更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针对某些行为的特定、共同的限定,从而提出恐怖主义犯罪在所有成员国的普遍定义;

    2.并且,该动议保留了欧盟第2002/475/JHA号框架决定中第2条“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的犯罪”的定义(该定义在2008年的修正方案中也未被修改),但动议申明恐怖主义组织的界定交由各国自行完成;

    3.此外,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犯罪的范围界定围绕以下要素详细展开,也即:(1)可能导致恐怖主义犯罪实施;以及(2)为恐怖分子、恐怖主义组织维持或发展恐怖主义活动的预备及帮助行为;

    在此意义上,该动议引入一系列新型犯罪,包括:(1)公然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第5条);(2)招募恐怖分子(第6条);(3)为恐怖分子提供培训(第7条);(4)接受恐怖主义培训(第8条);(5)以恐怖主义为目的跨境旅行(第9条);(6)组织、帮助以恐怖主义为目的跨境旅行(第10条);(7)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第11条);(8)以恐怖主义犯罪为目的实施的严重盗窃、敲诈、诈骗犯罪(第12-14条)。

    该指令动议还就上述犯罪的帮助、教唆、未遂行为设定了总括性条款,要求成员国将有关行为犯罪化。

    同时,该动议第17条-2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处罚、刑罚从轻或减轻情形、法人责任、法人最低处罚种类、管辖与追诉等诸多方面。

    4.最后,在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及援助问题上,动议并未提出对欧盟已有的被害人权利指令做出修改,而是侧重考虑以最佳的方式保障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特别诉求,包括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以及在其居住地区获得长期的情感与心理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此次欧盟委员会指令动议的加速酝酿出台显然是欧盟各机构在恐袭威胁高压下的应急反制措施。应当指出的是,从其规范内容来看,表明欧盟已在更高的水平上正视反恐怖主义与网络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

    恐怖主义势力正前所未有地渴望借助网络手段实现对文明世界的不对称攻击,通过网络实施恐袭煽动、招募成员、提供或接受扩散信息培训以及资金支持等行为屡见不鲜;在此态势下,不难理解为何欧盟地区的网络治理正更多地纳入考量反恐等安全诉求的因素,试图协调各成员国将上述第3项中(1)、(2)、(3)、(4)和(7)等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就立法技巧而言,这实质上包含了通过刑事手段强化在线信息内容之管控的策略要求。

    当然,关于该指令框架下网络内容管控的后续走向,尤其是前述各项规定与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标准是否具有合理的兼容性,还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观察和证实。

     

    结语:安全自由价值博弈为中轴的网络治理逻辑

     

    2015-2016年冬春之交是一个恐怖主义迅抬头的时期,这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深刻地影了本阶段全球网络治理的走向:从新型顶层计的出台到动态制度安排的引入,从公私主体权义范围的司法判定到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的规范管控,无不反映了当下网络空间的治理焦点[8]

    细加审视,不难理解的是,现阶段世界各国网络治理的逻辑中轴是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对比与平衡。而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以网络安全为重心的顶层设计旨在对两者各自的一般权重做出侧重性安排,以实时共享为特征的制度设计更追求安全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司法判例的基本立场在于精致地限制私人权益以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的需要,而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的管控则是各方安全诉求日趋迫切的直接结果。

    全球网络治理,正在安全与自由艰难取舍的崎岖道路上蹒跚前行。(责任编辑:李晓晖)

     

    The Research about Anti-terrorism Situation of Global Network 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end

    WU Shen-kuo

    Abstrac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ight against the terrorism worldwide,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looking into the bilate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et and the terrorism, as well a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also the factors of anti-terrorism.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highly separated Internet governance norms, it is almost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general framework the starting point of which should be the cybersecurity. Actually speaking, the much more rational approach for the cybersecurity could be the real time information sharing among the private and public sectors which asks for a feasible and 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the releva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various subjects. Furthermore, the recent judicial practice of common law shows that the private rights meet more limitations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public security need for which the evident trend is to strengthen the direct or/and indirect control on the online Internet contents.

    Key words: Cybersecurity; Internet Governance; Terrorism; Information Sharing

     

    作者简介

    吴沈括: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有关恐怖主义发展态势与全球法治理念演进的互动关系,亦可参见(意)弗朗西斯科.维加诺著,吴沈括译:《意大利反恐斗争与预备行为犯罪化》,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第87页以下。

    [2]关于该指令的基本内容与附属相关官方材料,亦可参阅欧盟官方网页: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6-2422_en.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6日)。

    [3]对于美国参议院《2015年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的系统评述,参阅吴沈括、陈琴:《美国参议院2015年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分析》,载《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1期,第129页以下。

    [4]关于该法案的官方文本以及相关议会资料,可参阅美国国会官方网页: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hr2029/BILLS-114hr2029enr.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6日)。

    [5]有关该法院令的原始文本,可参阅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网页:www.ndaa.org/pdf/SB-Shooter-Order-Compelling-Apple-Asst-iPhon(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20日)。

    [6]有关该动议的完整文本,可参阅欧盟官方网页:http://statewatch.org/news/2015/dec/eu-com-proposal-directive-combating-terrorism-12-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20日)。

    [7]关于该框架决定的完整文本以及相关资料,可参阅欧盟官方网页: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2F0475(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11日)。

    [8]事实上,这一态势不仅反映在宏观的网络治理层面,而且在相对微观的领域例如数据保护方面同样有着显见的表现。以欧盟2016年最新通过的《数据保护一般条例》作为示例,可参见吴沈括:《欧盟新一代数据保护规则意味着什么》,载《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6期。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郭全中

    我国互联网媒体的演化研究

    技术是互联网媒体产生的根源,也是促进互联网媒体演进和升级的促进力,按照技术标准,我国互联网媒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Web1.0时代,海量是其特点,信息推荐方式为媒体推荐;二是Web2.0时代,及时、互动是其特点,信息推荐方式为社交关系推荐;三是Web3.0时代,智能、数据是其特点,信息推荐方式为个性化推荐。

    分析我国的互联网媒体,有两条主线,一是术主线,即每一次互联网媒体的演化和迭代背都是互联网新技术;二是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每一次都对传统媒体带来更大的冲击。基于上两个主线,我国互联网媒体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Web1.0时代,以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为典型代表,主要特征是海量的内容突破了传统媒体的版面限制,大大丰富了内容和信息,给传统媒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二是Web2.0时代,以博客自媒体、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等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互动、及时,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影响;三是Web3.0时代,以今日头条等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数据化、智能化,将给传统媒体带来颠覆性影响。

     

    一、Web1.0时代的互联网媒体(1997年——2008年)


    1、门户类网站为主体

    门户类网站除了新浪、网易、搜狐和腾讯等四大商业网站之外,也包括传统媒体兴办的人民网、新华网、凤凰新媒体、东方网等各级所谓的新闻门户网站。

    在商业网站方面,1996年,新浪网的前身四通利方公司成立,1997年网易公司成立,1998年新浪网正式成立,搜狐、腾讯也分别于1998年成立,至此四大门户网站的格局基本成立。到了2000年,搜索类网站百度创立于北京中关村。

    在四大门户网站创立的同时期内,传统媒体也纷纷创立自己的电子版以及网站:人民日报社旗下的人民网创建于1997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的前身——新华社网站也于同年成立,并于2000年改为新华网,凤凰卫视旗下的凤凰新媒体于1998年创立,东方网成立于2000年。

     2、互联网媒体的独特优势、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互联网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彻底颠覆了传统媒体长期以来形成的分众传播优势,且用户量巨大。互联网媒体采取的是“多点对多点、病毒式、全立体”的传播方式,这也和传统媒体的“一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存在本质区别。

    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二次销售”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媒体的商业模式是“免费+收费”,即通过免费的新闻来吸引大量的用户,再通过增值服务或第三方买单来实现自身的商业价值。正是这种商业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媒体的本质是准公共信息平台,在普及知识和开发民智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互联网媒体在盈利模式方面,出现了不同的道路选择,新浪、凤凰新媒体、搜狐等主要依靠广告收入,而腾讯、网易等则主要靠游戏等收入,百度依靠的是网络营销收入。2015年,新浪净营收8.807亿美元,广告营收7.432亿美元,其中广告营收占比为84.39%;搜狐总营收为19亿美元,广告营收为11.69亿美元,广告营收占比为61.53%。而腾讯、网易、搜狐等3家上市的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为780.16亿元,同比增长34.32%;腾讯的游戏收入为87.14亿美元,占比为55.01%,网易游戏收入为26.73亿美元,占比75.94%,搜狐的游戏收入为6.37亿美元,占比33.53%。具体见表1。


    互联网媒体虽然给用户带来的是海量新闻,且传播方式和传统媒体有根本区别,但在新闻推荐方式上和传统媒体一样采取的都是媒体推荐的方式,即由媒体的编辑们来选择和确定什么样的新闻为重要新闻以及如何推荐给受众和用户。

    3、互联网媒体开始对传统媒体带来冲击

    互联网媒体采取的是技术驱动、公司化、市场化、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高举高打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也一直被传统媒体讥笑为“烧钱无底洞”而被抛弃。传统媒体创办的互联网媒体,多采取的是“内容+”的方式,只是简单地把自身的内容从传统媒体搬运到互联网上,而不是以获取用户为目的,虽然投入小,但是很难有大的发展前景。互联网媒体经过初创期的大投入,市场逐步成熟,到了2008年新浪的广告收入就超过了当时广告收入最高的报纸——广州日报,从此之后,互联网媒体就一骑绝尘,开始了高速发展期。

    互联网媒体的海量空间在吸引更多受众成为网民的同时,既给传统媒体带来一定挑战,也给用户带来了信息过载的严重后果,亟需采取新技术来解决此问题。

     

    二、Web2.0时代的互联网媒体(2009年——2015年)


    1、社交媒体为主体

    随着移动技术和社交技术的出现,手机网民大幅度增长,具体见表2,具有更强互动性和时性的社交媒体成为互联网Web2.0时代的主体。

    2002年,博客中国由方兴东在北京创立。2007年,类twitter的饭否成立;2009年,新微博正式启动;2011年,腾讯推出微信。互联媒体正式进入Web2.0时代,给传统媒体带来革命性影响。


    2、社交媒体带来革命性变革

    首先,社交媒体大大扩大了内容提供者范围。在社交媒体出现之前,内容的提供主要由传统媒体负责,社交媒体基于移动互联技术和社交技术,可以充分地利用用户个人的认知盈余,一方面使得用户成为“产销合一者”,自己既通过社交媒体消费信息同时又生产信息,另一方面使得优秀的内容提供者可以实现有效的商业价值变现,这也使得提供内容的人员范围大大扩大。

    其次,社交媒体的用户量巨大。基于移动互联的社交媒体不仅能够更好地利用用户的碎片化时间,也能够给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进而成为用户量数以亿计的巨型平台,目前在移动互联新媒体平台方面,已经形成两微一端(即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客户端)主导的新局面,这也导致了传统媒体的受众加剧流失,影响力进一步下滑。

    第三,社交媒体是挖角传统媒体的利器。在社交媒体场景下,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自媒体,有实力的内容创业者依靠社交媒体平台迎来了春天,在内容创业者被“解放”的同时,统媒体则陷入了更为严重的人才困境。在社交体出现之前,新闻采编人员只能依附于传统媒体才能从事新闻业务,而社交媒体平台则为有能力的人才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更大的舞台,同时能够更好地实现商业价值变现,这样大量有能力的人就离开传统媒体进行内容创业。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内容创业毫无疑问是互联网媒体向传统媒体挖角的利器。第四,媒体成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奇虎360和小米等互联网巨头正在大力打造属于自身的生态系统,阿里巴巴重点围绕“人与交易”、腾讯重点围绕“人与交流”、百度重点围绕“人与信息”,并都力图延伸到人与服务。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一是互联网媒体是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二是能够帮助互联网巨头引流;三是能够提升互联网巨头的用户体验,对于互联网巨头完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互联网巨头斥巨资收购互联网媒体,BAT互联网三巨头都已经收购了一大批媒体,媒体已经成为互联网巨头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需要强调的是,在互联网巨头的生态系统中,媒体所起的盈利功能就比自己独立运作时弱化很多。

    第五,社交媒体采取的是社交推荐方式来解决信息过载难题。为了有效地解决信息过载难题,社交媒体一改之前的媒体推荐,采取的是社交关系推荐的方式,即通过处于网络节点中的关键人物进行筛选、过滤和推荐,这种相对分布化的推荐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过载难题。

    3、互联网媒体彻底颠覆传统媒体

    互联网媒体分流了传统媒体的受众、广告和人才,其结果是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大幅度下滑,互联网媒体已经成为彻头彻尾的主流媒体,并在进一步彻底颠覆传统媒体。

    首先,互联网媒体大幅度分流传统媒体的受众。根据CNNIC的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首次过半;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其中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27亿人,占整体网民规模的18.5%。而与此对应的则是传统媒体受众的大量流失,表现为传统媒体的印刷量和发行量大幅度下降,收视率严重下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用户体验为王”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只有受众而并没有真正的用户。

    其次,互联网广告收入超过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一是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元。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5年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元,达到2096.7亿元,同比增长36.1%,是2010年的325.5亿元的6.44倍,具体见表3。从表2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市场基数的快速增加,互联网增速也有所放缓,首次低于40%,但是依然保持35%以上的高速发展。


    二是互联网市场规模超过传统媒体。由于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的广告业数据尚未公布,我们这里以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的广告数据为基数,采取央视市场研究(CTR)发布的《2015中国广告市场回顾》发布的增长率计算出传统媒体2015年的广告数据。根据CTR的数据显示,2015年电视广告下跌4.6%,报纸广告跌35.4%,杂志广告跌19.8%,电台下跌0.4%,进而可以计算出2015年广电、报刊四大传统媒体行业的广告之和为1743.53亿元,远远低于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这充分证明2015年我国传媒业市场发生了本质性的革命性变化,互联网媒体的广告收入首次超过电视、报纸、广播和杂志四家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从市场规模上,互联网媒体成为真正的主导,而传统媒体则更加式微,具体见表4。从个体来看,传统媒体的龙头老大央视的广告收入也正面临断崖式下滑,2015年以来,其广告收入同比呈现两位数以上的下滑速度,而且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出现好转的迹象。


    4、移动化能力强的互联网媒体高速增长

    在互联网媒体给传统媒体带来颠覆性影响的同时,互联网媒体自身也在进化和迭代,基于移动互联技术的社交媒体颠覆了之前的PC互联网,有人甚至把PC互联网媒体称之为传统媒体,主要表现是移动化能力强、互动性强的互联网媒体高速增长,反之则增长速度较低甚至负增长。

    随着手机网民的快速成长,我们已经进入移动互联时代,2015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乐视网和猎豹移动等移动能力强的互联网媒体依然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并且带动整个互联网媒体广告市场高歌猛进。根据已经披露的财报,2015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搜狐、新浪、网易、搜房网、乐视网等11家互联网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为3321.16亿元;净利润为1400.17亿元,同比增长93.59%;广告收入为1641.12亿元,同比增长45.37%;市值为4979.73亿美元,具体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阿里巴巴的净利润超600亿元,有较大部分来自于财务投资等收益,百度的净利润也在300亿元以上,腾讯的净利也近300亿元;在广告方面,百度的收入最高为640.37亿元;阿里巴巴次之,为541亿元广告收入增长率最高的是猎豹移动,同比增145.3%,腾讯同比增长110%。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社交媒体一方面能够利用社交关系推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过载难题,但另一方面又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信息,使我们进入大数据时代,必须发展新的技术才能解决信息过载难题。


    三、Web3.0时代的互联网媒体(2015年——)

     

    2012年,今日头条在中关村创立,其基于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个性化推荐把我们带入互联网的Web3.0时代,到了2015年其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市场影响力巨大,已经成为智能媒体的典型代表,引领着Web3.0互联网媒体的新潮流。

    1、代表着最新的传播方式——智能传播

    在技术的推动下,传播也经历了传统传播、互联网传播和智能传播三个阶段。我们可以从信息丰富程度、传播模式、信息公开度、及时性、商业模式等方面对智能传播时Web3.0的互联网媒体的根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在信息丰富程度方面。传统传播适应的时代为信息稀缺时代,在该时代信息相对稀缺,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还是电视,只要内容做得好,就能够吸引用户;互联网传播适应的时代为信息丰裕时代,在该时代信息相对丰富,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PC互联网媒体,单纯依靠内容已经难以赚取真金白银;智能传播适应的是信息过载时代,在该时代信息过多过滥,过载的信息带来极大的信息噪音,单纯的内容已经难以吸引到用户,这就需要提供针对每个用户的个性化、定制化的信息。

    其次,在传播模式方面。传统传播是大众式的传播,即一点对多点、标准化的传播;互联网传播则是多点对多点、全立体的、链式的、病毒式的传播方式;智能传播则是多点对一点式的传播方式,即多个信息源来对应一个用户。

    第三,在信息公开度方面。传统传播的信息公开度较低,是精英式的传播;互联网传播则信息公开度较高,实现了信息的高度公开和透明,也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智能传播则实现了传播者和用户两端的高度公开,实现了信息的对称和透明。

    第四,在及时性和互动性方面。传统传播一般滞后于信息,及时性不够,互动性更为缺乏;互联网传播较好地解决了及时性,互动性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智能传播则在信息和用户两端都实现了及时性和互动性。

    第五,在商业模式方面。传统媒体的商业模式为“两次销售”,即第一次通过发行把传媒产品售卖给用户,进而获得传播功能,第二次再把传播功能售卖给广告主;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为“免费+收费”的商业模式,即先通过免费的信息和服务来吸引巨量的用户,然后再通过增值业务向某些用户或者第三方收费,正可谓“羊毛出在猪身上,让狗来买单”;智能传播的商业模式则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上,进一步实现智能信息直接收费。具体见表6。


    2、智能媒体及其本质

    所谓智能媒体,是指立足于共享经济,充分发挥个人的认知盈余,基于移动互联、大数据、虚拟现实、人机交互等新技术的自强化的生态系统,形成了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实现信息与用户需求的智能匹配的媒体形态。智能媒体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智慧,即具有高尚的价值观。媒体作为社会的良心和真相的记录者、传播者,应具有优秀的价值观,避免作恶。具有智慧的媒体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甄别假新闻和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信息,而避免为了达到给自己赚取利益的目的而利用技术手段欺骗用户。

    其次,智能,即能够实现信息智能匹配。在信息过载的时代,用户需要个性化、定制化、精准化的信息,而智媒体能够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三,智力,即智媒体本身能够不断自我演化和发展。智媒体基于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具备较高程度的智力,这种智力能够帮助媒体自身自我进化、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3、智能媒体的特点

    首先,智媒体以互联网为主导。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的此消彼长的时代大背景下,互联网媒体已经成为传媒业的主导和主流,而传统媒体的地位则越来越边缘化。因此,智能媒体一定是基于互联网的,而传统媒体则是属于过去的,属于被淘汰的范围。

    其次,智能媒体是技术媒体。纵观人类发展史,到目前我们经历了文字发明、古登堡印刷术、电报和互联网技术四次传播革命,每一次传播革命都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媒体形态。1989年万维网的出现,给人类带来了互联网媒体,而1994年互联网技术传入我国,给我们带来了互联网媒体,短短的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已经成为主流,正可谓技术决定媒体变革。那么,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技术的变革尚未平息,各类技术仍将日新月异,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新技术呢?可以预测的是,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技术、VR、AR技术、人工交互等新技术将进入用和普及期,推动着媒体发生新一轮变革,给们带来智能媒体。

    第三,智能媒体能够更好地建立用户连接任何媒介的作用都是连接,唯有与用户建立起效的连接,才能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入口,才更好地实现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传统媒体出困境的根源在于与用户连接失效或者说只有受而没有用户,进而导致广告主流失、骨干流失和话语权丧失,进而进入快速衰落通道。而互联网媒体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能够更好地与更多的用户建立起连接。在未来,谁能帮助媒体与用户建立起更好的连接,谁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谁才能成为智能媒体。

    第四,智能媒体是生态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之前的内容、产品、平台竞争上升到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单纯的内容不可能打造成熟的生态系统,更难以赢得未来。成熟的生态系统能够实现正反馈和自强化,供应商、用户、平台的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共同良性发展。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有内容提供商,有分发商、有营销服务商,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因此,在未来,智能媒体能够打造正反馈的生态系统,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五,智能媒体实现了盈利模式多元化。当前,很多媒体高度依赖于广告这一单一的盈利模式,必然造成风险高企,而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日渐成熟,人们消费的升级,未来媒体的盈利模式一定会更加多元化。从单一的广告向信息收费、广告、电商服务、多元服务等综合性盈利模式转变,智媒体的盈利模式会更加健康,也会更加可持续。

    4、智能媒体的构成

    首先,在信息发布上,充分发挥个人的认知盈余,既有专业的媒体机构,有自媒体和自媒体组织,也有基于个人的用户自生产内容,更有信息机器人等提供的内容。

    其次,在信息服务的层次上,既有免费的浅层次信息服务,也有收费的针对个人的深层次信息服务,更有高收费的针对组织的专业的信息服务。

    第三,在信息的内容上,在为用户提供更为丰富信息的基础上,也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甄和分析虚假信息,以提升信息服务的质量。

    第四,在信息服务的方式上,实现了智能信匹配服务。在信息过载的情况下,要真正满足户个性化、定制化和精准化的信息需求,必须分利用各种技术,实现信息和用户需求的智能配,在大大节省用户时间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质量的信息服务。

    第五,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虚拟技术、人工智能等各类新技术为基础。

    5、智能媒体的打造

    打造智媒体,实现信息智能匹配,首要打造大数据信息资源平台、智能生产和传播平台和用户沉淀平台,并根据新技术而不断演化。

    首先,大数据信息资源平台是硬件、软件、数据、云存储和平台服务的组合,具体包括大数据资源中心、大数据智能分析中心、大数据组件服务、虚拟化云平台、大数据运营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内容。其核心是通过互联网采集、接口导入、历史数据导入、远程汇聚等各种方式,将传媒集团内部资源、互联网资源、第三方资源以及UGC资源汇聚到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和数据资源的汇集。

    其次,智能生产和传播平台是立足于传媒集团大数据平台,以大数据智能分析工具作为技术支撑,将传媒集团旗下媒体资源融合共享使用,以“中央厨房”的方式重构新闻生产,实现“一次采集、多元加工、多次发布”的智能生产和传播平台。其核心是建立起智能化的新闻线索智能决策系统、智能创作系统和融媒体智能发布系统,实现创作的智能化、个性化,提高新闻采编的效率和针对性,进而实现新闻内容的一次加工和多渠道多终端统一发布,将新闻资讯和信息服务点对点推送给潜在用户,实现信息服务的个性化、智能化。

    第三,用户沉淀平台是将传媒集团通过优质内容资源、线下活动、经营行为沉淀下来的优质用户数据进行整合、清洗、认证、管理、记录以及深入挖掘、分析,并通过智能化、个性化的信息、数据服务,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其核心是用户画像,即对采集数据进行分析,通过不同模型及算法实现对用户肖像的刻画、行为轨迹的分析等多维度的分析,为产品优化、精准营销、以及面向用户的智能化服务提供服务。(责任编辑:左金玉)

    On the Evolution of Cyber Medium in China

    GUO Quan-zhong

    Abstract: Technology is not only the root cause of the internet media, but also the promotion which promotes the evolution and upgrading of Internet media. According to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rnet media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The rst stage is Web1.0 times. Great capacity is its feature. The second stage is Web2.0 times. Timeliness and interaction are its characteristics. The third stage is Web3.0 times.The information recommendation methods of Internet media whose traits are intelligence and data in China are personalized.

    Key words: Internet media; technology; evolution


    作者简介

    郭全中:管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战略运营部副主任,中国艺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山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喻国明

    把握网络文化生态的复杂性是搞好内容建设的关键

    关于网络治理,因为有什么样的规制就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而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便有什么样的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的功能与价值的输出。文章提出,理解网络文化及其生成机制的复杂性特性,而复杂性思维就是要求我们看到这些环节的关联与嵌套,并采取与之相称的对策措施。对于网络内容生产的规制构建与治理逻辑,尊重复杂性、保护多样性成为维持网络自由度的重要原则。

    记得上大学时听一位教授讲授马哲,他向我们提问道:如果要让你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共产党宣言》的核心你们会怎么说?有人窃窃地回答道:“当然是消灭资产者啦”。他大声地斥责道:“错!大错特错了,宣言真正要表达的是:消灭无产者——把所有的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甚至资产者!”这一席话至今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大道不直”,意思是说,真正的坦途往往不是两点间的直线,而是九曲十八弯的羊肠小路。因此,我们把握和处理问题,就不能用直觉来把握、用本能来处理,而应用理性来分析,用本事来驾驭。

    就互联网的内容建设而言,我们知道,互联网作为一种“高维媒介”是对于个人(权利、传播力、资源价值)的“激活”,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的内容生产的主体是被激活的个人及个人联合体。因此,网络文化传播场域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是制和构建一个关于内容表达的规则体系。网络内的管理者更多地不是通过内容的直接输出来管和传播文化,而是通过规制的构建、调整与实施来实现对于网络文化传播场域内容生产的总体把握与管理。换言之,有什么样的规制就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而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便有什么样的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的功能与价值的输出。

    一、认识复杂性、并且在我们的规制构建中体现这种复杂性的要求是当下网络治理的重中之重。

    毫无疑问,传统社会的精英文化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与我们今天“众媒时代”人人都是生产者、表达者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应该是有着截然分别的。精英文化时代我们追求的是一个个文化产品的“个体”完美,而在泛众文化时代我们则应转而追求文化产品在总体上的“结构性”完善。这正如对待“三个臭皮匠”的个体要求不应该拿“诸葛亮”来做比照一样。正确的方法是:这“三个臭皮匠”整体上的智慧是否顶过了一个“诸葛亮”。

    因此,理解网络文化及其生成机制的特性,对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且有效的治理规制是最为关键的前提和基础。而基于互联网的个人被激活的网络内容生产的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它由“关系赋权”新型社会资本运作之下的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产物的“复杂性”。而所谓复杂性,简单地说就是诸多事物和要素的彼此缠绕和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彼此关联、整体功能不等于个体功能简单叠加的社会有机现象。而复杂性思维就是要求我们看到这些环节的关联与嵌套,并采取与之相称的对策措施。具体地说,复杂性逻辑的一个深刻内涵就在于,它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整体构造,不能简单和机械地还原为一个一个个体和局部功能与价值的叠加。换句话说,一个素或者局部的评价不能用就事论事的方式去处和看待,必须还原到它所处的生态环境的整体条中加以把握才是科学的和正确的。

    现代复杂性理论的探索告诉我们:在一个生态系统中,一些看似简单明了的要素通过分层、叉和分支,进而被某种发展所锁定,然后被放大,是一种原来谁都没当回事的微元素、小事件竟演进为一场风暴、一个趋势、一种潮流……这正如一块手表、一支烟、一个场合下的一个笑容,居然在这种复杂性的作用机制的作用之下形成一场卷动足以让一个机构、一个官员陷于一场政治风暴漩涡之中的滥觞。诚如法国学者莫兰所言:“自然界没有简单的事物,只有被简化的事物。”

    由此,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复杂性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着我们清晰和可靠地理解与把握事物未来发展的进程与结果,使我们在传统视野下关于事物发展过程的认识充满着不确定性,甚至它会以一种我们不曾预料的方式发生变故,乃至向我们发起攻击。因此,认识复杂性、并且在我们的治理规制的构建中体现这种复杂性的要求便是当下网络内容规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合唱”总比“齐唱”优:理解和把握网络内容生产机制中的关联性,保护文化成分的多样性。

    网络内容生产作为一个有机体其内在的多元成分是关联在一起,无法拆解的——拆解了,它就不再是它了。这正如我们都喜欢爱人身上的优点,但我们却无法把爱人身上的优点和他(她)的缺点和不足拆解开去处理。要么整体接受,要么整体放弃,除此别无他途。同样的道理,绚丽多彩的网络文化实际上是一个彼此关联、共生共荣的一个生态系统。众所周知,一个草原如果只有一种植物,一片森林如果只有一类动物,其命运必然走向沉寂和死亡。正如一个生态学者所说的,一堆堆牛屎或许在某些人看来是肮脏的和难以容忍的,但它对于一个草原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而言或许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存在。

    譬如,我们在网络空间追求一种文明的表达形式,但这种追求不能绝对化。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禁止说脏话或者禁止骂人纳入法律条文,因为它不具备可执行性,并且说脏话也是一种表达权利,虽然我们不提倡、不赞同,但它不应被剥夺,否则我们将陷入原教旨主义式的圈套。因此,网络秽语的影响不应被过度拔高。如果脏话可以和假话、偏激的话以及断章取义的话同称为“错话”的话,要求在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禁止脏话的同时,是否也要同时禁止假话、偏激的话以及断章取义的话?且不论我们现实能否做到这一点,即使做到了,那我们的社会就文明了吗?从历史上看,不允许一句“错话”存在的社会,必然是扼杀真理的专制社会。

    显然,我们对文明表达的追求和对“错话”的包容之间并不矛盾。这就好比我们知道过量的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国家标准里却允许牛奶中存在微量的三聚氰胺。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前提下,在食品中加入限量的化学添加剂是被允许的。“纯而又纯”、没有任何微量重金属或农药残留的食品在当代生产环境中少之又少,难道我们要拒绝所有这些食品吗?骂人的话、偏激的话和片面的话也是如此,其危害度比食品安全、假冒伪劣等问题低得多得多。食品尚有一定的安全容错空间,不允许错误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绝对错误。任何标准都不能理想化,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契合,必须是合理、可行的。过于理想化的标准是一种对社会本身的戕害。任何真理的探索和表达,都是在试错过程中完成的。不允许说一句错话,犯一点错误,实质上是扼杀了真理的探索和表达,一旦社会活跃度被禁锢,我们的社会能真正前进吗?因此从关联性的角度看,我们的网络治理规制必须顾及和尊重多样性的共处与兼容。概言之,在网络内容的表达上,我们对于自己所不喜欢的“另类”因素的包容,其实是与我们对于真理的追求同等重要。

    三、在意见对冲与妥协中“各美其美”、“和而不同”:善用网络文化生态的自组织机制,促成网络文化的自身成长和价值“涌现”。

    网络内容生产作为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还有一个重要的特性,这就是自组织功能。网络内容生产作为一个自组织的复杂性系统是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发展,从简单到复杂,从幼稚到成熟的成长特性。这种特性又叫复杂性的动力学特征。网络内容生产的这种自组织特征告诉我们,我们的规制应该为文化要素的自我发展留出相当的自由度和活动空间。不要用外在的强力过度地限制和干预,不要试图包办社会文化要素的成长过程,使得个人、集体和社会在自组织机制的作用下有机地成长,文化表达多姿多彩,在意见对冲与妥协之中“各美其美”、“和而不同”。

    具体地说,对于网络内容生产的规制构建与治理逻辑而言,应该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即这种网络规管要有一种边界意识,就像公权力对于私生活的干预是应该慎入的和被请求的,即所谓“民不举,官不究”。因此,并非一切不正确的或者我们认为不正确的文化现象都要实施行政干预,动辄得咎是无法造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样一种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格局的。

    另一方面,网络内容生产的自组织,需要一定的表达空间和自主性的激活机制,文化生成的典型现象一般是以“涌现性”为特征的。所谓涌现性是指,在一个复杂系统的时间序列上的一种功能与价值的突然出现,而对于这种涌现现象发生机制的回溯,我们会发现,当初微小的价值碎片、甚至某个看似无意义的“垃圾因素”,在适宜的进化规则和生态催化下,成长为一个个令惊叹不已的奇迹。维基百科(Wikipedia)、优步(Uber)、空中食宿(Airbnb)的成长中都呈出涌现性的强大机制。研究表明,涌现现象的生,对于初始条件的某些微殊极端敏感,对于化规则的包容性也极端敏感。因此,尊重多样性了解涌现现象的特殊形成机制,这些都是网络容生产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所在。

    总之,对于一个有机、进化、自组织能力很强的文化生态的成长而言,尊重规律的规制构建极为重要,其底线是让每一个网络文化的生产者和表达者都拥有一种免于“动辄得咎”的表达自由度。(责任编辑:李晓晖)

     

    作者简介

    喻国明: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级社会人文学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赵宏瑞 杨一泽

    论网络国家大数据的主权保护 ——《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特色与完善

    网络与国家安全相互交叉竞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立法难题。在联合国层面,联合国大会、美国以外的西方、发展中国家、上合组织国家、美国自身都各自形成网络安全政策立场的“五大流派”。中国基于自身国内外的需要,制定了统筹领导、统筹规划、统筹协调、部门主管、非政府网络参与者合计27类人的“五层逻辑”《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创立了层次清晰的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轮廓。本文提出优化完善网络主体、客体、平台、活动、治理机制“五点改进”建议,凸显网络空间国家大数据的主权保护、推进该法迅速出台的“最后一公里”。

    网络安全的核心,是构建国家大数据安全秩序。当代网络社会体现出了五点特征:全节点、全时点、全空间、全联通、全学科。目前的“网络”范畴体现为全球70亿人口中有30亿人上网,例如土耳其总统就依靠Facebook传播信息来平息突发的政变,表明了全节点联通的网络技术正在影响着各国主权与世界安全。

    完善落实国家网络大数据的主权安全保障是立法目的。2016年6月底,中国全国人大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后,部分国际媒体认定该法规定得过于严格(路透社,2016年6月28日);在7月7日,西安交通大学马民虎教授在《法制日报》阐释了网络主权的价值基础;在7月12日、14日,方兴东教授等10余位网络专家继续对“二审稿”提出深入具体的修改意见;在2016年7月22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在京组织研讨会。本文围绕网络安全的国际视野、“二审稿”的五层逻辑、完善条文的“五点改进”,谈谈落实完善国家网络大数据主权安全保障的立法思考。

    一、联合国层面在网络主权立场上的“五大流派”

    国家大数据安全,20年来在联合国引发持续关注。1996年,联合国从南非“信息社会与发展会议”和巴黎“恐怖主义问题部长会议”开始,就把电信发展与国际安全联系起来,常设为联大议程,要求其成员国提交各自政策立场。总结起来,联合国层面最新的书面立场分为如下“五大流派”:

    (一)联合国大会的网络主权观

    2015年7月22日,第七十届联大《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达成了国家主权和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原则,界定了“信息通信技术活动”、“领土内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定义。

    (二)美国以外的西方国家观点美国以外的西方国家主要包括一些北约成员,例如加拿大、德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它们主要的主张是隐私权保护。

    (三)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观点

    代表性国家例如古巴主张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来和平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巴拿马主张建立内部防火墙等基础设施,以确保其国家信息安全。

    (四)中俄等上合组织国家观点

    2015年1月9日,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提交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主张网络空间的主权平等、利益攸关、和平解决争端。

    (五)拒绝官方表态的美国观点

    美国在联合国20年来一直回避表达自身立场,但美国国内的网络政策十分清晰,它强调网络空间是全球领域、虚拟世界、关键行业、控制“神经”。2010年1月2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发布“互联网自由”政策(思想、言论或表达、宗教、免于贫穷、全球接入自由、信息流动自由共计“六项自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主党2016年总统提名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认为:代码(code,即软件与硬件的总和)是网络空间的法律,网络是“超主权”、“全球人民主权”。他的观点构成了美国“互联网自由”政策的法学基础。

    二、“二审稿”架构网络治理机制上的“五层逻辑”

    网络作为主权意义上的本体,需要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整体架构网络安全的治理层级,主要是衔接《国家安全法》和相关部门法从而构成逻辑递进体系。如图1所示。


    (一)国家安全的“统筹领导”机构(国安委)

    《国家安全法》第四、五、八、四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统筹领导”部门是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它同样是网络安全的“筹领导”机构。

    (二)网络安全的“统筹规划”机构(国务院)

    “二审稿”第十五、二十九、五十六条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筹规划”网络安全相关事务,制定关键信息基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三)网络安全的“统筹协调”部门(网信办)

    “二审稿”第八、三十七、四十九条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等。

    (四)国家网信关键基础设施部门(各部委)

    “二审稿”第八、十四、二十二、三十、三十三、三十五条等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安全职责。

    (五)非政府网络“要素”参与者(27种人)

    “二审稿”第一、九、十一、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六、五十二、五十四、六十二、六十九、七十条规定了27类网络参与者,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行业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企业和高校、职教培训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资格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人员等的职责。

    三、“二审稿”完善网络治理机制上的“五点改进”

    综合国际形势与国内需求,“二审稿”在广调研基础上抓住了中国网络安全范畴安内攘外总体立法需求。为协调衔接现有制度,可以优改进如下:

    (一)在“网络平台”定义方面的同一性

    “二审稿”第三、四、五、十、二十二条等款中有关“网络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施”、“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共29处概念与《国家安全法》需保持同一性。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定义的“网络信息”应当在“二审稿”条文中体现,并用于前置和后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保护能力、技术创新应用、关键基础设施、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关键设备、安全专用产品”等概念,因此建议相应修订29处。

    (二)在“网络主体”定义方面的同一性

    鉴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空间主权”的提出,“二审稿”第二十、三十五、四十六条等应当规范“身份”、“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主体定义的同一性;建议统一改为主权范畴下的“个人”主体,涵盖领土范围内的自然人、成年人、未成年人、居民、人为设置的网络镜像装置,并相应修订草案20处。

    (三)在“网络客体”定义方面的同一性

    “二审稿”第十、十七、四十六条等分别提出16处“网络数据”、3处“电子数据”概念,这应当与“网络信息”保持同一性。数据(data)、电子数据、代码(code)、情报(intelligence)等在电信和物理现实世界中各有含义,例如“量子通信”之“量子”(并非电子)所产生的数据是什么?目前科技界尚无统一共识。建议统一使用“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作为“网络客体”,并在条文中相应替代修订19处。

    (四)在“网络活动”定义方面的同一性

    “二审稿”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应当与《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衔接起来。关于网络活动的范围界定,建议修改为“网络信息、技术、产品、服务和运行”并相应修订9处。

    (五)在“治理机制”方面的四项制度优化

    “二审稿”第六条建议用“不良文化”替代或者并列“核心价值观”;第十五条“网信标准”建议添加“网信办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国家大数据的问题,建议添加所有网络运营者应“实时上报并自行留存”网络日志的规定,以使国家网络大数据形成“池子”并作为安全审查的基础;在第三十五条数据外移需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议添加“安全审查”机制,实现制度优化。

    四、结论:发挥中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优势

    中国维护网络安全的优势,在于拥有国别最多的网络用户。在全球人均“生产”网络信息内容均等的情况下,中国应发挥自身用户与信息总量的优势,以网络主权为导向,以网络四要素为支撑,优化衔接其他法律,统筹构建出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以维护国际网络正义,服务中国文明崛起。(责任编辑:左金玉)


    作者简介

    赵宏瑞博士,教授,法学院院长。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曾任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交流学者、汉堡大学法学院交流学者。

    杨一泽,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谢永江

    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网络空间是由互联互通的设备和网络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成的、可供人们交流互动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构成要素包括硬件、软件、信息、主体等要素,并呈现出虚拟性、现实性和社会性的特点。网络空间是构建在各国主权之上的电子空间,不是排除国家主权管辖的全球公域。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网络空间究竟是全球公域,还是一国主权领域,对此政界和学术界均存在巨大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厘清网络空间的概念、构成、特点,进而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进行剖析。

    一、      网络空间的概念

    对于网络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定义。“网络”的英文名词“network”,主要是指网络的物理形态。最早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将计算机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用以交换数据的网络。现在连接在网络上的已经不仅仅限于普通的计算机了,还包括手机、电视等各种信息终端和设备,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限于交换数据,还包括信息的收集、储存、传输、处理等各项功能。我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网络”定义为:“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也从物理形态上对网络进行界定。当今最著名的算机网络就是因特网。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步,网络的功能还将不断丰富。

    在英文中,近年来人们多用“cyberspace(网络空间)”替代“network(网络)”。“cyberspace”的母词是“cybernetics(控制论)”,源自古希腊语“κυβερνήτης”(kybernētēs、舵手、州长、飞行员或船舵),该词由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引入他的电子通讯和控制科学的开创性工作中。“cyberspace”这个词最早出现在网络朋克(cyberpunk)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的小说中。第一次出现在他1982年的短篇小说《Burning Chrome(燃烧的铬)》中,后来在他1984年的小说《Neuromancer(神经漫游者)》中再次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个词常常用于指在线计算机网络。

    对于网络空间的定义,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没有统一定义,各种定义数量不下几十种。下面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牛津英语词典》(2009年版)将网络空间定义为:虚拟现实空间,进行电子通信(特别是通过因特网)的想象环境。[①]

    2008年美国国家安全总统令54号/国土安全总统令23号将“网络空间”界定为:“相互依赖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电信网、计算机系统以及关键行业中的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该词还通常用于指信息和人们互动的虚拟环境。”[②]

    《加拿大网络安全战略》(2010)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网络空间是由互联的信息技术网络和其上的信息构成的电子世界。它是一个全球公域,将超过17亿人连接在一起交换想法、服务和友谊。[③]

    《德国网络安全战略》(2011)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网络空间是全球范围内在数据层连接的所有IT系统组成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基础因特网这一普遍的和公开的可接入和传输的网,该网络可由任何数量的数据网络进行补充和一步扩大。孤立的虚拟空间中的IT系统不属网络空间组成部分。[④]

    《法国信息系统防卫和安全战略》(2011)网络空间定义为:由世界互联的自动数字数据理设备构成的通信空间。[⑤]

    《新西兰网络安全战略》(2011)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相互依赖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电信网和计算机处理系统组成的进行在线通信的全球网络。[⑥]

    《英国网络安全战略》(2011)将网络空间的定义:网络空间是指由数字网络组成的交互式领域,用于储存、修改和交流信息。它包括因特网,还包括其他支撑我们商业、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信息系统。[⑦]

    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指南》(ISO/IEC27032:2012)将“网络空间(Cyberspace)”定义为“通过连接到因特网上的技术设备和网络,由因特网上人们的互动、软件和服务所形成的不具有任何物理形态的合成环境。”[⑧]

    可见,相比于“网络”的定义,“网络空间”的定义增加了“人们的互动”、“不具有物理形态”、“虚拟现实空间”、“合成环境”、“电子世界”等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认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也是人们可以进行交往、互动的空间。因此,可以将“网络空间”简单界定为:由互联互通的设备和网络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成的、可供人们交流互动的虚拟空间。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空间,是指基于因特网而形成的全球性网络空间。 

    二、      网络空间的构成

    根据上文的分析,网络空间的构成要素包括:

    1、硬件。网络空间是由计算设备和传输设备等硬件联网构成的电子空间,这些硬件设备是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基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一些看似孤立的设备也可以成为是网络空间的一部分,只要它们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与互联的计算设备分享信息。从广义上讲,存放网络设备的设施和建筑也是网络空间的组成部分。

    2、软件。计算设备和传输设备必须借助软件才能发挥处理和传输信息的功能;没有软件的帮助,这些设备就不可能成为网络空间的一部分。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可以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泛指那些为了有效地使用计算机系统、给应用软件开发与运行提供支持、或者能够为用户管理与使用计算机提供方便的一类软件。例如: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操作系统(如Windows)、程序设计语言处理系统(如C语言编译器)等。应用软件泛指那些专门用于解决各种具体应用问题的软件。例如:文字处理软件、信息检索软件、游戏软件、媒体播放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等。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是指广义的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与这些电脑程序相关的文档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

    3、信息。从广义上讲,信息可以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人类通过获得、识别自然界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事物,得以认识和改造世界。信息论奠基人克劳德•香农(C. E. Shannon)认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⑨]对于计算机网络来讲,信息主要是指电子线路中传输的信号。网络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处理、储存和传输信息,因此网络设备上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是网络空间的必备要素。

    4、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网络建设者、运营者、服务提供者、监督管理者、用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各种软硬件或信息服务供他人使用的人,包括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或平台服务的狭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又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云服务提供者等。网络用户则是指互联网服务的使用者。网络经济是“点击”经济、“注意力”经济,没有大量的用户,网络难以商业化发展。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电子空间,网络主体通过实施各种网络行为与其他网络主体发生社会关系,形成人与人、人与电脑的互动。网络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信息为对象的各种活动,例如:浏览访问网页信息、下载和上传信息、收听播放网络音视频、接受发送电子邮件、入侵破坏信息系统、窃取篡改信息等。正是有人的活动,才使得网络社会得以形成。

    三、      网络空间的特点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网络空间呈现出虚拟性、现实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1、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网络空间是一个电子空间,没有三维属性;网络空间的物体也只是由代码构成,通过电脑虚拟呈现;自然人不能实际出入于网络空间,只能通过网络身份代码或由代码所呈现的虚拟人物造型表示自身在网络空间中的存在。因此,从三维物理空间角度讲,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空间。

    2、网络空间具有现实性。当今的互联网是由各国政府、组织或私人所有的网络设施设备互联构成的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可以说,网络空间是由机器组成的人造空间。网络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光纤电缆、无线设备、卫星等,这些网络组件都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物,不是虚拟的。网络的最基本功能是处理和交流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也是实实在在的信息,不是虚拟的,只是存放和呈现的媒介由计算机替代了传统的纸张。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分享信息。

    3、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每个上网者和网上的网站和网页都是互联网的节点;节点连接节点,交织成网,形成网络节点联系的体系,构成互联网上的社会交往体系,即网络社会。[⑩]在网络空间中,人们相互分享信息,彼此交往互动,成群结社。网络社会就是现实中的人在网络空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自然应属于现实社会的一部分。

    可见,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结合体。网络空间除了在物理三维上是虚拟的,其他方面都具有现实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是表象,网络空间的现实性、社会性才是其本质因此,网络空间应当是现实世界、现实社会的机组成部分。

    四、      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

    在古代英国法上,所谓“公地(commons)”,是指村民共享的一片地带,不属于任何个人;无论是用于放牧或作为村广场,均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共有。“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是公地在全球层面的延伸,是指超越国家主权和管辖范围之外,为使一切人共同受益而存在的区域,对其保护关乎全人类的利益。“全球公域”在国际法上的共同特点是独立于主权国家,强调其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排斥或禁止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主张主权权利。目前,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域”概念的界定不尽一致。例如,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于1980年发布的《世界保护战略:保护生物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界定,“全球公域”包括公海及其生物资源、大气及气候、南极及其水域。[11]当前人们普遍认为,“全球公域”主要指那些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自然资产,包括公海及其上空、外层空间和南极洲。

    近年来,不断有人将网络空间作为第四大“全球公域”。如新美国安全研究中心(Center for a New American Security)的研究员亚伯拉罕•德马克(Abraham M. Denmark)。[12]2011年4月,北约的一个研究报告《确保进入全球公域》

    (Assured Access to the Global Commons)中所指的“全球公域”包括海洋、天空、太空和网络。[13]该报告认为,公海、国际空域、外层空间和网络空间相互联系,对于盟国的繁荣和安全非常关键;在当今世界,进入这些领域具有军事上和经济上的必要性,丧失进入的能力,将影响北约执行集体防御、危机管理和合作安全等关键核心任务。

    由于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与全球公域高度关联,美国一直以来都极力鼓吹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美国战略界和决策层不断提及将网络空间作全球公域,并强调网络空间对美国安全和防务重要性。[14]

    2005年美国国防部出台的《国土防御与民间持战略》就将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15]2008年4月,时任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Robert Gates)在空军战争学院的一次演讲中声称,“保护21世纪的全球公域——特别是太空和网络空——已经成为美国的一项关键任务”。[16]2010年2月,美国国防部发布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将网络空间与海洋、天空、太空并列为四大公域。国防部长盖茨再次指出,美国必须做好准备应对一系列更为广泛的安全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使用先进的新技术来阻止美国军事力量进入海洋、天空、太空和网络空间等全球公域,以及非国家组织以更为狡猾和更具毁灭性的手段来袭击美国和制造恐怖。[17]2015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提出,“应当采取集体行动,确保对共享空间(sharing space)——网络、太空、天空、海洋——的进入。”[18]

    美国之所以主张网络空间为全球公域,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虽然理论上各国都可以自由进入、开发、利用全球公域,但全球公域向来都是有利于技术强国,不利于技术落后国家。只有掌握了必要技术能力的国家,才能够为了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以及军事目的而出入其中并加以开发利用。因此,只有海洋技术强国才能更好地开发利用公海资源,只有科技强国才有能力到南极洲开展科研,只有航空航天大国才有能力开发利用太空。反之,技术弱国很难开发利用全球公域。

    第二,将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公域有利于确保美国全球霸权地位。在全球公域中的行动能力最能体现一国的真正实力。近年来,美国不断鼓吹海上航行自由,就是为其全世界最强大的海军提供最大活动空间。网络全球公域说也是为其全世界最强大的网络技术寻求最大的发挥空间,是为了将美国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确保美国在全球公域的行动自由,是美国确保其全球霸主地位的重要战略。全球公域的范围越大,美国的霸主地位就越强。美国实际上已经把网络空间的优势作为其全球霸主地位的支撑点之一。在2012年10月11日召开的“工商业主管与国家安全事务”会议上,新任国防部长莱昂•帕内塔(Leon E. Panetta )强调:“过去,我们在陆地、海洋、空中和太空采取行动。进入新世纪后,美国军队还必须在网络空间协同保卫国家。”[19]

    第三,将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公域有利于以信息自由为名推销美国价值观。网络空间是处理和分享信息的空间。网络空间信息自由与美式的言论自由观高度吻合,非常有利于美国价值观的输出。美国主张网络全球公域说,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推销美式价值观,确保美国价值观能够无阻碍地通达世界。希拉里•克林顿在2010年1月“互联网自由”演说中强调,人人都有权通过各种媒体不受疆界限制地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并提出要创制国家间行为规则,鼓励对全球网络公域的尊重。[20]这显然是在为美国价值观的推销创造条件。

     

    (二)网络空间不是全球公域

     

    我们认为,网络空间完全不同于传统上的全球公域,不属于全球公域,理由在于:

    第一,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设施是在各国主权管辖之下。网络空间是人造空间,非真正的物理空间,它是由大大小小的网络(局域网)互联互通而成。这些组成网络空间的各个局域网络分别归属于私人、组织或政府所有。除了铺设在公海中的通信线缆外,组成网络的设备设施都以物理的方式存在于由国家主权控制的地理空间中,相关主权国家当然对其具有管辖权。

    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自由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全球公域,而是因为各国免除或放松了信息出入境管制。在网络空间发展初期,网络的巨大影响力还未呈现,网络空间被认为是现实世界之外的虚拟空间,各国政府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几乎不予干涉,从而造成网络空间为完全自由空间的假象。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网络空间不再认为是完全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传统法律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我们不能根据互联网发展初期的片面认识而想当然地、一成不变地认为网络空间是天然的自由之地、法外之地,是新的全球公域。特别是伴随互联网兴起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紧迫,对网络信息的管制成为网络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都不可能奉行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自由。

    第三,网络空间与传统全球公域最大的不同是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公海、太空和极地等传统的全球公域不适合于人类生活甚至生存,因而没有普通社会公众长期居住,形成不了一个社会。就算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在天空中飞行的飞行器中有许多普通社会公众的存在,但其也只是将船舶或飞行器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或作为暂时的娱乐场地(如游船),而不是作为日常生活场所,自然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空间则不同,全球已有超过30亿的网民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交流互动,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社区或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有海量国民参与的社会空间中,各国都不可能放弃管辖权。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网络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就是一个全球公域。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只是意味着各国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合作,共同治理网络间;意味着各国对打击其领土上的网络犯罪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因此各国基于对网络空间的共享共治,应对其领范围内的网络空间中的人、信息和行为等行必要的管辖权。

    总之,网络空间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决定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是受法律管辖的空间。网络空间是构建在各国主权之上的电子空间,不是排除国家主权管辖的全球公域,因此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的权利。各国已经因互联互通的网络空间而结成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探讨和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责任编辑:李晓晖 )

     

     

    参考文献:

    [1]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009 Edition.

    [2]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Presidential Directive 54/

    Homeland Security Presidential Directive 23,2008[EB/OL]. https://fas.org/irp/offdocs/nspd/nspd-54.pdf, 2016-7-15.

    [3] Canada's Cyber Security Strategy:for a Stronger and More Prosperous Canada, 2010[EB/OL]. http://www. publicsafety.gc.ca/cnt/rsrcs/pblctns/cbr-scrt-strtgy/cbr-scrt-strtgy-eng.pdf, 2016-7-15.

    [4] Cyber Security Strategy for Germany, 2011 [EB/OL].https://www.bsi.bund.de/SharedDocs/Downloads/EN/BSI/Publications/CyberSecurity/Cyber_Security_ Strategy_for_Germany.pdf?__blob=publicationFile,2016-7-15.

    [5] Information Systems Defence and Security: France's Stragegy, 2011[EB/OL]. http://www.ssi.gouv.fr/uploads/ IMG/pdf/2011-02-15_Information_system_defence_and_ security_-_France_s_strategy.pdf, 2016-7-15.

    [6] New Zealand's Cyber Security Strategy, 2011[EB/OL]. http://www.dpmc.govt.nz/sites/all/files/publications/nz- cyber-security-strategy-december-2015.pdf, 2016-7-15.

    [7] The UK Cyber Security Strategy: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the UK in a Digital World, 2011[EB/OL]. http://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yber-security-strategy, 2016-7-15.

    [8] IS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Guidelines for cybersecurity (ISO/IEC 27032:2012)[S].

     [9] 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J].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1948, 27:379-423.

    [10] 郭玉锦,王欢. 网络社会学 [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

    [11]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ty: Living Resource Conserv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B/OL]. https://portals.iucn.org/library/efiles/ documents/WCS-004.pdf, 2015-11-21.

    [12] Abraham M. Denmark, Asia's Security and the Contested Global Commons, Strategic Asia 2010–11: Asia's Rising Power and America's Continued Purpose [EB/OL]. http://www.cnas.org/files/documents/ publications/SA10_GlobalCommons_preview.pdf, 2015-11-23.

    [13] Major General Mark Barrett, Dick Bedford, Elizabeth Skinner, Eva Vergles, Assured Access to the Global Commons, 3 Apr. 2011 [EB/OL]. http://www.act.nato. int/images/stories/events/2010/gc/aagc_finalreport.pdf, 2015-11-23.

    [14] 马建英 . 美国全球公域战略评析 [J]. 现代国际关系,2013(2).

    [15] DoD, Strategy for Homeland Defense and Civil Support [EB/OL]. http://digital.library.unt.edu/ark:/67531/ metadc22361/m2/1/high_res_d/BRAC-2005_10389.pdf, 2016-7-10.

    [16] Secretary of Defense Gates' Speech at Air War College[EB/OL]. http://www.cfr.org/world/secretary-defense-gates-speech-air-war-college/p16085, 2015-11-21.

    [17] U. S. 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 News Briefing with Secretary Gates and Adm. Mullen from the Pentagon, February 1, 2010[EB/OL]. http://archive.defense.gov/Transcripts/Transcript.aspx?TranscriptID=4549, 2015- 11- 24.

    [18] The White Hous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Feb. 2015[EB/OL]. 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 default/files/docs/2015_national_security_strategy.pdf, 2015-11-23.

    [19] Secretary of Defense Leon E. Panetta, Defending the Nation from Cyber Attack, Business Executives for 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October 11, 2012[EB/ OL]. http://www.bens.org/document.doc?id=188, 2015- 11-21.

    [20] Hillary Rodham Clinton, 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EB/OL]. http://www.state.gov/ secretary/20092013clinton/rm/2010/01/135519.htm, 2015-11-24.

    作者简介

    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理事。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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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王玥 雷志高

    网络攻击视角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保护探析

    在网络化时代的背景下,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攻击日益严重。如何应对针对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攻击及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威胁的分析,结合域外网络攻击视角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治理的成功经验,建议我国建 立涵盖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应急响应、事后惩治与恢复的“三位一体”治理框架,以期实现对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网络攻击的有效治理。

    一、引言

    从 2007 年爱沙尼亚国会、政府部门及银行 遭受网络攻击,技术专家们发现攻击来源于一个 庞大的“僵尸网络”,涉及位于 178 个国家的大 约 8.5 万台电脑, 其中绝大多数电脑是在被黑客 入侵和操纵的情况下,无辜和毫不知情地卷入了 有关攻击, [1] 到 2010 年伊朗政府遭受“震网” 病毒的攻击及 2014 年在乌克兰政府遭受的网络 攻击等极大的危害了国家的安全。 而 2014 年 4 月 9 日爆发的 OpenSSL 心脏出血(Heart bleed) 漏洞及 2014 年 8 月 31 日, 匿名黑客利用苹果 iCloud 上的云服务漏洞发动网络攻击导致用户个 人信息的泄露,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民个人信息 的保护,显示出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从网络攻击视角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如何通过对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的规制,最大程度的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成为了网络安全法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二、网络攻击及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威胁

    (一)网络攻击的概念

    网络攻击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移动终端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而相伴随而生的产物。伴随着现代社会对网络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化,网络攻击的方式由传统的欺骗(Spoofing)、入侵攻击(IntrusionAttack)等攻击方式发展到包括针对APT的攻击、零天型漏洞攻击[2]等多样化网络攻击形式。而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攻击的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此现实情况下,对网络攻击作出顺应新形势的概念界定成为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首要问题。美国的小沃尔特·加里·夏普在其《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一书中认为:“广义层面上‘网络攻击’指的是摧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它涵盖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从简单刺探、丑化网站、拒绝提供服务到从事间谍和破坏活动,‘干扰、封堵、削弱或破坏计算机里的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本身’的行动。”[3]美军《网络行动和网络恐怖主义手册》就网络攻击给出的定义是:网络攻击是指“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意在造成破坏或者有更深远的社会、心理、宗教、政治目标或其他类似目的,有预谋的干扰活动或者造成干扰活动的威胁。鼓动任何人促进这些目的达成的行为也是网络攻击。”[4]北约于2013年3月发布的《塔林手册》(TallinnManual)中对“网络攻击”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范围最广,该手册中规则第30条将网络攻击界定为“可以在合理预期范围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物质损毁的进攻性,或国家防御性的网络行动”。[5]这一定义强调了国家或公民个人所采取的网络行动不是网络攻击的唯一评判标准,而更注重该行动对国家及社会造成破坏的严重性。

    综合上述对网络攻击的概念界定可见,网络攻击是网络攻击的发动者(包括国家、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个人等)通过自身可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移动终端系统等对远程目标主机系统实施攻击,使其不能够正常有效的运转,进而对国家、社会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本质是对网络规范与协议的违反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利用对方的系统漏洞,对远端目标系统进行攻击进而获取对方的有用信息,取得对对方目标系统的控制权,甚至破坏对方的计算机系统与信息网络系统。

    (二)网络攻击的特征

    网络攻击从本质上来说,是由于网络系统在设计、开发、运行、维护、配置过程即存在系统漏洞或网络系统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外部威胁通过利用系统存在的漏洞或脆弱性发动攻击,从而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6]网络攻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推进,不断向着智能化、综合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对于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也提出了诸多新的难题。新形势与新技术背景下的网络攻击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网络攻击发生的时间上具有随机性和连续性。区别于传统的攻击形式,网络攻击的发动依赖于网络的正常运转,其发动与进行几乎不受任何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可以随时在任何时间与地点连续地进行。由此造成执法机关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攻击进行规制时难以确定其发动的具体时间点,不能够明确作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网络攻击开始的时间。

    第二,网络攻击的范围具有很高的灵活性。网络社会无边界性使得网络攻击的目标,小至单一的远程终端,使其不能正常得运转;大到覆盖全球、相互连接的信息与网络系统,使其进入瘫痪状态,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对进行规制时亦难准确认定其造成损害的范围及给国家、单位及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犯罪数额,不能够确定其是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还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第三,网络攻击的源头和攻击者身份难以准确认定。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与信息技术发展的普及性使得任何国家、单位甚至平民都可以成为网络攻击的主体,而且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攻击者往往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对自身位置、攻击的源头和身份进行隐匿。由此就会使得遭受攻击的国家、单位或个人难以准确的认定网络攻击发动者的真实身份和攻击的源头。对网络攻击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时难以确定犯罪主体,具体的犯罪地点亦难以确定,导致对其进行管辖的法院亦难以确定。

    (三)网络攻击已成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主要安全威胁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都依赖于网络的有效维护与正常运转,网络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加显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几乎不约而同地与网络息息相关,从金融、电力、交通运输、电信等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到卫星、飞机、航母等关键军用设施的正常使用都越来越依赖网络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金融服务信息系统(FinancialServicesInformationSystem)、交通指挥通信系统(TrafficControlCommunicationSystem)、社区服务信息系统(CommunityServicesInformationSystem)、医疗卫生信息系统(MedicalandHealthInformationSystem)、电子商务信息系统(E-commerceInformationSystem)都已成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国家安全及社会经济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依赖性越大,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大。网络在对人类社会带来巨大便利性的同时伴随着其与生俱来的脆弱性,网络系统存在的漏洞与后门层出不穷,使得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ritic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的网络信息系统极易遭受攻击而导致不能正常运转。由于利益的驱使,黑客产业链不断恶性发展,造成网络攻击的形式与网络攻击的数量成倍增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威胁。[7]一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攻击将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产业发展及公民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损害性后果。①[NTT集团(NTT集团为日本最大的电信服务提供商)发布的《2014全球威胁情报报告》显示:一次“小规模”SQL注入式攻击造成的损失超过19.6万美元;反病毒解决方案无法侦测到“蜜罐”收集到的54%的新恶意软件;43%的事件响应活动是由恶意软件引起的;在被观察到的事件中,僵尸活动以34%的占比遥遥领先,其中,医疗领域的此类活动占比达21%;接受国际支付卡行业最高级别安全标准认证评估的机构能更好地解决周边漏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网络攻击类型如Shellcode设计、格式化字符串攻击技术、内核入侵隐藏技术、杀毒软件反制的技术及SIP②[即会话启动协议,TheSessionInitiationProtocol]监听不断出现。[8]使得网络攻击的危害性愈加严重,攻击的范围不断扩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入侵、事故、失效等威胁不但影响其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本身,还将形成一种链式反应,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域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治理经验评鉴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欧盟等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陆续建立了针对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9]各国不仅通过制定和发布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和命令,还通过出台相关立法满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需求,并在其中明确了网络攻击的具体措施,建立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应急响应、事后惩治与恢复的管控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来实现信息的有效利用,[10]并通过设立强力监管部门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相关机构的职权等方式,来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综合而言,这些治理经验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攻击监测预警制度

    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名为“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的早期预警机构,包括政府机构的特别CERT、中小企业的CERT、具体部门的CERT等,并且各个部门或单位的CERT之间已经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负责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和网络的脆弱性问题,或通过发布安全警报降低网络攻击成功的可能性。如欧盟2005年《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欧洲计划》提出建立关键基础设施预警信息网络(CIWIN),以安全的方法为最好的实践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现有的机制,并且为关系到委员会系统的快速预警交换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平台。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攻击应急响应制度

    各国对网络攻击应急响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更包括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及公民个人等社会治理单元,以共同对网络攻击进行应急响应。如2003年美国政府通过的《保护网络空间国家战略》,将应急响应纳入国家的战略计划,更加强调政府机构与私营部门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恢复方面的合作;欧盟在2009年通过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保护欧洲免受大规模网络攻击和中断:预备、安全和恢复力的通讯》中建议缓解和恢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以加强欧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防范机制,实施国家应急规划和演习。

    (三)建立完善的网络攻击惩治与恢复体系

    事后惩治与恢复是对网络攻击进行规制的最后一道法律管控机制,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来否定网络攻击行为。欧盟对于网络攻击进行的事后惩治主要见于《网络犯罪公约》中,通过对“非法访问”、“非法监听”、“数据干扰”、“系统干扰”及“设备滥用”、计算机伪造,计算机诈骗等进行规定,来否定危害信息系统及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英联邦计算机以及与计算机一类的犯罪的示范法》第5节对与计算机犯罪作出的规定等。

    (四)确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在网络安全设施保护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惩治与恢复等方面都建立了及时高效的、上通下达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其中涉及政府部门之间,私营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国家之间的网络安全设施保护的信息共享,如美国的信息共享与分析中心、欧洲的早期预警和信息系统、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局等。

    (五)构建网络攻击法律规制组织管理体系

    纵观上述各国网络安全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可以看出,各国倾向于设立网络安全保护的强力监管部门,将网络安全设施保护工作交由设置完备且适合于此项任务的机构负责,如美国国土安全部(DHS),被授权代表美国政府对网络安全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纵观国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其中多数国家建立了包括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网络安全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在大多数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的责任都是由不同政府部门的多个机构和单位共同承担,其职责和分工明确,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协调机制。

    四、网络攻击视角下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对网络攻击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刑法及行政法等各部门法及政策与法规之中,尚无对网络攻击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而《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当中也没有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的专门规定,网络攻击的规制机构及其职权不明,信息共享机制缺位,难以达成对网络攻击进行有效规制的既定目标。

    基于此现状,综合域外国家在对网络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规制方面的先进做法,对我国网络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三位一体”的管控机制

    网络系统的保护主要是从如何保护重要的网络系统免受不同程度威胁侵害的角度出发,因此各种保护措施主要围绕网络系统的防护展开,通过不同层面的纵深防护达到保护网络系统的目的。各个国家在网络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制方面的策略之一就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惩治与恢复的法律规制体系,从机构设置保护层面逐渐完善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全方位的保障,真正达到维护其安全的目的。

    因此,建议我国《网络安全法》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进行专章规定,按照过程控制的理念,建立起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应急响应、事后惩治与恢复的“三位一体”管制框架;建立包括特别重大、重大、高风险、警戒等四个等级在内的网络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风险的划分机制;同时在不同的规制阶段,网络攻击的相关信息应进行充分的共享,以实现对网络攻击信息的充分有效利用,达到对网络攻击进行有效规制的目的。具体而言,主要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案。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信息监测预警的预案,并成立“计算机监测预警办公室”,赋予其采用技术手段及其他合法手段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信息进行检测预警的职能,实现对网络攻击发生之初的监测与预警。同时,统一制定国家网络攻击特大、重大、高风险及警戒的网络攻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不同的网络攻击事件划分不同的等级,并报送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其他等级的网络攻击事件预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网络攻击事件监测预警的范围、程度以及处置措施。

    2)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网络攻击事件发生后,按照“计算机监测预警办公室”所确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事件的等级,由包括公安机关及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在内的应急响应机关启动事中应急响应机制对网络攻击事件进行处置,组织、指挥其管辖范围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社会技术力量进行响应、处置,协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网络攻击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成立“计算机职能协调办公室”,赋予其对网络攻击事件应急响应部门的职能进行协调的职能,对如公安机关等对网络攻击事件具有应急响应职能的机构之间的相冲突或缺位的职能进行协调处理。

    3)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的惩治与恢复机制。网络攻击时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对网络攻击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追责。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其管辖范围内受影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营。总结和报告网络攻击的应急处置情况,公安机关及时查明其管辖范围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制定改进措施及经验手册,分发至相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部门供参考使用,防止此类攻击事件再次发生。

    (二)明确并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机构的职权

    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在网信办的领导下,公安机关作为网络攻击规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网络攻击规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政策和管理办法,确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的范围,评估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的响应能力,协调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突发事件的处理,共享协调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威胁警告和事件信息,监督国家网络攻击规制政策的实施情况。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网络基础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并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承担国家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负责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响应、报告、减灾、应急、恢复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此外,针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与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如网信、公安等参与其中,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规制的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进行信息共享是早期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的背后的推动力之一。信息共享指的是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社会组织、单位及公民个人自愿交换所掌握的网络系统漏洞、恶意入侵等网络攻击信息的法律制度。信息的保密性是信息的天然特征,也是信息作为一种财产的价值基础。但在具有相同的价值出发点的机构之间,信息应该实现共享,信息只有在相同的价值的范围内实现共享才能使其作用最大化地得到发挥。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破除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能够有效建立的情况,应将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信息的不同属性确立不同的收集程序、储存方法和共享方式。各行政机关负责收集并储存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信息,有业务联系的行政机关在需要时提交信息共享申请书,通过信息持有方的审核确认后方能共享。对于内部政务信息,以及前三类中依法明确规定为应当保密的信息,如国防部署、尖端科技等,不予共享。并通过设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信息的强制共享与自愿共享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信息的有效利用。

    强制共享指的是对于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攻击有关的系统漏洞、入侵攻击等信息,强制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共同利用的制度。具体而言之,对于任何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脆弱性、系统漏洞、网络攻击的风险评估及等级评定、网络攻击的应急处理等信息均应进行共享,对于网络攻击的惩治与恢复的信息也应该进行共享。自愿共享指的是对于涉及自身秘密或隐私的相关信息,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个人可选择是否与规划机关共享,但当该网络攻击信息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应强制对其进行共享。(责任编辑:钟宇欢)

     

    参考文献:

    [1] Eneken Tikket. al. International CyberIncidents. LegalConsiderations.CCDCDE. 2010.pp. 20-23gourias. Cyber Attacks. Self-defence and the Problem of Attribution. 17 Journal of Conflict&Security law 229.23.2012.

    [2]互联网金融:十大信息安全风险与十大最佳安全实践,http://sec.chinabyte.com/280/13307780.shtml [2015.03.12]

    [3] 小沃尔特•加里•夏普著.吕德宏译.《网络空问与武力使用》[M].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1年版.P13.

    [4] Jason AndressElsevier. Inc. Steve Winterfeld.Cyber Warfare Techniques. Tactics and Tools for Security Practitioners.Syngress;1edition.2011.pp.2-4.

    [5]What does international law mean for cyber warfare, http://fcw.com/articles/2013/04/02/cyber-engagement-international-law.aspx [2015.03.12]

    [6]吴金宇.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05.

    [7]叶云.基于攻击图的网络安全风险计算研究[D].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03.

    [8]李鹏.通信网络恶意代码及其应急响应关键技术研究[D].南京: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12.

    [9]王玥,方婷,马民虎.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演进与启示[J].情报杂志,2016,35(1):17-23.

    [10]马民虎,方婷,王玥.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杂志,2016,35(3):17-23,6.

     

    作者简介

    王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哲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中心《信息安全法通讯》主编。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寿步

    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技术基础和逻辑起点

    为使法律的调整范围与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我国审议中的《网络安全法》应当更名为《网络 空间安全法》。为使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具有无懈可击的技术基础,应当以 ISO/IEC 27032:2012 为依 据,以 Cyberspace / Cyber、Cybersecurity / Cyberspace security、Cybersafety、Cybercrime 这四个术语为逻辑 起点, 将 cybersecurity 与另外五个术语 information security、application security、network security、Internet security、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CIIP) 进行明确区分,由此构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 的逻辑框架和科学体系。

    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立法,首要的问题是“正名”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其次要解决该法的技术基础问题。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涉及很多技术术语,在该法中这些术语必须有具有国际共识的、国际公认的定义,这样才能使该法具备无懈可击的技术基础。有了这样坚实的技术基础,该法才可能具备完备的逻辑体系。这就是讨论《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问题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

    一、该法的名称应该是什么

    (一)同类法律在各国的不同名称

    相关的法律,由于法律涉及内容的不同、术语使用习惯不同等原因,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

    1.     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此后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律草案的英文名称就常被译为“Network Security Law”。如:China Issues Draft Network Security Law [1];

    China Releases Draft of New Network Security Law: Implications for Data Privacy Security [2]。

    2.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

    如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of 2002),2012年更新为《联邦信息安全改革法》(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Reform Act of 2012)。

    3.     网络与信息安全(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如2016年7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Directive)。

    4.网络空间安全(Cybersecurity或Cyberspace Security)

    如2014年美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法》(National Cyber security Protection Act of 2014);2014年11月日本《网络安全基本法》的日本外务省官方英译名称(The Basic Act on Cybersecurity)

    (二)中国该法名称应该是《网络空间安全法》

    在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和学术研究中,“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等用法有同有异。各界人士各抒己见。

    例如,“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中文名中是用“网络安全”,但其英文名中却是使用“Cyberspace……”

    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又与此不同。《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里是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合二而一称为“网络与信息安全”。

    我国目前给出的法律名称是“网络安全法”。究竟应该是“Network安全法”还是“Cyber安全法”?值得商榷。事实上,该法要规制的安全问题显然不仅存在于Network之中、而是存在于Cyber/Cyberspace之中。但该法草案二审稿中给出“网络安全”的定义却与其名称“网络安全法”并不一致。

    该法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定义: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注意,该定义既没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也没有涉及“违法信息管控”。从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整体内容看,该法所要规制的问题、调整的范围是:“网络运行安全”(第三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章),即“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也即“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管控。显然,该法调整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草案定义的“网络安全”的范围。

    因此,该法应更名为外延更广的《网络空间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

    (三)为什么应该是《网络空间安全法》

    在1998年Kevin Shafer的Novells Dictionary of Networking中给出了Cyberspace(中文译名有“赛博空间”/“网络空间”/“网电空间”/“电脑空间”/“信息空间”等)词条,这是描述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源的术语。这个术语源于Willian Gibson的小说Neuromancer(神经浪漫者)。

    我国该法草案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和违法信息都包含在Cyberspace中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源之中。

    如果该法名称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则便于在该法中准确而有区别地使用“网络”、“网络安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安全”等一系列关键术语。更可以避免目前在草案中“网络”一词有时指“网络”(network)、有时又指“网络空间”(Cyber/Cyberspace)的歧义情况。

    如果该法名称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则目前在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出现了四次的“网络空间”一词也有了出现与该法名称对应的理由——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第一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第五条);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第七条);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第七条)。

    “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在《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中首次提到。如果将审议中的“网络安全法”更名为“网络空间安全法”,正能够呼应《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的技术基础

    在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网络”、“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网络信息”、“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网络数据”、“网络数据安全”等许多关键术语定义不明、交叉混用,这样将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在国际标准ISO/IEC27032:2012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指南(ISO/IEC27032: 2012 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Guidelines for cybersecurity)及其所属的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族中已经给出了相关术语的标准定义。

    因此,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应该以国际标准ISO/IEC27032:2012作为技术基础,以“网络空间”(Cyberspace/Cyber)、“网络空间安全”(cybersecurity)、“网络空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cybersafety)、“网络犯罪”(Cybercrime)这四个定义作为该法的逻辑起点,进而使该法的逻辑框架无懈可击。

    (一)在该法中应当明确定义四个术语可用性。

    1. 网络空间的定义

    4.21①「此处和以下的类似序号及注释中的英文均来自 ISO/IEC 27032:2012」

    the Cyberspace

    the complex environment resulting from the interaction of people, software and services on the Internet by means of technology devices and networks connected to it, which does not exist in any physical form.

    4.21 网络空间:不以任何物理形式存在的,通过技术设施和网络接入其中的,由因特网上的人员、软件、服务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复杂环境。

    6.2 网络空间可以描述为一个虚拟环境 [3] 。

    2. 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

    4.20 Cybersecurity

    Cyberspace security

    preserv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integrity and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 in the Cyberspace

    NOTE 1 In addition,other properties,such as authenticity,accountability,non-repudiation,and reliability can also be involved.

    NOTE 2 Adapted from the definition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in ISO/IEC 27000:2009.

    4.20 网络安全 网络空间安全 在网络空间里保护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注释1此外,像真实性、可追责性、不可抵赖性、可靠性等特性,也可以提及。

    注释2根据ISO/IEC27000: 2009中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的定义改写。

    【评论】“网络空间安全”的定义比“信息安全”的定义只是增加了“在网络空间里”(in the Cyberspace)。虽然4.20 Cybersecurity的定义没有提供保护个人信息和管控违法信息的技术基础。但是4.19 Cybersafety的定义则可作为保护个人信息和管控违法信息的技术基础。

    3.网络空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的定义

    1.网络空间的定义

    4.19 Cybersafety

    condition of being protected against physical, social, spiritual, financial, political, emotional, occupational, psychological, educational or other types or consequences of failure, damage, error, accidents, harm or any other event in the Cyberspace which could be considered non-desirable

    NOTE 1 This can take the form of being protected from the event or from exposure to something that causes health or economic losses. It can include protection of people or of assets.

    NOTE 2 Safety in general is also defined as the state of being certain that adverse effects will not be caused by some agent under defined conditions.

    4.19 网络空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

    一种状态,可免受物理的、社会的、精神的、财务的、政治的、情感的、职业的、心理的、教育的或者其他类型或后果的失败、损害、错误、 事故、伤害或者其他在网络空间中可以视为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注释1这可采用避免将引起健康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某种经历或披露某事的形式。它包括对人和对财产的保护。

    注释2安全性(safety)通常也定义为一种特定的状态,这时负面影响将不会通过某种代理引发或者在设定条件下引发。

    【评论】网络空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Cybersafety)区别于网络空间安 全(Cybersecurity)。保持网络空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的要求本身,已经为保护个人信息和管控违法信息提供了依据。Cybersafety 定义中 涉及的在网络空间中出现的“精神的”、“情感的”、 “心理的”等方面的负面情况就与保护个人信息 直接相关。Cybersafety 定义中涉及的在网络空间 中出现的“社会的”、“政治的”、“教育的”等方面的负面情况就与管控违法信息直接相关。

    因此,建议在该法附则中,应该对“网络空 间安全性/网络空间安全状态(cybersafety)” 下定义,为该法保护个人信息和管控违法信息提供依据。

    4.网络犯罪的定义

    4.18 Cybercrime

    criminal activity where services or applications in the Cyberspace are used for or are the target of a crime, or where the Cyberspace is the source, tool, target, or place of a crime

    4.18网络空间犯罪

    是指网络空间中的服务或应用程序被用于犯罪或者成为犯罪目标的犯罪活动,或者网络空间是犯罪来源、犯罪工具、犯罪目标、或者犯罪地点的犯罪活动。

    【评论】网络空间犯罪(cybercrime)与网络空间安全状态(cybersafety)是网络空间安全的两种极端状态。

    (二)在该法中应当明确区分六个术语

    6.3网络空间安全(cybersecurity)依赖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应用安全(application security)、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和因特网安全(Internet security)作为基础性的构建模块。网络空间安全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CIIP)的必要活动之一,同时,对关键基础设施服务的足够保护有助于满足为达到网络空间安全之目标的基本安全需求(即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

    然而,网络空间安全并不是因特网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信息安全、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同义词。它有独一无二的范围,需要利益相关者发挥积极作用以维持(如果不是改善 的话)网络空间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通常涉及对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保护,以满足可用信息的用户需求。[4]

    应用安全(Application security)是通过对机构的应用程序实施控制和量度以管理其使用风险所完成的过程。这种控制和量度可以施加于应用程序本身(它的进程、组件、软件和结果),施加于应用程序的数据(配置数据、用户数据、 组织数据),施加于应用程序生命周期中涉及的所有技术、进程和参与者。[5]

    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涉及网络的 设计、实施和运营,以达到在机构内部的网络上、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网络上、机构与用户之间的网络上的信息安全[6]

    因特网安全(Internet security)作为机构中和家庭中的网络安全的扩展,涉及保护因特网相关的服务和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系统与网络,以达安全目的。因特网安全也确保因特网服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7]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CIIP)涉及由能源、电信和水务部门之类的关键基础设施提供商提供或运营的系统的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确保这些系统和网络受到保护,并可承受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因特网安全风险以及网络空间安全风险。[8]

    网络空间安全与其它安全领域的关系图如下图所示。

     

    上图展示了网络空间安全和其他安全领域的关系。这些安全领域与网络空间安全的关系非常复杂。某些关键基础设施服务,如水务和交通,不会直接地或者显著地影响网络空间安全的状态。然而,网络空间安全的缺失却可能对关键基础设施提供商提供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统的可用性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在许多情况下依赖于与之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服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例如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安全通常也与因特网安全、企业/家庭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本节所定义的安全域都有其自己的目标和关注范围。关于网络空间安全的话题,需要来自不同国家和组织的不同的私有和公共实体间的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关键基础设施服务被一些国家视为国家安全相关的服务,因此可能不会公开探讨和披露这些服务。此外,关于关键基础设施脆弱点的知识,如果被不当使用,将直接牵涉国家安全。因此,有必要建立用于信息共享、问题或事故合作的基础框架以缩小差距,为网络空间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充分的保障。

    【评论】在我国,除因特网(Internet)应用外,还有大量事务在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它网络(network)中处理。例如:(1)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2)军队内部网。(3)各单位内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内部网。

    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它网络(network)的安全问题 , 就是前述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定义所涉及的安全问题。通过前述“网络空间安全与其它安全领域的关系图”中所示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空间安全之间的交叉关系可以看到, 我国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它网络(network的安全问题,仍可在网络空间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中进行规范,并无遗漏。

    三、结论

    我国审议中的《网络安全法》应当更名为 《网络空间安全法》。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 (Cybersecurity Law) 的技术术语,应当以ISO/ IEC 27032:2012 为依据, 以Cyberspace/Cyber、Cybersecurity/Cyberspace security、Cybersafety、 Cybercrime 这四个术语为逻辑起点,将 cybersecurity 与另外五个术语 information security、application security、network security、Internet security、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CIIP) 进行明确区分,以此为技术基础构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 的逻辑框架和科学体系。

     

    参考文献:

    [1] https://www.globalpolicywatch.com/2015/08/china-issues-draft-network-security-law/

    [2] https://www.insideprivacy.com/uncategorized/chinas-releases-draft-of-new-network-security-law-implications-for-data-privacy-security/

    [3] The Cyberspace can be described as a virtual environment.

    [4] Information security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confidentiality, Integrity, and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 in general, to serve the needs of the applicable information user.

    [5] Application security is a process performed to apply controls and measurements to an organization’s applications in order to manage the risk of using them. Controls and measurements may be applied to the application itself (its processes, components, software and results), to its data (configuration data, user data, organization data), and to all technology, processes and actors involved in the application’s life cycle.

    [6] Network security is concerned with th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networks for achieving the purposes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on networks within organizations, between organizations, and between organizations and users.

    [7] Internet security is concerned with protecting Internet- related services and related ICT systems and networks as an extension of network security in organizations and at hom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ecurity. Internet security also ensures the availa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s.

    [8] CIIP is concerned with protecting the systems that are provided or operated by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viders, such as energy, telecommunication, and water departments. CIIP ensures that those systems and networks are protected and resilient against 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s, network security risks, Internet security risks, as well as Cybersecurity risks. (责任编辑:钟宇欢)

     

    作者简介

    寿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左晓栋

    由《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看我国网络安全顶层设计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这是规范和指导未来1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化领域规划、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其中,《战略纲要》在总结已有成绩基础之上,面向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对网络安全工作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这是近年来,我国以文件形式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最清晰阐述。

    一、      历史上我国对网络安全作出的四次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既要有系统性,能够从全局出发,涵盖主要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一致;也要有前瞻性,能够应对形势的不断发展,在相对较长一段时间有效;此外,还要有指导性,能够指方向、立目标、定原则、明思路。在《战略纲要》印发前,历史上我国曾对网络安全作出过四次顶层设计。其中包括三份文件,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提出的“网络强国”战略。

    一是,2003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这是我国首次对网络安全工作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提出了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等任务。27号文的历史地位十分重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文件不但对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信息安全责任制等重大理论问题首次作出解答,统一了思想,还勾勒出了我国信息安全工作的发展脉络。可以说,10年来我国的信息安全的主要工作基本上都是按照27号文的部署在推进。

    二是,2005年5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印发了《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报告》(国信〔2005〕2号)。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安全战略。27号文侧重于工作部署,但战略性不突出,对信息内容安全的关注也不够,《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报告》则弥补了这一缺憾,在更高层面确定了国家信息安全的战略布局和长远规划。但这份文件的知悉范围有限,加之受后来的机构变化等因素影响,文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并没有27号文显著。在此之后,中办、国办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其中涉及到了网络安全,但仍没有超出27号文的范畴。

    三是,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继承了27号文件,对2012年之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要求仅为了突出重点、解决急迫问题,不求面面俱到。一个显著特点是,23号文有意避开了信息内容安全,因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后这方面的工作已另有部署。此外,23号文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不是战略意义上的文件,没有改变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缺失、网络安全工作的战略统筹不够的局面。

    四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14年2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描绘了“网络强国”的宏伟蓝图。此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4月亲自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国朝向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加速前进。这个目标分为近、中、远期。近期目标是:技术强,即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内容强,即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基础强,即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人才强,即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国际话语权强,即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中期目标是,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远期目标是,战略清晰,技术先进,产业领先,制网权尽在掌握,网络安全坚不可摧。

    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在网络安全战略思想上取得新突破

    《战略纲要》并不是一份独立的网络安全战略,但仍可看作是对我国网络安全工作作出的第五次顶层设计,其在战略理论上实现了多项突破。

    (一)指导方针上,进一步深化了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曾深刻指出,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这在2006年的信息化战略中也是一条重要的指导方针。

    此次《战略纲要》更深刻诠释了安全与发展“一体两翼、双轮驱动”的辩证关系,将“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升级为“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表明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在发展中求安全”强调了要在发展中解决安全问题,而不是用停滞发展来确保安全。但“以发展促安全”则进一步要求,要用发展的手段解决安全问题,通过发展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物质基础。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的思想一脉相承,内涵十分丰富,将安全与发展辩证关系升华到了新的高度。

    (二)战略目标上,立志解决最大的安全隐患

    2006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的总体目标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这不是一个可衡量的、带有阶段性特征的目标,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强。这与当时我国网络安全基础薄弱、头绪过多有关。在具体目标上,2006年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在2020年前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信息技术从跟踪、引进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并笼统要求“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较为完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此次《战略纲要》则明确要求,在2025年“根本改变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形成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核心技术是网络安全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网络安全体系就根基不稳、危在旦夕。倘若十年以后的“十四五”末期,我们还不能扭转受制于人局面,“网络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在无从谈起。对这样一个十分具体而关键的目标,我们没有任何退路,否则要承担历史责任。当然,这是对恒心、信心、重心的巨大考验。

    (三)更全面地揭示和遵循网络安全的内在规律

    2006年的信息化战略对网络安全内在规律有一个基本把握:网络安全是基于风险的,要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既要防止过保护,也要防止欠保护。这一基本规律直接决定122016第4期网络空间研究了使用什么方法维护网络安全,这之后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工作部署,均来源于此。

    但这只是网络安全内在规律的一部分。随着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化,《战略纲要》指出,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这包含五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网络安全是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19日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对“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进一步作了深刻阐述。

    (四)由“防范”改为“应对”,防御和威慑能力并举

    2006年的信息化战略要求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重在“防”,只是前者强调行动的事前性,后者强调手段的全面性。但再“积极”、“综合”的“防御”与“防范”,终究是防守。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斗争形势,我们急需形成网络威慑能力。当然,这不是要发展网络攻击,而是要通过威慑能力建设,使对手在采取行动前“三思而后行”,从而以慑止战,达到更有效保护自身的目的,实现网络空间真正的稳定与平衡。

    为此,《战略纲要》改为,要坚持“积极防御,主动应对”,并“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这对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在网络安全战略任务上实现继承与发展

    作为信息化领域的战略文件,《战略纲要》无法对网络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恰恰因为如此,其提出的网络安全战略任务构成了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最重要的“四梁八柱”,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保护重点由“2+8”扩展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或网络安全战略,都要确定保护重点,这是战略文件的“规定动作”。2006年的信息化战略确立的重点是“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落实为广播电视传输网、电信网、互联网,以及银行、保险、证券、民航、铁路、税务、海关、电力等领域的信息系统,俗称“2+8”(三大基础网络由两个部委主管)。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加速渗透,上述保护范围显然已经过窄。此外,鉴于这类系统的重要性,有必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为此,近年我国提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取代了“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战略纲要》要求“建立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最近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则与此呼应,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首次提出维护“网络主权”的重大任务

    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关于全球网络空间安全的核心主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要尊重网络主权,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战略纲要》将“维护网络主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要求“坚定捍卫我国网络主权”。主权不容侵犯,主权问题不容商量,为了维护网络主权,我们应当采取包括政治、外交、经济、司法等在内的一切手段,不排除军事手段。

    “网络主权”是《战略纲要》相比2006年信息化战略的重大变化,这是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活动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三)更深刻地认识开放与自主的关系,建立起在开放环境中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能力

    在制定2006年的信息化战略时,开放与自主尚未成为一对主要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尚停留在浅层次。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开放与自主的关系,这是一项新的课题。一方面,确定核心技术的突破路线时,要考虑如何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选对“肩膀”;另一方面,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要兼顾入世承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能把自己封闭世界之外,必须树立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但在开放环境中维护国家网络安全,需要科学的手段,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防止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这就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战略纲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予以部署。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性工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网络安全工作永远要注重夯实基础。但在不同时期,基础性工作包含的内容有所差别。一方面,《战略纲要》要求继续抓好带有长期性特点的基础性工作,做深做实,如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人才教育、标准化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如期完成的专项基础性工作,还要求尽快见效,如网络安全认证认可工作。此外,针对网络安全形势发展,还有一些新的基础性工作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如态势感知工作,这些工作将在《战略纲要》的指导下逐步落实。

    (五)将国际合作推向深入

    十年前,我们的重点是“办好自己的事情”,如今,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大势所趋。更重要的是,面临日益复杂的网络空间国际竞争,我们必须主动作为,增强在全球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能力。《战略纲要》表明了我们在国际上对网络安全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我们的主要行动措施。一是在网络空间这一新的治理领域,抓住新赛场新规则正在形成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规则制定,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方案;二是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和推进ICANN国际化改革。我们并不反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但强调各利益攸关方必须按其角色和责任行事,不能抵消甚至取代政府的主导权;三是加强国际网络空间执法合作,推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四是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

    四、结语

    无疑,《战略纲要》的出台部分回应了国内外对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疑问或期盼。但这毕竟不是一份独立的网络安全战略,无论是对外宣示,还是对内指导工作,都还不够。我国在新时期的网络安全战略自2011年启动编制,千呼万唤难出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网络安全法》(二审稿)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这是以最严肃的形式表明国家对网络安全战略的重视,期盼能够在不远的将来落地。(责任编辑:李晓晖)

     

    作者简介

    左晓栋:博士,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汪丁丁

    网络空间与安全问题的观念基础初探

    这样的标题意味着,首先,这篇短文是“初探”而不是学术作品,其次,它的主旨是要澄清一些基本观念的来源以及当这些观念被运用于中国社会现实情境时发生的翻译问题,当然还有,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政策误导。对人类而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政策是集体行动,虽然通常不能但最好以正确的观念为先导。这里探讨的,是“网络空间”观念和“安全”观念的基础问题,或可视为一种哲学探讨。

    在观念史的视角下,“安全”这一观念的历史远比“网络空间”这一观念的历史长久,通常,就政治哲学而言,可追溯至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以及晚近哈贝马斯关于康德这一观念的批判或超越。由于这份期刊的性质,我稍后探讨这一观念。

    在观念史视角下,“网络空间”是一个误导性的汉译,读者或可在“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检索英文“cyberspace”以便确认我的这一批评。根据这里的字源学考察,“cyberspace”是两个英文单词“cybernetic”和“space”的合成。前者源自希腊词“kybernetikos”,意思是“卓越驾驭”。后者的意思是“空间”。显然,汉译的误导源于前者。有些中文作者注意到这一显著的误导,遵循民国初期主张音译的一派翻译家的传统,将这一短语音译为“赛博空间”。这一翻译的代价,当然,就是汉语意义不明,迫使读者追溯它的西文单词。在英文世界里使用这一合成单词,或许最著名的,是科幻作者吉布森(William Gibson)在发表于1982年的短篇小说里,汉语翻译为“神经浪游者”(neuromancer)。这篇小说同时获得1984年英语科幻文学三大主要奖项——“雨果奖”、“星云奖”、“迪克奖”,作者被视为“赛博朋克之父”。顺便提及,刘慈欣的《三体》,获得雨果奖,是这一派小说的余绪。1996年12月23日《纽约》杂志的评论接近英文世界对“赛博”的理解:Cyber is such a perfect prefix.Because nobody has any idea what it means, it can be grafted onto any old word to make it seem new, cool — and therefore strange, spooky(我的翻译:赛博是这样一个完美的前缀。因为没有人知道它的涵义,故而它可成为任何一个老词的前缀,于是获得新的酷意——也因此令人感觉诡异,或恐怖)。今天,读者不妨想象,夏夜清风,客厅书房,谈兴未尽,突然有人发现窗外飘浮着一架无人机。其实,这一想象提供了“网络空间”与“非传统安全”这两大现代观念的问题意识。所谓“非传统安全”,汉语翻译,相当不通顺的一种,就是:“一切免于由非军事武力造成生存性威胁的自由”(何镇飚,2011,《大众传媒与非传统安全研究》)。这句话的基本格式是英文常见的“free from……(此处就是免于威胁的自由)”。这一定义,引自余潇枫等人2006年的著作《非传统安全概论》,它的汉语表达及英文格式意味着:(1)传统的安全意识,聚焦于军事威胁。非传统的安全意识,泛涉军事威胁之外的一切领域;(2)这种安全意识的观念基础是“消极自由”(free from……)而不是“积极自由”(free to……)。

    夏夜清风,客厅书房,谈兴未尽,突然有人发现窗外飘浮着一架无人机。在这一情境中,我们很难界定“网络”。因为,网络的基本元素是“节点”与“纽带”。在网络语言中,无人机在空间的位置,很难表达为节点和纽带。在非传统安全的讨论中,这一情境涉及的是信息安全问题。摄像头收集的信息,载体是可见光,而光线的传播是各向同性的。所以,在传统的通讯理论中,我们很难界定这一情境中的“信道”、“噪声”与“抗干扰”,以及其它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术语。换句话说,探讨非传统安全问题,我们需要超越以往通讯理论的理解框架。但是在寻求新的理解框架之前,我们应寻求关于“赛博空间”的比“网络空间”这一误导性翻译更好的翻译。显然,将赛博空间翻译为“虚拟空间”,并不恰当。尤其是,赛博空间的安全问题绝非虚拟的。当代安全问题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一,是康德晚年作品“世界公民视角下的普遍历史观”以及“永久和平论”。

    在康德的论述中,永久和平要求各国公民首先具有世界公民的视角。否则,各国利益冲突可能永远以“民族”的名义阻碍永久和平的实现。冷战结束以来,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过程不可避免地使文明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利益冲突的最高形态。因此,国际政治之为一种社会科学,必须首先研究当代文明各形态之间的异同,并据此测度各文明之间的“距离”。回顾历史,我倾向于同意这样一种见解,即两种文明之间的距离越近,它们之间的冲突就越可能以和平方式协调。

    回顾历史,不难看到,各国边界的变动远比各文明的影响范围的变动频繁得多。大致而言,我同意基辛格在博士论文里论证的见解,即当代西方的政治格局源于约四百年前欧洲“三十年战争”时期形成的文明冲突格局。由于西方文明主导了资本主义全球化过程,故当代世界政治格局深受欧洲四百年以来政治格局的影响。在这一宏大格局之内,例如,俄罗斯东正教文明与欧洲天主教文明和新教文明之间的冲突为解释包括“冷战”时期在内的更表层和更短期的国际秩序变动提供了令人信服的长期参量;又例如,英美新教文明与欧陆天主教文明之间的冲突为更表层的国际关系变化提供了有一定解释能力的长期视角。更进一步,最近十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和著作表明,当代西方文明与阿拉伯文明之间的关系,以及西方文明与东亚文明之间的关系,可追溯至数千年乃至一万三千年之前形成的种族差异。

    所以,当代国际秩序的深层结构植根于各主要文明影响范围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每一主要文明的影响范围之内,通常存在着文明距离足够接近以致可以和平方式协调冲突的若干国家。另一方面,在每一主要文明的影响范围之内,通常存在由文明核心区或多或少可以界定的若干“大国”。例如,东亚文明的核心区,按照杜维明多年以来的论证,界定了“中国”这一观念;又例如,阿拉伯文明的核心区,可辨识的大国包括埃及、沙特阿拉伯和约旦。依此类推,南亚文明的核心区界定了“印度”这一观念,天主教文明的核心区界定了“德国”和“法国”这两种观念,东正教文明的核心区界定了“斯拉夫俄罗斯”和“奥斯曼土耳其”这两种观念。主要文明的影响范围之间,存在着诸如英国、日本、或黑海诸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这类异常活跃的“小国”,惟其处于各文明范围的边缘故而获得了远比核心区域各国更丰富的文明成分。

    赛博空间安全问题的本质是大国博弈。这一命题意味着,当我们讨论安全问题时,切不可追随那些低级情报分析而流俗于各种“阴谋论”的想象。因为,大国博弈,越是大国就越具有充分理性的博弈能力。我在另一篇文章里论述过,充分的理性从不借助阴谋,因为阴谋之成功与否过于依赖偶然因素(汪丁丁,2011,“阴谋论为何不正确”)。

    其次,大国博弈意味着,大国之间的关系,既有冲突又有合作,永远不会只有合作或只有冲突。因此,我认为最适合探讨大国博弈的理论框架是“纳什谈判”过程。对国际政治而言,纳什谈判(Nash bargaining)的关键环节是谈判各方的“威胁集”,纳什的符号是“T”,它的任一元素t意味着,假如最低的谈判诉求s不能满足,则实施威胁t,不论这将导致何种代价。纳什谈判存在理性最大化的解,它要求各方提出可信的威胁集。例如,当某一大国的“核威胁”其实只是“核讹诈”从而不可信时,这一威胁完全失效。可信的威胁越是对谈判各方具有震慑力,谈判能力也就越强。当代的恐怖主义组织,出于充分的理性,必须公开承认成功实施的恐怖活动,为了强化谈判能力。另一方面,那些不能及时获得足够谈判能力的恐怖主义组织由于缺少资源,很快就瓦解或分化归入更强大的组织。以上叙述的政策涵义:中国必须向全世界明确提出自己的“威胁集”,同时,也应明确提出自己各项国际诉求的价值排序。这些信息越公开,国际秩序的纳什谈判就越可能实现充分理性的解(即有利于谈判各方的秩序)。(责任编辑:左金玉)

     

    作者简介

    汪丁丁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宁家骏

    发挥信息化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作用

    《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确立了信息化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地位,意味着“十三五”期间经济发展对信息化的需求更为迫切,成为转变经济各领域生产方式的核心驱动力。对于正处于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当前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重大举措,就是要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和两化深度融合,通过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创新,作为连接供给与消费桥梁的电商产业品质如何,将会对供给侧改革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战略纲要》,扎实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创新,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提升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认识高度

    当前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提升电子商务品质已到了一个关键时期。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正在从大众产品向高端产品升级,有50%的消费者声称自己追求优质、昂贵的产品,这一比例相比前些年有了显著提高。这种需求不仅在城市中高收入阶层呈现出明显的结构升级特征,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市消费示范效应逐渐扩散、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快速更新,农村消费也表现出明显的梯度追赶特征。但目前的电商和平台,存在着产品供需错配和不能适应新需求的问题。例如担心农村市场回报慢、收益低,现有电商模式及平台布局一直呈现出重城市、轻农村的特点,加剧了农村电商流通模式落后、商品流通不畅、流通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一些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及其服务观念陈旧,商品价高质次、品种少、假冒伪劣严重,无法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买不到”的状况又抑制了农民消费的增长。这种需求的变化,为电商及其平台发展模式提供了极大的需求和发展空间。

    二、明确电商模式创新发展在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角色

    作为互联网产业生态链的中端,电商模式及其服务品质对上下游的影响力日益凸显,将在供给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中国商业零售业领域,素有“渠道为王”之说,大百货、大卖场和大超市在产业链中曾经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得电商平台成功跻身于商业零售主流渠道行列,对于下游消费端及上游供给端的影响力也日渐加强。与传统商业经济概念不同的是,电商并不仅仅是把互联网作为一个简单的销售渠道或技术手段,而是逐渐向上下游延伸,把消费者、平台商及生产企业紧密连接起来组成生态链,从而形成基于互联网的全产业链生态系统。在这其中,电商平台成为连接上下游的中间环节。因此,电商的品质不仅决定了终端消费者需求能否得到真正的满足,还将对上游产业链产生重大影响。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加快推进涉农电商创新发展,在农村消费市场的升级行动中,发挥电商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多层面关于农村电商的政策密集制定并出台,提出了要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旨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以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但在实践中这些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大部分还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和实情有较大差距。下一步要抓住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政策环境,积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企业勇于创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

    三、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随着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对电商更加熟稔的年轻一代购物者具有迥异的口味和消费习惯。面对目前线上购物的消费者日益年轻化,消费群体更加追求个性,更具超前意识,更加乐于接受新事物、购买力也更强的新趋势,如何通过电商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更快更好地传递消费需求,如何以此推动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速发展,已经成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话题。以往,在线下市场,想要了解消费群体乃至消费个体的消费需求和偏好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利用互联网和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消费群体甚至个体画像,了解消费特点、把握消费趋势,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研发、生产及地区投放,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联合上游企业进行个性化定制,这将成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

    四、注重数据资源积累释放大数据价值

    推进电商发展模式创新是“十三五”期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途径,其中大数据将成为必不可缺的生产要素。信息化的本质是联网和数据流动,信息化的效能要释放出来,必须依靠网络让数据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充分流动起来。电商平台的模式创新,更加注重数据资源的积累,电子商务及其大数据应用创新将为需求营销、制造业C2B个性化定制、网络众创空间、网络协同制造、3D打印、智能物流、O2O移动服务等新的模式的出现,都迫切需要加快部门内部应用系统与社会网络大平台的连接,促进数据在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自由充分流动,发挥充分信息资源成为驱动整个生产、经营、销售和消费的最为核心的要素,促进产业链的优化与整合,带动消费需求升级换代。

    五、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将成为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向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领域

    可以预期“十三五”期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将成为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向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领域。当前交通、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都在充分吸纳电商活力,加速互联网应用,倒逼着各领域普遍遭受诟病的体制机制改革,电商创新发展将有望进一步成为推动各领域改革的先锋力量。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跨界融合应用不仅是国家“互联网+”战略实施的需要,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向来是社会信息化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部门,但是长期来由于公共服务领域里面存在大量的体制机制壁垒,导致了信息化建设有些领域投入不足,有些领域重复建设投资浪费十分严重,信息化对公共服务的支撑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我们完全相信,通过借鉴电商发展模式创新,可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给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改变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建设资金的使用成效,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新需求,形成生产、消费与就业的新供给结构,实现新旧动力的转换。

    因此,扎实推进电商发展模式创新,推进新型电商、优质电商发展将助力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融资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流通结构、消费结构,促进资源整合与优化再生,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责任编辑:左金玉)

    作者简介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原首席工程师, 现任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国家发改委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指导专家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汪玉凯

    提高互联网治理能力的体制性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其向各领域的广泛渗透,互联网的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们在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但由于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互联网治理的成效,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正处在认识升华阶段

    政府应该如何治理互联网,到目前为止世界似乎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2005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曾提出了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这一工作定义大体可以理解为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但其最大问题是内涵不很清晰,甚至有些模糊。其后国际社会对互联网治理不断探索,提出了多种治理结构和模式:如“自发治理模式”(强调通过市场力量建立互联网运行的规则和秩序)、“自治和共治模式”(强调参与主体要自律,政府可以将某些事务授权私营部门负责,目前的美国为该模式的代表)、分散治理模式(主张治理结构应该分层,在不同层次的治理单位之间分权)以及公共导向的政府干预模式(强调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应该扮演主导角色)等。作为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我国在参与联合国网络工作组的初期,就曾提出了“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主张。但目前对互联网治理争论最大也在于政府在这一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定位。总体而言,虽然反对政府介入互联网管理的声音依然不小,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公众意识到政府介入并主导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性。按照《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的规定,涉及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国家主权。也就是说,在互联网国内治理方面,各国可以根据自己面临的特定问题、需要和特点而自行其是。这意味着,各国完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构建既适应互联网发展世界潮流、又符合本国国情的网络治理体制机制。互联网治理的内容涉及诸多领域:主要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资源管理、网络使用与安全问题、知识产权以及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互联网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信息内容管理等。其中分歧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技术标准方面。由于西方国家的标准制定更多地基于市场竞争,因此互联网有关标准的制定很大程度上被认为应当由技术专家、商业公司和民间机构来主导,政府不应过多干预。然而,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考虑,以及政府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标准也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关注重点。二是互联网重要资源的管理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互联网地址和域名的分配,由美国政府授权,在美国注册,其他国家无问责权。因此,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国际共管成为国际治理的一个核心问题。三是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缺乏基本的共识,因此,目前没有纳入国际治理的关注范围之内。然而,在许多国家,这一问题显然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是极其重要的。在中国,信息内容治理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理所当然地纳入政府互联网治理的范围。

    二、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体制弊端,亟待解决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产生了积极成效。为了强化对互联网以及信息化的有效管理,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成立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建了相应的办事机构,这对从全局加强互联网治理的领导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在中央顶层领导下面,还缺乏一套完整统一、有效的治理体制和机制,“九龙治水”的局面没有实质性改变。以网络安全管理为例,在中央层面涉及十多个部门,既包括综合部门,也包括一些专门性部门。前者如中办、国办、国家安委会、中宣部、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后者如国务院新闻办、法制办、安全部、国家保密局、新闻出版与广电总局等。如果再加上一些网络治理的支撑机构如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中心等就更多了。上述现象说明,从表面上看,我们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多部门参与互联网治理的体系,但这些机构如何有效的协调运作,似乎并没有解决。

    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核心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与此相联系,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互联网治理的体制弊端,不仅使政府部门间难以形成合力,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消弱了政府对互联网治理的成效,而且也会助长争夺扯皮推诿等部门利益。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探索互联网治理的新体制新机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完善互联网治理体制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于互联网的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提出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的路径和目标,为我们构建完善的互联网治理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

    第一,确立互联网治理的新思路。在整体思路上,变以往的消极管制、被动应对为积极开放、主动应对。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提出了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主张。虽然总书记的这些论述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的,但其中的一些重要元素如安全、开放、透明等,也应该适应国内的互联网治理。按照这一思路,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把互联网真正打造成一个安全、开放的平台,逐步构建起一个积极、有效、透明的国内互联网治理体系。通过“开放平台,管好内容”两条路径积极应对,实现对互联网的有效治理,回应社会的关切。

    第二,完善互联网治理的领导体制。在领导体制上,要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纽带,优化互联网治理的结构,从根本上改变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职能整合和职责重构,形成对互联网关键节点的有效治理。

    一是要对拥有互联网管理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新的职能划分和职责边界的界定。按照相同和相近的事项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构建详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网络信息化投入的资金使用清单,以此建立部门间的互联网治理职责体系。如果再加上面向互联网、IT企业的负面清单,就可以通过这四张清单,构筑起体制内外相结合的互联网治理框架。

    二是抓好四个关键领域的节点治理。按照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内容、信息化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资源等四个关键领域,将相关机构进行归类,建立专业委员会,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网信办(国信办)进行整体协调,明确相关的责任单位、参与单位,形成完整的运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三是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遏制部门利益。在机制上,要突出严格执行,令行禁止,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克服网络治理中的部门利益,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信息审计制度。

    四是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面,设立权威的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涉及国家互联网治理以及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网。引导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树立法治思维,确立依法治理的工作方式,做到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都要依法进行,形成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同时要坚持在以法治网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互联网的监管者、参与者,都要通过法律规范其权力、义务、责任和利益,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按照这一思路,建议一方面要加快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进程,改变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的现象,另一方面还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使之更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四,构建互联网敏感信息内容的预警系统。鉴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内容管理方面除了坚持依法管理之外,还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构建互联网敏感信息内容的预警系统,在不同的党政机构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以此为基础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网络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第五,创新互联网治理新格局,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治。由于互联网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参与主体众多,覆盖面广,因此,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乃至网民个人广泛参与。从政府来说,既要严厉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保护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其他参与主体来说,严格自律,按照法律法规参与和表达,就能在维护互联网的良好秩序方面发挥正能量。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只有通过政府与社会良好的合作和共治,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真正除弊兴利,使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责任编辑:左金玉)

    作者简介

    汪玉凯: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 COMMENT 2016 No. 1/volume 32, 162 issue BY 郑永年

    互联网与“人的条件”

    互联网的出现已经急剧地改变了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在互联网空间,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和私人领域的边界完全消失,原本的公共领域变得更加公共,而原本最私性的领域也被毫无边界地在公共领域得到表现。近年来,日本最受欢迎的“女朋友”只是一个互联网“程序”而已,人们开始可以和“程序”结婚,能够直接地影响到人类本身的再生产和生存能力。作为组织政治生活最主要手段的传统政党正在被互联网所取代。无论是英国的公投还是美国的特朗普甚至一些类似伊斯兰组织,都在充分展现着互联网的能力和能量。尽管这些例子只是少许,但互联网已经向人类展示了其改变人类的无限可能性。另一方面,尽管对互联网的研究文献已经是汗牛充栋,但对互联网到底是什么?人们似乎仍然极其肤浅,甚至不得而知。或许,我们可以从当代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人类活动的讨论中获得一些灵感。

    1958年,阿伦特出版了注定要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经典的《人的条件》(The Human Condition)一书。作者将人界定为“活动生命”,并将“活动”分为“劳作”(labor)、“工作”(work)和“行动”(action)三类。这种区分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容易理解但深刻的道理:人类与动物之别在于人类可以工作,制造东西,不像动物只能依靠本性,既不能计划未来,也不能生产可以在自己生命结束时还可以继续存在的东西;进而,人更可以行动,这是一群人共同进行而完成的一件事情,这样的事情可以不朽,因为人们会继续记得这一件事情,会去理解其意义,只要社群继续存在他们就是不朽,事件也是不朽。在这关乎人类生命的三个境界之中,无异于动物生活的“劳作”位于最低位,而造就不朽的“行动”则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人们可以从各个方面来界定互联网的本质,但很显然如果从互联网影响我们人类活动的过程来界定其本质,至少从社会科学的意义上,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那么,如果从阿伦特对人的看法,互联网到底促成人类去拥有更多的动物性还是人性呢?正如法国哲人笛卡尔所言,“我思故我在”,人和动物的基本区分是:人是能够思考的动物。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给我们人类予什么呢?

    作为一种沟通技术,互联网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分散性、分权性、个体性、民主性等等。在互联网世界,没有人可以像传统那样来垄断公共空间,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创造属于自己的无限的公共空间,提出问题并使得讨论具有公共性。不过,同时,互联网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发泄情绪的有效管道,互联网可以随意放大人们的情绪,无论是爱还是恨。也不难观察到,在这个新的公共领域,很多人都是随大流者,只做选择,而少了自己的思考。更有甚者,互联网成为了表现者表现私性的有效工具,把所有私性方面的东西展现在公共空间。个体的表现欲一旦和互联网的获利性质结合起来,互联网更能把事物推向极端。

    在互联网空间,也没有绝对的道德,所展现的都是个性化了的道德。传统上,“公共”表明对“私”的遏制和扬弃,“公”不见得没有“私”,但如果不能对“私”做一定程度的克制,那么就很难产生“公”。与此不同,在互联网空间,人们往往很难看到传统意义上的“公”,而所谓的“公”也仅仅只是众多的“私”的聚合。这是因为在互联网空间,人们对信息往往只是作一种选择,没有综合能力,也无需综合,人们只是认同一种符合自己的一个符号、一个理念、一种思想、一个相像社群、组织等等。经过符合“自我”的信息过滤,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微观,越来越缺少大局观。这就是互联网空间思想自我激进化的逻辑。激进的思维导致激进的个体行为,不仅表现在互联网空间,更是发生在实际社会领域。在互联网时代,激进的个体行为已经成为社会新常态。

    互联网不仅影响个体的思想、思维和行为选择,也影响甚至主导人们的“集体行为”。传统上,集体行为包含各种“成本”,即学术界所说的“集体行为逻辑”。但互联网空间的集体行为逻辑和传统集体行为逻辑相去甚远。因为高度的分散性和民主性,互联网空间的集体行为的成本极低,而聚集效应又极高。也就是说,互联网空间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聚集众多的人群。无论就其组织功能还是传播功能来说,在政治上,互联网正在取代传统政党的角色。传统政党也一直被视为平台(platform),即聚集政治倾向性相近的人们去追求一个共同的政治目标。不过,互联网和传统的政治平台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精英政治时代,传统政党被精英所把持,对事物精英之间容易达成共识。大众民主时代,政党往往倾向于民粹主义。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所作的政治动员无一不具有强烈的民粹倾向性。因为是单个个人的聚合,没有任何过滤机制,民粹就变得不可避免。在今天的世界,无论是英国的公投还是美国的总统选举,互联网和政党合二为一,但民粹倾向性也越来越强。

    在国际层面,互联网很容易把民粹转型成为民族主义。这里就出现了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一个国家的网络遭到另外一个国家的攻击,攻击者既可以代表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和政府毫不相关的个体。我们提出了网络主权的概念,希望来保障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但网络有没有主权?网络主权怎样体现?所谓的网络就是把世界各个国家连成一体,不再有“边界”,有了边界就很难叫网络。既没有边界,又要保障安全,这显然是一对矛盾,仍然需要我们寻找有效的方法。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的互联网那样提供给我们新的“人的条件”,但同时我们也从来没有像今天的互联网那样给人类本身提出了无限的挑战。面对互联网,我们甚至需要重新定义“人”本身。如果人们像以往的数十年那样,被动地顺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我们自己,我们可能不知不觉转变成为“非人”。我们在互联网空间所进行的可能只是一种“劳作”,而非“工作”,更非“行动”。互联网给我们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但我们是选择成为互联网空间的动物,还是经“工作”成为人,或者经“行动”来创造意义,这并不取决于互联网本身,而是取决于我们人的主观选择。不管人们喜欢与否,主导着我们人类的未来不仅仅是传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更是人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而这也使得互联网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了非凡的意义。

    作者简介

    郑永年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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